管理範圍內,不得擅自從事經營性的養殖活動、餐飲活動;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取水;在工程航道內航行的船舶,不得向水體排放污染物……2月23日,《安徽省引江濟淮工程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今後,這項國家重點水利工程將有“保護傘”。
【管理保護】管理範圍內不得擅自從事經營性餐飲活動
今後,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營單位將會同工程沿線區域市、縣(市、區)政府,在該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的邊界設立界樁、界碑等保護標誌,並設立必要的安全隔離設施對工程進行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破壞。
在引江濟淮工程管理範圍內,《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了不少被禁止的行為。比如,在行洪、排澇的河道和渠道內設置影響行洪、輸水和航運的建築物、障礙物或者種樹及種植高稈作物;傾倒、堆放、排放影響水工程和船舶安全運作的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
同時,不得在堤身、護堤地和水庫大壩、渠道、水閘管理範圍內建房、開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墳、採石、取土、扒口、開采地下資源以及放牧、開展集市貿易。另外,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擅自從事經營性的養殖活動、餐飲活動;侵佔、損毀或者擅自使用、操作專用輸電線路設施、專用通信線路、閘門等設施。
而在引江濟淮工程保護範圍內,《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不得從事影響引江濟淮工程運作、危害引江濟淮工程安全和航道安全暢通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活動。”
【取水】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取水
今後,引江濟淮工程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實行動態調整。工程沿線區域有關設區的市需要調增、調減或者使用其他設區的市年度水資源配置指標的,應當向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由工程建設運營單位組織實施。
按照要求,直接從引江濟淮工程內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具有審批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手續。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取水。
在引江濟淮工程供水能夠滿足需要的主要受水區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統籌配置引江濟淮工程供水和當地水資源,積極推進地下水超採壓減、水源替代、分質供水、中水再生利用。
【供用水】航運、生態用水價格由供需雙方商定
根據省政府的授權,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營單位應當與工程受水區內設區的市、縣(市)政府簽訂供用水協議。協議包括年度供水量、計量方式、供水水質、交水斷面、交水方式、水價、水費繳納時間和方式、違約責任等。
在大家關注的用水價格方面,《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引江濟淮工程城鄉生活用水和工業用水實行兩部制水價,具體供水價格由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鼓勵供需雙方協商確定價格。引江濟淮工程航運、生態用水價格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農業用水價格由省政府另行確定。
今後,引江濟淮工程沿線區域設區的市、縣(市)政府應當按照供用水協議及時、足額繳納水費,專項用於償還貸款和工程運營管理維護。未按時繳納水費的,由省政府財政主管部門在設區的市、縣(市)年終結算時,予以扣繳。
【航運管理】造成水體污染將被罰款2萬~20萬元
引江濟淮工程航運管理的範圍,包含了菜子湖線、兆西河線、江淮溝通段以及淠淮、莊墓河、杭埠河、豐樂河按照依法批准的航道等級所確定的通航水域。
《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在工程航道內航行的船舶應當實行污染物船內封閉、收集上岸,不得向水體排放污染物。否則,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漁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若造成水污染的,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船舶承擔。
引江濟淮工程沿線港口、碼頭應當配套建設運作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置設施。違反本規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