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9-04-01 10:45:28 | 來源:南京農業大學學報社科版 | 責任編輯:魏博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脫貧攻堅作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突出短板和底線目標。“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最艱巨最繁重的任務在農村,特別是在貧困地區。沒有農村的小康,特別是沒有貧困地區的小康,就沒有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我們不能一邊宣佈實現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另一邊還有幾千萬人口生活在扶貧標準線以下。如果是那樣,就既影響人民群眾對全面小康社會的滿意度,也影響國際社會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認可度。所以‘十三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關鍵在於補齊‘短板’,其中必須補好扶貧開發這塊‘短板’”。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成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點和難點。為此,中央把扶貧開發提升到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第一個百年奮鬥目標的新高度,納入“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四個全面”戰略佈局,擺到治國理政的重要位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部署和推進。四年來,脫貧攻堅成績顯著。2013年至2016年每年農村貧困人口減少都超過1000萬人,累計脫貧5500多萬人;貧困發生率從2012年底的10.2%下降到2016年底的4.5%,下降5.7個百分點;貧困地區農村居民收入增幅高於全國平均水準,貧困群眾生活水準明顯提高,貧困地區面貌明顯改善。
從脫貧攻堅戰開始一年多實踐,頂層設計的政策措施在基層真正落實、産生效果,客觀上需要一個過程,扶貧脫貧中原有的困難和問題許多依然還沒有得到很好解決,在基礎薄弱的農村貧困地區按照精準要求打脫貧攻堅戰,難度和挑戰之大前所未有。客觀上,連片特困地區、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等脫貧攻堅重點區域分佈廣、貧困程度深、脫貧難度極大。貧困村基層組織功能普遍弱化,無人管事;貧困村人才流失嚴重,無人幹事;貧困村集體經濟薄弱,無錢辦事。貧困村基礎設施滯後,發展基礎不牢。全國還有4335萬貧困人口,都是貧中之貧、困中之困。因病、因學致貧返貧問題突出。工作中,一方面存在不精準問題,表現在貧困識別不準、扶貧舉措不準、脫貧品質不高。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形式主義問題嚴重。用形式主義的做法代替紮實的工作,填報各類表格五花八門,資訊不共用,大量時間消耗在紙面上。此外,扶貧資金使用管理中違紀違規、閒置滯留、監管不力等問題依然存在。貧困群眾內生動力不足。這些問題,是全面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方略過程中産生的,也只有在深化精準扶貧中逐一解決。
