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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復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須退還

近日,省人社廳轉發人社部《關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對存在補繳費人員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重復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處理、經辦管理和基金監管等方面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通知對超過3年(含3年)的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員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政策進一步進行明確規範,相關書面承諾書等不得要求參保人提供,重復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要退還。

相關法律文書不得事後補辦

通知指出,參保人員在省內跨市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時,對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簡稱部規5號)實施之前發生的超過3年(含3年)的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出地應向轉入地提供書面承諾書。部規5號實施之後發生的超過3年(含3年)的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轉出地應向轉入地提供相關法律文書。

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3年)的,補繳時應提供相關文書,不得事後補辦。因地方自行出臺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政策或因無法提供有關材料造成無法轉移的繳費年限和資金,轉入地可將其退回補繳發生地妥善處理。

重復領取的協商後保留一個

通知指出,參保人員重復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下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係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給本人,重復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予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從其被清理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餘額中抵扣。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餘額不足以抵扣重復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從繼續發放的基本養老金中按照一定比例逐月進行抵扣,直至重復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全部退還。

相關書面承諾書等不得要求參保人提供

通知指出,要統一使用全國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系統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業務,減少無謂證明材料。

要提高線上經辦業務能力,充分利用網際網路、12333電話、手機APP等為參保人員提供快速便捷服務,努力實現“最多跑一次”。相關數據和材料要努力實現互聯互通,對可實現資訊共用的,不得要求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重復提供。

跨省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時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需向轉入地提供的書面承諾書、相關法律文書等,不得要求參保人員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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