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體育局關於印發《安徽省體育賽事活動管理細則》的通知
皖體競〔2020〕3號
各市體育行政部門,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安徽省體育賽事活動管理細則》已經2020年6月23日省體育局黨組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體育局
2020年6月30日
安徽省體育賽事活動管理細則
第一條 為實施國家體育總局《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施行範圍包括在省內依法舉辦的各級各類體育賽事活動。
第三條 體育賽事活動堅持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堅持屬地管理與分類管理相統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優化體育賽事活動服務。
安徽省體育局(以下簡稱省體育局)負責全省範圍內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
全省各級體育總會、單項體育協會按照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負責相關體育賽事活動的服務、引導和規範。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主辦方是指發起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組織或個人;承辦方是指具體負責籌備、實施體育賽事活動的組織或個人;協辦方是指提供一定業務指導或者物質及人力支援、協助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組織或個人。
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應當通過書面協議方式約定。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主辦的全省綜合性運動會,由市級人民政府按照全省綜合性運動會申辦管理規定申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舉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主辦的各類運動會自行確定申辦辦法。
第六條 申辦國際體育賽事活動,應當依照《管理辦法》,按照程式報批,未經批准,不得申辦。
列入國家體育總局年度外事活動計劃的國際體育賽事活動,按照國家體育總局的有關規定和審批許可權報國家體育總局或有外事審批權的申辦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
地方自行主辦、或與體育總局相關單位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共同主辦但由地方主導的國際體育賽事活動,由有外事審批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審批,並向國家體育總局備案。
其他商業性、群眾性國際體育賽事活動,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辦理外事手續。
參加以上體育賽事活動人員的邀請函、接待通知等相關外事手續,按照“誰審批誰邀請”的原則辦理。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外籍人員進行管理。
第七條 舉辦健身氣功、航空體育等運動項目的體育賽事活動,按照如下程式辦理:
(一)舉辦健身氣功賽事活動,根據不同類別,按照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辦理。
(二)申辦航空體育賽事活動,按照國家體育總局《全國航空體育競賽活動管理辦法》和《舉辦國際性或全國性航空體育競賽活動審批事項服務指南》的規定程式進行辦理。
舉辦另有行政審批規定的競賽項目,按照其規定程式辦理。
第八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在省內舉辦體育賽事活動,應當通過省內代表機構或省內合作單位,在賽前1個月報省體育局申報(申報表見附件1)。代表機構或合作單位根據省體育局出具的意見,在10日內報省公安廳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辦公室(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境外非政府組織須以備案的名稱開展體育賽事活動,並在體育賽事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將活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材料書面報送省體育局。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在省內舉辦體育賽事活動,需省體育局、省體育總會共同主辦或承辦的,應當報省體育局批准同意。其中共同主辦或承辦國際體育賽事活動需提前2個月申報,共同主辦或承辦國內體育賽事活動需提前1個月申報(申報表見附件2)。
未經省體育局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省體育局(含內設機構)、省體育總會作為賽事活動的參與單位。
第十條 除第六、七、八、九條規定外,省體育局對體育賽事活動一律不做審批。
體育賽事活動涉及其他部門規定需要審批的,主辦方或承辦方應當按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省體育局主辦的體育賽事活動,于每年12月1日前編制下年度《安徽省體育賽事活動服務指導目錄》,通過省體育局門戶網站和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向社會發佈,採取購買服務方式確定賽事活動承辦方。
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年底前,通過包括政府網站在內的多種途徑,向社會公佈下年度主辦的體育賽事活動目錄,並同時公佈選擇承辦主體的條件、標準和程式。
第十二條 全省性單項體育協會代表安徽省參加相應的全國性單項體育組織。任何組織和個人在省內主辦或承辦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組織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提前與相應的全省性單項體育協會協商一致。
第十三條 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必須符合《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安徽”、“安徽省”、“全省”等字樣或具有類似含義的詞彙,僅限于省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門及其直屬事業單位、全省性單項體育協會主辦的體育賽事活動,其他體育賽事活動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四條 加強黨對體育賽事活動的領導。全省綜合運動會、省體育局主辦的重要體育賽事活動以及全省性單項體育協會主辦的大型全省體育賽事活動,組委會應當成立黨組織,其他體育賽事活動可參照執行。
第十五條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建立組委會等組織機制,根據需要組建競賽、安全、新聞、醫療等專門部門,明確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分工和責任,協同合作。
承辦方應當做好體育賽事活動各項保障工作,負責體育賽事活動的安全,對重要體育賽事活動進行風險評估,制定相關預案及安全工作方案,並督促落實各項具體措施。主辦方直接承擔體育賽事活動籌備和組織工作的,履行承辦方責任。
協辦方應當確保其提供的産品或服務的品質和安全。
第十六條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以及協辦方,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共同做好賽事活動場地器材配置、專業技術人員配備、安全保障、媒體宣傳、市場開發、權利保護、賽場秩序維護等各項組織保障工作。
由體育彩票公益金資助為主開展的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應當將“中國體育彩票”(或體育彩票子品牌)作為活動冠名,對體育彩票進行公益宣傳。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和單項體育協會應當為社會力量合法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提供必要的支援、指導和服務。
(一)根據職責和章程開展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和相關從業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水準。
(二)根據協會業務範圍建立專家庫並向社會公佈,方便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和承辦方選擇使用。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為各類社會主體主辦體育賽活動提供服務:
(一)設立體育賽事活動專項資金,通過購買服務、獎勵等方式,鼓勵、引導和支援社會力量舉辦體育賽事活動。
(二)開展年度體育賽事活動評估,對本行政區域內體育賽事活動進行等級評定,對社會效益好、影響力大的體育賽事活動,可納入本行政區域名牌體育賽事活動向社會推介,並在政府購買服務、專業技術指導等方面給予其主辦方、承辦方支援。
第十九條 全省性單項體育協會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為體育賽事活動提供服務:
(一)結合本省實際和項目特點,向社會公佈本協會業務範圍內的體育賽事活動的辦賽指南和參賽指引,推動體育賽事活動標準化、規範化建設。
(二)根據協會業務範圍,向社會公佈體育賽事活動的技術、規則、器材等方面服務指導目錄,公佈服務制度、標準、規範、收費標準等,方便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和承辦方選擇。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嚴格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的事中事後監管。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多種手段向社會公佈體育賽事活動監管途徑,方便社會各類主體提出相關建議、投訴、舉報。
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體育賽事活動監管響應機制和處理時限,及時發佈監管結果。
體育賽事活動中出現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監管事項,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移交相關部門,積極配合協助處理,並及時向社會反饋移交情況。
第二十一條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加強賽風賽紀管理,確保體育賽事活動公平公正開展,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體育賽事活動反興奮劑職責,配合反興奮劑組織積極開展宣傳教育以及檢查調查等工作,採取措施防範興奮劑風險隱患,在管理許可權內對興奮劑違規問題作出處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體育賽事活動紅黑名單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體育賽事活動依據組織情況、社會效益情況、社會影響力情況,發佈年度體育賽事活動紅黑名單榜,將舉辦體育賽事活動中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體育經營主體及其從業人員列入體育市場黑名單,並在一定期限內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安徽省體育局。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安徽省體育賽事管理實施辦法》(皖體競〔2016〕14號)、《安徽省關於進一步明確體育賽事申辦承辦工作的通知》(皖體競〔2018〕10號)同時廢止。
附件1:安徽省境外非政府組織體育賽事活動舉辦申請表
2:安徽省體育賽事活動舉辦申請表
(安徽省體育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