如何在脫貧攻堅中認識和解決好上述問題和挑戰?習近平總書記近期發表了一系列關於脫貧攻堅的重要講話,為深化精準扶貧指引了方向。這些重要論述的主題,就是如何深化精準扶貧,確保脫貧攻堅沿著正確的方向前進,如期實現脫貧攻堅目標。2016年12月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專題聽取脫貧攻堅首戰之年的情況彙報,總書記發表重要講話,強調要堅持脫貧攻堅目標,要解決突出問題,要狠抓精準扶貧落地,要激發內生動力,要從嚴考核監督,要在脫貧攻堅中培養鍛鍊幹部。12月8日,總書記在督查巡查報告和克服形式主義報告上作出長篇批示,要求凝心聚力、一步一個腳印地狠抓落實。12月14日,總書記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對深入推進脫貧攻堅作出明確部署。12月31日,總書記在新年賀詞中,用六分之一篇幅講脫貧攻堅,並向奮戰在脫貧攻堅一線的同志們致敬。2017年1月24日,總書記專程到河北張家口調研脫貧攻堅。2月21日,總書記主持中央政治局第39次集體學習,把“我國脫貧攻堅形勢和更好實施精準扶貧”作為主題。總書記總結了脫貧攻堅的5條經驗,強調要充分認識打贏脫貧攻堅戰的艱巨性,要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要加強基層基礎工作,要把握好脫貧攻堅正確方向。“兩會”期間,總書記在參加代表團審議和看望政協委員時,都強調要抓好脫貧攻堅,號召所有扶貧地區的領導幹部都要堅守崗位,要保證人員的穩定。要求改進脫貧攻堅動員和幫扶方式,扶持誰、誰來扶、怎麼扶、如何退,全過程都要精準,有的需要下一番“繡花”功夫。3月23日和3月31日,總書記分別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全體會議,聽取2016年省級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情況彙報,審定考核結果。總書記發表重要講話,強調要發揮考核指揮棒作用,推廣先進典型經驗,堅決糾正問題,不斷完善考核工作。
習近平總書記在上述場合發表的關於脫貧攻堅的一系列重要論述,深刻指出,推進脫貧攻堅頂層設計精準落地並如期産生效果,解決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實踐中存在和出現的各類問題,必須深化精準扶貧,這就為深化精準扶貧指明瞭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的方法。筆者認為,深化精準扶貧,必須以習近平總書記扶貧開發戰略思想為指導,著力把握處理好以下六個方面的辯證關係。
一、脫貧攻堅目標的“當前”與“長遠”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明確,“十三五”時期我國脫貧攻堅的總體目標是到2020年,穩定實現農村貧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義務教育、基本醫療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實現貧困地區農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增長幅度高於全國平均水準,基本公共服務領域主要指標接近全國平均水準的總目標。確保我國現行標準下農村貧困人口實現脫貧,貧困縣全部摘帽,解決區域整體性貧困問題。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角度看,脫貧攻堅“當前”目標或者説底線任務是到2020年農村貧困人口如期脫貧、貧困縣全部摘帽、解決區域整體性貧困問題。在現行扶貧標準下,農村貧困人口全部脫貧,也意味著我國絕對貧困現象的消除。2011年,我國制定了農民每人平均純收入2300元(2010年不變價)的農村扶貧新標準,同時新標準每年還將根據物價指數、生活指數等動態調整。總體來看,我國的扶貧新標準略高於世界銀行為發展中國家制定的絕對貧困標準,即1.25美元/人/天(2015年10月調整為1.9美元/人/天)。 脫貧攻堅的“長遠”目標,是指2020年之後我國脫貧攻堅的目標。隨著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深入實施,到2020年脫貧攻堅“當前”目標將如期實現,我國將進入一個至少在統計上不會存在年純收入低於2300元(2010年不變價)貧困標準線的貧困群體,即我國農村的絕對貧困將在統計上消失。但是,由於農村人口的極大脆弱性和兜底保障的效果限制,部分脫貧人口收入仍有可能由於各種風險掉入2300元的標準下,也就是説,部分地區、部分貧困人口脫貧的穩定性並不強。換言之,即使在統計上宣佈2020年我國消除了農村絕對貧困現象,但仍然會有極少數貧困人口的存在。另外,從區域均衡發展來看,貧困地區與其他地區仍存在較大的發展差距,貧困地區農村人口收入仍低於甚至遠低於全國農民每人平均純收入水準,基本公共服務主要指標仍難以超過全國平均水準。 