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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集打手實施侵害 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發佈時間: 2019-10-12 |來源: 南寧日報 |作者: 朱新韜 李到福 |責任編輯: 劉靜


糾集打手實施侵害 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五人惡勢力犯罪團夥獲刑 

10月11日,興寧區法院依法公開宣判朱某富等5人惡勢力團夥犯罪案件,被告人朱某富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其他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二年五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其中一人並處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10月始,被告人朱某富的妻子韋某梅與被害人谷某剛合作經營廣西扶綏縣東門鎮六蒙山石灰岩、石場開採項目,後因項目投資等問題雙方産生矛盾。被告人朱某富謀劃、糾集鄧某相、馬某兄、馬某志、馬某團、蒙某林(另案處理)等人對被害人谷某剛一方人員進行侵害,目的就是通過打砸、恐嚇等手段逼迫對方退出。

其中,2018年1月9日,在被告人朱某富指使下,被告人鄧某相、馬某兄、馬某志及馬某奇(另案處理)等人在江南區堵截被害人谷某剛停放在路邊的桂N33393小轎車,並對車輛進行打砸。經鑒定,受損車輛維修費用為一萬二千元。

2018年3月1日,在被告人朱某富指使下,被告人鄧某相安排被告人馬某兄、馬某志、馬某團3人毆打被害人谷某剛。當晚由被告人馬某志負責駕駛汽車,與被告人馬某兄、馬某團3人在興寧區興望路翰林美築小區路邊將被害人谷某剛攔截,並持械和使用“甩炮”對被害人谷某剛進行毆打。

2018年3月8日晚,在被告人朱某富指使下,被告人鄧某相為將被害人靳某志等人趕離石場,夥同被告人馬某兄、馬某志等人前往扶綏縣東門鎮六蒙山石場將被害人靳某志帶上車,在扶綏縣龍谷灣附近將被害人靳某志趕下車。

2018年3月20日,在被告人朱某富指使下,蒙某林糾集蘇某海、黃某偉(3每人平均另案處理)等人手持鐵棍到扶綏縣東門鎮六蒙山石場,對被害人靳某志進行毆打並驅趕。經鑒定,被害人靳某志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2018年6月2日、6月3日、6月4日,被告人馬某團3次在西鄉塘區壇洛鎮壇洛村坡君坡6號的自家房間內容留被告人馬某兄、馬某志利用“冰壺”吸食冰毒。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富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被告人鄧某相、馬某兄、馬某志任意損毀他人財物及隨意毆打他人,均達到情節嚴重;被告人馬某團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馬某團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內吸食毒品,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馬某團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並罰。被告人朱某富、鄧某相、馬某兄、馬某志、馬某團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形成惡勢力。

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興寧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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