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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出臺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新規 符合條件者可獲救助

發佈時間: 2018-10-16 |來源: 南寧新聞網-南寧晚報 |作者: 孟娟娟 |責任編輯: 沈曄

近日,自治區政府印發《廣西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對17歲以下符合條件的有身體殘疾和心理障礙的兒童,在手術、輔助器具配置、康復訓練等方面進行救助,貧困家庭殘疾兒童將得到優先救助。該《實施辦法》已從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身體殘疾或有心理障礙的兒童對一個家庭來説是一個沉重的負擔,許多家庭甚至為了治療孩子的疾病導致生活困難,政府能夠及時“托一把”對殘疾兒童的成長以及其家庭都是非常大的幫助。根據《實施辦法》,廣西對殘疾兒童進行救助方面強調要優先救助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以及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的殘疾兒童、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有條件的市、縣(市、區)可以放寬對救助對象家庭經濟條件的限制。

《實施辦法》所指的康復救助,包括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手術、輔助器具配置、康復訓練等服務內容。包括視力殘疾兒童的矯治手術,聽力、言語殘疾兒童的人工耳蝸植入,肢體殘疾兒童的手術矯治,以及上述幾項殘疾的輔助器具置配和康復訓練。

受助殘疾兒童根據評估結果及實際需要,接受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康復訓練,多重殘疾兒童同一時期原則上選擇其中一種殘疾類別接受康復救助。

救助標準則是由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據本地財力狀況、保障對象數量、殘疾類別等,分類確定。有條件的市、縣(市、區)可擴大救助範圍,提高救助標準,增加輔助器具産品種類。但是《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各市、縣(市、區)確定的救助標準不得低於現行殘疾兒童康復服務標準,並建立科學合理的動態調整機制。

康復救助是否會與大病醫保等重復呢?《實施辦法》對此也指出,康復救助應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報銷後進行,並在補助標準範圍內按實際發生費用給予補助。

另外,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應優先納入“健康扶貧工程”、“順風耳”行動等政府項目。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殘疾兒童按自治區健康扶貧等相關政策予以保障。其他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費用通過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康復救助等制度的綜合補償後,個人支出費用仍超過10%的部分,《實施辦法》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給予補助。

■有需要的家庭看過來

●救助對象:

有康復救助需求且符合條件的0~17歲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

●救助對象應具備的條件:

具有廣西壯族自治區戶籍或持有廣西居住證。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定點殘疾等級評定機構、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

●救助內容:

視力殘疾兒童

1.視力矯治手術。為經診斷可以通過手術提高視力的視力殘疾兒童提供視力矯治手術救助。

2.輔助器具適配。為有需求的視力殘疾兒童適配盲杖、盲文寫字板和筆、盲用電腦軟體、臺式電子助視器、手持式電子助視器、光學放大鏡等輔助器具。

3.基本康復訓練。為進行視力矯治手術的視力殘疾兒童提供功能性視覺康復訓練;為經評估需要進行視覺康復訓練的視力殘疾兒童提供康復訓練服務。

聽力、言語殘疾兒童

1.人工耳蝸植入。為0~6歲經評估符合植入條件的重度聽力殘疾兒童提供術前篩查、人工耳蝸設備、手術費用救助。

2.輔助器具適配。為經評估符合助聽器佩戴條件的聽力殘疾兒童提供助聽器(雙耳)驗配服務。

3.基本康復訓練。為人工耳蝸植入術後或佩戴助聽器的殘疾兒童提供康復訓練服務。

肢體、智力殘疾和孤獨症兒童

1.肢體矯治手術。為經評估符合實施矯治手術條件的肢體殘疾兒童提供肢體矯治手術救助。

2.輔助器具適配。為有需求的肢體殘疾兒童適配兒童輪椅、坐姿椅、兒童助行器、日常生活輔具、站立架、矯形器等輔助器具,為有需求的智力殘疾和孤獨症兒童配備防走失腕錶等輔助器具。

3.基本康復訓練。為肢體、智力殘疾和孤獨症兒童提供康復訓練服務。

●如何申請:

殘疾兒童監護人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定點殘疾等級評定機構、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向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居住證發放地)縣級殘聯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監護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他人、社會組織、定點康復機構、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等代為申請。申請康復救助年度1月1日前未滿18歲的殘疾兒童,可依照辦法申請康復救助。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提交縣級殘聯審核。

縣級殘聯應當設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一站式”服務窗口,並安排專人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縣級殘聯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對審核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後將審核結果書面或電話通知殘疾兒童監護人或申請人,申請不通過應當書面説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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