打贏脫貧攻堅戰,不僅意味著脫貧攻堅“當前”目標的實現,也要為“長遠”目標緩解打下基礎。為此,在脫貧攻堅期實施精準扶貧方略,在幫助貧困人口實現“兩不愁,三保障”的目標,實現貧困縣摘帽的同時,還需要做好以下三項工作:第一,進一步優化貧困地區的發展環境,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促進貧困地區加快發展和農村人口收入穩步提高,實現脫貧人口穩定脫貧和縮小區域發展差距;第二,不斷提升貧困地區的教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建設水準,為貧困地區群眾提供更為優質的公共服務産品,進一步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第三,進一步完善由政府和社會協力構築的社會保護安全網,逐步提高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準。
二、精準扶貧的“理想”與“現實”
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是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的基本方略,其“理想”目標和本質要求就是要做到“六個精準”,實現因鄉因族制宜、因村施策、因戶施法,實現“扶真貧”、“真扶貧”和“真脫貧”。實現“扶真貧”包含了兩層意思:一是通過精準識別和建檔立卡工作將真正貧困人口納入到扶貧對象之中,扶貧對象中不存在非貧困人口;二是真正貧困的農村人口全部被納入到貧困人口建檔立卡之中,不存在部分甚至是極少數的貧困人口被排斥于扶貧對象框定之外。實現“真扶貧”也包含了兩層意思:一是政府、社會等各類扶貧資源較為順暢且完整地傳遞到扶貧對象,基本不存在扶貧資源漏出現象;二是扶貧措施與貧困識別結果實現有效銜接,扶貧資金使用安排能夠很好地滿足不同類型貧困農戶的脫貧致富需求,扶貧資金使用達到一個較高效益水準。實現“真脫貧”,是指要嚴格按照退出標準和程式退出扶貧對象(貧困戶、貧困村、貧困縣),貧困退出農戶和村莊必須達到退出標準要求,不存在沒有達到脫貧標準而“被退出”以及達到脫貧標準後“不退出”的現象。 但是,精準扶貧的“現實”是,從貧困人口精準識別、精準幫扶到精準退出都存在不少困難和挑戰。一是在精準識別層面,政府的控制力,基層社區幹部的組織能力和操作技術,民主評議技巧等都有待提升。比如民主評議的識別機制所識別出來的貧困戶無法對經濟困難程度進行比較,與扶貧標準下的貧困戶統計結果也會存在較大差異。精準識別面臨對貧困群體的惡意排斥、過失排斥等挑戰。二是在精準幫扶層面,現實中存在幫扶資源、扶貧供給與扶貧對象需求不能最有效匹配等問題;通過脫貧成效精準實現“真脫貧”在現實操作中因透明度不足、急功近利等因素容易出現“數字脫貧”問題。三是在具體的扶貧技術層面,由於貧困社區的産業發展規模小,持續性差,缺少長期維繫和發展的制度支援與資源供給;缺少足夠的人力資本開展精準扶貧與社區治理工作,勞動力缺乏;社會資源的系統化支援不足,存在政府單兵作戰的傾向,未能充分利用市場組織和社會組織的作用,不利於精準扶貧的持續有效發展。因而,圍繞“扶真貧”、“真扶貧”和“真脫貧”的“理想”目標,政府的扶貧政策措施不斷完善,但在實踐中的“現實”結果與政策設計中的“理想”目標仍然有一定的差距。 深化精準扶貧必須處理好精準扶貧“理想”和“現實”的關係。一是繼續完善精準扶貧識別機制,可以將基層政府的組織動員技巧與社會組織的社區參與技巧有機結合起來,推動民主評議機制的科學化和規範化,提高精準扶貧的群眾認同度。二是繼續拓寬精準幫扶的專業方法,在已有的産業扶貧、易地扶貧搬遷等經驗的基礎之上,爭取更多的社會資源,做好已有扶貧措施的科學評估工作,真正實現因地制宜,精準分類施策。三是做好扶貧考核工作,把握脫貧攻堅的正確方向,倒逼各地抓好落實,但也要做到保證品質,量力而行。四是做好人才儲備工作,扶貧幹部的培訓,社區扶貧精英的培育,社區居民文化素質和産業發展水準的提升,都需要列入日常扶貧工作中,真正發揮好基層人力資本的扶貧作用。
三、頂層設計的“理論”與“實踐”
