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忠:對碳市場最新進展的思考

時間:2021-08-18來源 : 中國網作者 : 徐忠

最近關於碳市場有幾個方面進展值得關注。一是中國全國碳市場在7月16日正式啟動了,收盤價突破每噸52元人民幣。二是7月14日歐盟提出碳減排的所有方案,包括實施更嚴格的碳交易體系,並擴展碳交易覆蓋範圍,以及防止碳泄漏的碳邊境調節機制(涵蓋電力、鋼鐵、水泥、鋁和化肥五個領域),作為其碳排放交易體系的重要補充。我想結合這些新的進展,談一下自己的體會。

一、中國已經建立了全國統一的碳市場,下一步重點是要形成更加有效的碳市場

中國的碳市場是從地方試點開始起步的,先後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深圳、福建等地方試點,目前最終建立了全國統一的碳市場,初期僅納入發電行業就已是全球規模最大的碳市場。統一市場的建立有利於形成全國統一的碳價格,可以提高碳市場的流動性以及定價的效率。同時也要看到,當前的全國性碳市場還有一些重要方面需要完善。

第一要儘快明確總量設定。碳排放總量是根據覆蓋範圍內的歷史排放情況以及總體減排目標來確定未來一定時段的排放總量,這個總量目標確定不了,會對市場産生非常大的影響。

歐洲碳市場在金融危機之後,碳價非常低,客觀上與總量的“擠牙膏方式”有關係。金融危機期間,工業、商業活動減少導致所需碳配額減少,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的配額盈餘、碳價格下降,企業減排動力下降。為應對配額盈餘,短期內歐盟將一定數量的配額拍賣推遲。為進一步增強碳交易體系韌性,2019年1月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開始運作市場穩定儲備機制,即不是根據價格波動、而是根據流通的排放配額數量來決定向市場增加或從市場收回排放配額。

目前,中國碳減排的總量目標還不清晰,需要加強頂層設計。此外,在設定總量目標的前提下,應拿出足夠比例的碳配額進入碳市場。同時應考慮構建價格穩定機制,幫助投資者形成碳價逐年上漲的預期,更有利於促進減排。

第二要完善配額的分配。配額分配方式決定了配額的稀缺性,從而決定了碳價格的高低,是價格形成的第一步。從目前已運作的碳排放交易體系來看,配額拍賣已成為分配配額的主流方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運作初期以發電行業為參與主體,交易産品為碳排放配額,配額分配以免費分配為主。

我國全國碳排放交易市場仍在起步階段,採用免費分配方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隨著碳排放交易市場的發展,應逐步增加配額拍賣比例,促進碳排放合理定價。增加配額拍賣比例,一方面發揮市場化手段促進碳定價,另一方面拍賣收入可作為政府公共收入,投入低碳發展行動中。

國際上常見的配額分配方法包括免費分配和拍賣分配。免費分配配額方法分為祖父法和基準法,拍賣即有償購買碳配額;目前,歐盟碳市場默認的分配方式是拍賣,也有少部分為了防止碳泄漏或鼓勵特定行業、企業發展而給予的免費額度,但預計後期會逐步取消。拍賣分配另一個重要的功能是形成支援低碳發展的公共資源。歐盟成員國、英國和歐洲經濟區國家2012-2020年拍賣收益超過570億歐元,2019年拍賣收益超過141億歐元,其中有77%用於氣候和能源目的。

我國資源與地區經濟的發達程度呈逆向分佈,煤炭集中于內蒙古、山西等省,原油集中于陜西、黑龍江等省,天然氣集中于河北、山西等省。為了低碳發展平穩轉型,需要幫助高碳地區、行業應對衝擊及轉型,當下中央及各地財政比較緊張,碳市場的拍賣收益支援部分地區和行業的轉型是可以考慮的方向。

第三要推動金融機構的廣泛參與、形成能産生足夠激勵且相對穩定的碳價格,並以金融監管的理念進行管理。

中國的全國性碳市場儘管規定符合條件的機構和個人可以參加,但目前只有控排企業能參與,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還未參與進來。沒有金融機構的參與,碳市場在價格發現、預期引導、風險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將大打折扣,甚至可能影響減排目標的有效達成。歐盟碳市場的參與主體除了控排企業之外,還包括銀行、基金、經紀交易商等各類型的金融機構。

我們應將碳交易市場定位為金融市場,以金融監管理念進行管理,加強交易産品、機制及參與者的金融屬性,推動衍生産品創新,提高市場流動性,將碳交易納入金融市場體系和風控框架;目前正在修訂的《期貨法》應將碳配額衍生品納入交易品種。依託現有金融基礎設施,以市場化、專業化方式構建全國性碳交易市場,有效利用已較為成熟的市場管理經驗,提高機構投資者參與度,發揮市場成員的自律管理功能。

第四,碳價格要想形成對全社會生産、消費等行為的牽引,還取決於能否形成順暢的價格傳導。電力行業在碳排放中佔比差不多一半,電價是最重要的“二傳手”。中國目前電力價格還存在一定的管制問題,並非完全的市場化定價。這種情況下,碳價格信號的傳導就可能阻滯在電價環節。

下一步,中國要在建立全國統一碳市場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動形成更加有效的碳市場和好的碳價格信號,助力低碳平穩轉型。包括儘快明確總量設定、配額分配由免費逐步過渡到拍賣方式、推動金融機構的廣泛參與、形成能産生足夠激勵且相對穩定的碳價格、推動能源價格市場化改革等。

二、發達國家提出的碳邊境調節機制,其收益必須用於發展中國家的碳減排,否則不符合“共同而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實際上是變相貿易保護主義,中國要有前瞻性的應對

很多發達國家已經碳達峰了,發展中國家碳排放還在往上走,所處階段不同,碳價應是不同的。為防止碳泄漏,發達國家提出要徵收碳邊境調節稅,相關收入也必須全部返還用於支援出口國、資源國等的低碳發展,體現對發展中國家的補償屬性。

儘管目前歐盟的碳排放量僅佔全球的8%左右,但自工業革命以來其累計的碳排放量是全球最高之一,佔到24%;美國佔到25%;中國佔全球人口的五分之一,累計排放只佔到13%。如果發達國家沒有對徵收碳邊境調節稅收益的合理安排,只是出於保護國內企業的競爭力,不符合“共同而有區別的責任”精神,實際上是變相的貿易保護主義。

氣候問題在經濟學上是一個典型的“公地悲劇”問題,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國際集體行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剛剛實現,每人平均GDP水準並不高、還面臨不少發展問題的困難情況下,中國仍在2020年底向世界承諾了“30•60目標”,這是非常有擔當的。反觀發達國家,本應按照之前達成的國際共識,對發展中國家給予資金、技術等方面的支援,現在不僅沒有資金支援,還打算實施碳邊境調節機制等措施。這不利於凝聚全球共識,共同抗擊氣候變化,反而會導致出現“公地悲劇”。

對可能出現的發達國家利用徵收碳邊境調節稅實施貿易保護主義,中國要有前瞻性的應對。如果發達國家從貿易保護主義出發,堅持執行碳邊境調節機制等舉措,中國應儘快擴大國內碳市場和碳定價的覆蓋範圍,並對出口至發達國家的商品徵收一定水準的碳稅,從而將這部分稅收留在國內,用於支援中國的低碳發展。(據經濟50人論壇資訊)

(作者:徐忠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供稿 )

(責任編輯:曹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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