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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邕江濱水區域條例

發佈時間: 2024-02-05 |來源: 南寧日報 |作者: 佚名 |責任編輯: 李鑫

南寧市邕江濱水區域條例

(2023年10月26日南寧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24年1月2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加強邕江濱水區域規劃、建設和管理,打造“百里秀美邕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邕江濱水區域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邕江濱水區域,是指縱向自邕江上游老口航運樞紐至下游邕寧水利樞紐,橫向以邕江常水位為起始線向水域、陸域適當延伸的沿江區域。具體範圍由邕江濱水區域專項規劃確定。

第三條邕江濱水區域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綠色發展、彰顯特色、共治共用的原則,注重整體保護和歷史傳承。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推進邕江濱水區域規劃、建設和管理,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重大問題,指導和監督邕江濱水區域各項工作。

沿岸城區人民政府按照管理許可權、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邕江濱水區域建設、管理等工作。

沿岸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本轄區內邕江濱水區域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編制邕江濱水區域專項規劃,對邕江濱水區域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邕江濱水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邕江濱水區域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公安、交通運輸、文化廣電和旅遊、應急管理、體育、市政和園林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邕江濱水區域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沿岸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邕江濱水區域相關工作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建立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邕江濱水區域數字化建設,運用地理資訊技術、大數據技術以及創新應用技術等,促進邕江濱水區域規劃、建設和管理科學化、精細化、高效化。

第八條市、沿岸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邕江濱水區域共建共治共用工作機制,依法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水利、市政和園林管理、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和旅遊、體育等部門、海事機構以及沿岸城區人民政府,編制邕江濱水區域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市人民政府批准邕江濱水區域專項規劃前,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

經批准的專項規劃是邕江濱水區域建設和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條邕江濱水區域專項規劃應當符合本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注重自然資源保護、生態宜居建設和歷史文化傳承,突出濱水特色,科學確定邕江濱水區域的空間格局和風貌定位,構建自然開敞的濱水生態綠地空間和高低錯落的臨江建築空間。

邕江濱水區域專項規劃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邕江濱水區域的範圍;

(二)邕江濱水區域的功能分區和各功能分區保護利用目標;

(三)邕江濱水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河道管理範圍、水域控制線、道路紅線、城市綠線、城市紫線、重要市政設施黃線、集中建設區範圍線等重要控制區(線)及其管控要求;

(四)邕江濱水區域重點片區範圍以及重點片區的管控目標和管控規程;

(五)特色風貌塑造以及整體天際線、重要開敞空間的規劃控制引導。

第十一條在邕江濱水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符合規劃要求;其選址、佈局、高度、體量、造型和色調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十二條市、沿岸城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結合邕江濱水區域特點,完善城市軌道交通、地面公交、水上交通、靜態交通等綜合公共交通體系,根據休閒旅遊、水上運動、體育賽事等活動需要,依法優化碼頭佈局、碼頭功能和航運功能。

第十三條邕江濱水區域內應當結合功能分區、沿江景觀特色、社會公眾活動特點等,合理規劃、佈局安全美觀、智慧節能、層次豐富、與所在區域整體光環境相協調的景觀照明設施。

第十四條市、沿岸城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根據規劃要求和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建設對社會公眾開放,具有遊覽休憩、健身娛樂、科普教育、法治宣傳、文化傳播等活動功能的公共空間。

第十五條邕江濱水區域公共空間內應當推進智慧充電樁、智慧路燈等物聯網融合設施建設,利用多種感知技術,加強治安、交通、水利、市政、城市管理、氣象、生態環境等領域公共服務設施的聯動,為社會公眾提供應用服務。

第十六條邕江濱水區域公共空間內應當結合周邊環境特點和社會公眾親水近水的活動需求,按照規劃建設符合安全要求、美觀實用的親水準臺、水上棧橋、觀景走廊等親水設施。

第十七條邕江濱水區域公共空間內應當合理設置漫步道、跑步道、騎行道等慢行交通設施,戶外球類、滑板、輪滑和拓展運動等運動設施,以及與水上運動、體育賽事相配套的其他設施,滿足不同年齡段社會公眾的運動健身需求。體育運動等設施的設置和管理,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則和安全規範。

第十八條邕江濱水區域公共空間內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範,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提高無障礙環境建設的系統化、智慧化水準,為殘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有無障礙需求的人群提供便利。

第十九條邕江濱水區域公共空間內應當合理配置防汛、治安、消防、醫療急救以及安全防護、近岸水上救助等安全保障設施,按照規定設置統一、規範的警示標識或者其他安全標識。

第二十條邕江濱水區域內以及毗鄰的單位、村(居)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應當加強對自有設施的日常養護,共同保持和維護邕江濱水區域整體風貌。

鼓勵邕江濱水區域內以及毗鄰的單位、住宅小區向社會開放停車位、廁所、母嬰室等設施。

第二十一條鼓勵在邕江濱水區域公共空間內開展愛國主義教育、紅色資源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傳播、科學教育和文化展示等活動。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市政和園林管理部門以及沿岸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安全風險、環境影響、區域條件等實際情況,合理劃定並公佈邕江濱水區域內禁止下水游泳、垂釣的區域,並通過設置標識、公告等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提示、告知。

在邕江濱水區域內下水游泳、垂釣的,應當遵守活動秩序要求,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的區域下水游泳、垂釣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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