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對扶貧開發作出新的部署,圍繞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方略全面實施,中央各部委共出臺129個政策文件,脫貧攻堅頂層設計的四梁八柱基本完成。各省(區、市)在落實中央政策中不斷完善和豐富“1+N”的扶貧脫貧政策體系。頂層設計從“理論”上看很完善。但是,把頂層設計落實到貧困村、貧困戶的扶貧脫貧“實踐”並産生效果,需要做大量的落實工作,需要不斷創新工作思路與扶貧方式,深化精準扶貧實踐。 落實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理論和政策的關鍵在於相關的主體(相關組織和個人)對精準扶貧工作的有效執行或參與。就執行而言,縣級及以下相關組織和個人將是政策的實施主體,省、市相關組織、個人是重要主體。科學制定考核辦法,形成相關執行主體的激勵和懲罰措施,是確保扶貧政策落實和實現目標的重要方式。對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政策執行成績突出的給予相應的獎勵(如給予組織項目資金獎勵,給予個人擇優提拔重用等),對執行不力或是違規的相關主體給予限期整改、約談、問責等不同懲戒措施,是經“實踐”證明的有效措施。就參與主體而言,扶貧對象、社會力量是重要參與主體。實現扶貧對象深度參與到精準扶貧脫貧之中,既要扶貧措施對接好貧困人口的脫貧發展需求,也要在精準扶貧實施中確保扶貧對象的知情權、發言權等權益和利益(即扶貧對象獲益),激發其參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促進社會力量參與的關鍵在於通過不斷完善社會組織參與機制,構築社會力量參與脫貧攻堅的制度化路徑,動員和引導其有序參與脫貧攻堅,形成扶貧合力。 推動精準扶貧“理論”和“實踐”的有效結合需要採取多元化的複合措施。第一,構建貧困村、貧困戶穩定脫貧基礎,著力激發內生動力。通過“合作戶(貧困戶與少量的社會精英或者是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基地+企業(公司)”,即農戶自願組織農民合作社,産生的利益部分上繳醫療保險、社會保險、建立養老院、分紅、發展基金,從根上解決貧困,貧困農民持續脫貧、永不返貧。第二,培育新型職業農民,著力解決就業問題。由於農村的教育比較薄弱,讓農民接受科技致富的觀念,成立新型的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現代化農業的經濟實體。農業合作要培養職業農民新理念,只要成為勞動力,不分勞動力的年齡大小,就要對農民進行培訓,有針對性、時效性地對農民開展農業技能培訓,構建多渠道、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技能教育體系。使部分農民成為有文化、有思路的精英農民,甚至成為龍頭企業帶領人,帶領參與合作的貧困戶脫貧。第三,提高扶貧政策知曉率,著力釋放政策效應。讓幹部、群眾能充分了解各項扶貧政策,更好地落實幫扶措施,多措並舉提升扶貧政策知曉率。通過在醒目位置張貼標語、橫幅大力宣傳扶貧工作,縣鄉幹部積極主動開展扶貧政策宣傳。根據貧困戶的需求對接相應的政策,向貧困戶講明白政策內容、標準、申請流程等。第四,推進扶貧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著力讓貧困人口分享改革紅利。從我國當前的農業供給側看,貧困地區發展特色産業仍面臨一些困難。比如生産技術水準總體較低,生産效率不高;組織化程度低,缺乏根據資源條件進行統一規劃和合理佈局的能力;市場發育不成熟,基礎設施落後,等等。因此,做好産業精準扶貧並推動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需要加大貧困地區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根據各地的資源條件和比較優勢完善産業規劃和佈局,差異化發展特色産品,提高産業發展的效率,增強抗風險能力。大力培育有競爭力的新型市場主體,讓市場主體根據市場經濟的規律來主導特色産業發展。在改善貧困地區基礎設施,提升農業科技水準,創新網際網路扶貧模式等方面進行有效探索,把貧困地區的發展潛力激發出來,把風險和成本降下去,使特色産業發展的成果能更多惠及貧困家庭。第五,實施好新型土地流轉工作,著力提高貧困人口組織化程度。把組建農民合作社擺在優先位置,將分散化的合作戶有機地整合在一起,有效降低企業與數量龐大的單個合作戶進行交易的市場成本,減少或避免單個農戶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所帶來的損失。
四、扶貧脫貧的“主體”與“客體”
精準扶貧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並且是在貧困社區與外部扶貧援助力量互動合作中展開的。在精準扶貧實施過程中,各級政府部門、企業、社會組織、駐村工作隊、村幹部、扶貧對象等不同主體都參與其中。理想的扶貧過程應該是一個貧困戶在政府的幫助下主動脫貧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必然存在著一定的主客體關係。扶貧脫貧政策和行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扶貧對象(貧困村、貧困戶),扶貧對象也是貧困治理多元主體中最為重要的參與主體。但是,在扶貧資源的外部性、扶貧決策主導權的外部性、扶貧措施與貧困農戶發展需求等因素影響下,扶貧對象往往容易成為扶貧脫貧多元治理“場域”中的“客體”。從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扶貧對象關係分析看,精準扶貧中存在著多重主客體關係,其中最主要的有兩種:一是在中央政府扶貧過程中,中央政府是扶貧活動的實施者,處於主體地位,貧困戶是受扶貧的對象,處於客體地位,於是中央政府與貧困戶之間存在主客體關係;二是貧困戶改善生存環境即主動脫貧的過程,貧困戶是脫貧活動的行為主體,其生存環境是脫貧活動的客體,貧困戶與其生存環境之間存在主客體關係。可見,貧困戶是扶貧脫貧成敗的關鍵性因素,既是受扶的客體,又是脫貧的主體。 在我國現行扶貧體制機制實際運作中,扶貧資金資源主要來自中央政府。中央財政扶貧資金由中央政府投向地方政府(主要是指縣級政府),地方政府在扶貧資金資源的使用上有最終決定權。這樣就形成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主客體關係。在實際工作中,地方政府與貧困戶之間存在的主客體關係,取代了中央政府與貧困戶之間本應該存在的主客體關係,於是地方政府取代貧困戶而成為脫貧主體,貧困戶成為純粹的受扶對象,其主體地位作用難以得到獨立體現。中央政府投入大量扶貧資金資源其目的主要是幫助貧困戶儘快脫貧,而地方政府的目的一般都是為了加快地方發展、增強區域經濟實力,希望由此所産生的帶動和輻射作用來實現貧困人口的減少和貧困村、貧困戶生産生活條件的改善。 深化精準扶貧需要把握處理好扶貧脫貧的“主體”和“客體”關係。一是政府等外部扶貧主體要轉變傳統的扶貧觀念,把扶貧對象放在真正的治理主體位置上,將扶貧資源的決策權和話語權切實交給貧困村、貧困戶,即給扶貧對象賦權。二是積極開展能力建設,以能力建設為先導,不斷提升扶貧對象的發展能力和貧困社區的組織化水準,促進扶貧對象在扶貧脫貧中發揮更大的主觀能動作用。三是協調好政府、市場、社會三維主體的相互聯繫和轉化,建立起政策支援性、資源市場化、內生增長性的減貧能力體系,達到不同主體相互促進、內源與外源相互補充、短期與長期共同關注的健康型減貧治理體系。
五、政府市場社會的“協同”與“動員”
20世紀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末期,政府和市場成為我國農村大規模減貧的主要推動力量。儘管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也參與了農村扶貧開發行動,但發揮的作用較為有限。進入21世紀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組織也發展迅速,社會力量在農村貧困治理中的作用日益明顯。2013年底,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創新機制紮實推進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3〕25號)中明確提出要構建政府、市場、社會協同推進的大扶貧格局,在全國範圍內整合配置扶貧開發資源,形成扶貧開發合力。 在政府、市場、社會合力扶貧中,政府在扶貧資源規模、扶貧干預穩定性上具有優勢,社會組織等具有精細化、能力建設突出等優勢,市場主體(企業)具有資源配置優化和效率優勢。在以往的扶貧開發中,三者在農村貧困治理中的“合力”較多,但合作較少,各自在扶貧領域邊界比較明顯。比如市場主體主要專注于産業扶貧領域,政府主要專注整村推進等綜合性扶貧,社會力量主要專注于能力建設。新的脫貧攻堅形勢下,“扶貧開發是全黨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要動員和凝聚全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全黨全社會要繼續共同努力,形成扶貧開發工作強大合力”。總的要求是要打破政府、市場、社會扶貧的邊界,深化政府、市場、社會在貧困治理中的合作路徑。 在全黨全社會參與脫貧攻堅新形勢下,建立健全政府、市場、社會的合作合力推進扶貧攻堅的制度化路徑是促進三者扶貧“協同”和“動員”的重要方式,即在深化合作中實現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主體的“協同”與“動員”。一是加快培育扶持扶貧類社會組織,完善政府購買扶貧服務體制機制,提升社會組織參與精準扶貧的合法性,擴大社會組織的社會資源,發揮社會組織的技術優勢,提高社會組織參與精準扶貧的深度,促進政府與社會組織合作的制度化、常態化。二是深化政府與市場主體在扶貧脫貧的合作機制,如探索政府與企業在扶貧領域的PPP合作模式。推動市場有價值的使用土地資源,發展農村小微企業等形式充實農村市場經濟,扶植發展農村小額金融,激活農村區域市場經濟;大力推廣“社區發展基金”機制、轉移貧困地區人口市場,社會和市場因地制宜大力培育小微企業,大力發展農村經濟。三是強化市場與社會扶貧合作,加強社會組織等社會機構規範管理,促進市場主體與社會性機構在扶貧資金、技術等方面深度協同。四是健全東西部扶貧協作,開展多層次扶貧協作,建立精準對接機制,鼓勵東西部按照當地主體功能定位共建産業園區,推動東部人才、資金、技術向貧困地區流動。五是健全黨政機關定點扶貧機制,明確定點扶貧目標,制定各單位定點幫扶工作年度計劃,建立考核評價機制,完善定點扶貧牽頭聯繫機制。
六、精準脫貧的“絕對”與“相對”
扶貧對象精準退出是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重要內容。2016年4月,中辦、國辦印發了《關於建立貧困退出機制的意見》,對扶貧對象退出的標準和程式進行了詳細規定。其中將貧困戶每人平均純收入穩定超過扶貧標準且吃穿不愁,義務教育、基本醫療、住房安全有保障作為貧困人口退出標準,將貧困發生率(原則上貧困村發生率降至2%以下,西部地區降至3%以下)作為主要衡量貧困村脫貧的主要標準,並統籌考慮村內基礎設施、基本公共服務、産業發展、集體經濟收入等綜合因素。雖然貧困村和貧困精準脫貧的標準仍不夠具體明確(如何更具體地界定吃穿不愁),但相關標準在收入維度的確定性也體現出當前精準脫貧某種意義上的“絕對性”,即達到了脫貧標準可以確定貧困戶退出。 值得注意的是,脫貧攻堅時期的扶貧對象大規模退出是在超常規的扶貧資源投入和扶貧舉措中實現的。儘管扶貧建檔立卡退出農戶處於貧困線之上,但其自我發展能力較弱,抵禦風險能力低。在脫離扶貧扶持政策資源後,一旦遇上災害很容易重新掉入貧困陷阱。可見,精準脫貧也具有一定意義上的“相對性”,即在動態過程中建檔立卡退出農戶並不意味著長久脫貧。而且,絕對貧困的消除並不等於貧困問題不再存在,依然還有相對貧困問題。這就是精準脫貧的“絕對”和“相對”關係。 深化精準扶貧需要把握和處理好精準脫貧的“絕對”和“相對”關係。首先,從精準脫貧的“絕對性”來看,培育扶貧對象內生發展能力和強化對低收入群體的社會保護機制,是進一步深化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兩個重要方面。內生發展能力的形成使貧困農戶在脫離外部扶貧支援的情況下仍能實現提高和不斷發展,乃至走向生活富裕而避免了重新落入貧困陷阱。其次,強化社會保護機制建設,能為農村脫貧人口建立一張嚴密的安全網。使得脫貧人口遭遇突如其來的“天災人禍”時,能獲得有效的社會支援,避免重新掉入貧困之中。再次,在超常規措施推動下的精準扶貧、精準脫貧要為減緩相對貧困問題打下基礎。相對貧困將更多具有社會屬性的因素(如社會參與、家庭收入、風俗習慣等)考慮在貧困標準的測量中。顯然,減緩相對貧困需要更多關注收入的平等分配、社會剝奪、經濟發展成果的全民共用等問題。第四,更多利用市場規避經營風險、建立風險基金制度、引導經營主體參與商業投保和合作保險、建立合同約束機制以及提升農戶素質等手段,降低産業經營和管理風險。更廣泛應用網際網路和電子商務等先進技術和行銷手段,降低因資訊不對稱、銷售渠道狹窄等因素造成的風險和不確定性,減少受衝擊的脆弱性,提高貧困治理實效。
(作者為國務院扶貧辦全國扶貧宣傳教育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