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中國—東盟經濟園區
建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
根據《中共南寧市委、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中國—東盟經濟園區建設發展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中國—東盟經濟園區的實際,現就土地、財政、稅收、融資、招商引資、人才引進等方面制定以下政策規定:
一、用地政策
(一)由市、武鳴縣國土部門在中國—東盟經濟園區(以下簡稱東盟經濟園)內設置派出機構,授以市、縣級管理許可權,武鳴縣國土部門要限期辦結有關用地手續。
(二)東盟經濟園區內開發建設用地,通過東盟經濟園區管委會進行土地儲備,統一提供。
(三)制定東盟經濟園區基準地價體系並頒布實施。用地符合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地價按2003年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的規定辦理。具體優惠幅度由東盟經濟園區管委會按項目的投資額、稅收額、科技含量確定。
(四)經批准的經濟適用房項目,其建設用地可按行政劃撥等方式供地。
(五)東盟經濟園區內的項目同時享有市政府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二、財政政策
(一)現行財政管理體制期滿後,繼續維持市對南寧華僑投資區(東盟經濟園區,下同)的財政管理體制五年內不變,除中央、自治區規定的上解外,地方財政收入全部留給南寧華僑投資區。
(二)對東盟經濟園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市財政繼續加大資金扶持力度,2005~2008年,每年安排1500萬元,專項用於東盟經濟園區基礎設施建設。
(三)對東盟經濟園區引進的先進技術企業的技術改建設項目貸款給予適當貼息。
(四)從2004年起(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從被認定之年起),東盟經濟園區內投資興辦高科技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以一年為基數,新增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一定年限內由同級財政部門安排用於扶持企業開發新産品、開拓市場和獎勵經營者。
(五)零收費園區。東盟經濟園區內實行零收費,除上繳國家和自治區的收費、國家和自治區明確不能減免的收費以及政府專項基金以外,其他收費在園區一律免繳。
三、稅收政策
(一)凡是國家、自治區賦予國家級開發區和西部民族自治地區以及自治區賦予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各種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東盟經濟園區均可享受,由稅務機關按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具體執行。
(二)東盟經濟園區內的新辦內資企業,三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東盟經濟園區內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軟體、積體電路企業,安置待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企業,民政、福利、校辦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農業、林業企業以及國家鼓勵發展的産業,其稅收優惠政策按國家及自治區相關規定執行。
(三)東盟經濟園區內設立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前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後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從事生産技術科學研究開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對用自有的運輸工具和儲藏設施,直接為客戶提供倉儲、運輸服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可認定為生産性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
東盟經濟園區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産設備,對符合《國務院關於高速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鼓勵類、限制乙類的投資項目,除國發[1997]37號規定的《設備投資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其購買國産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四)東盟經濟園區內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依照規定享受“兩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優惠期滿後,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十年內可按應納稅額繼續減徵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五)東盟經濟園區內外商投資企業舉辦的産品出口企業,在依照規定享受“兩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優惠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産品産值達到當年企業産品的70%以上的,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徵企業所得稅,對減半徵企業繳納所得稅稅率低於10%的,按10%繳納企業所得稅。
(六)東盟經濟園區內外商投資企業興辦的産品先進技術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三年減半徵企業繳納所得稅,按10%繳納收企業所得稅。
(七)東盟經濟園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其中,再投資興辦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全部稅款。
四、融資政策
(一)鼓勵商業銀行在東盟經濟園區內設立分支機構,在資金規模、貸款許可權上給予支援。
(二)建立基礎設施融資信用保證機制,東盟經濟園區財政每年新增財力50%用於建立償債保證基金。
(三)中國—東盟經濟園區開發有限公司實施東盟經濟園區的土地、資産開發經營,籌集資金進行東盟經濟園區基礎設施建設。
五、招商引資獎勵政策
(一)對公務人員引資者,按南府發[2003]10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給予記功與獎勵。
(二)對社會引資者,按下列標準給予獎勵。
1、引進國內外投資商到東盟經濟園區興辦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補償貿易、對外加工裝配及對外協作項目等,按實際投入資金的1%~2%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由東盟經濟園區財政專項支付。
2、引進投資商到東盟經濟園區興辦獨資項目,按固定資産投資額的1%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由東盟經濟園區財政專項支付。
3、引進項目符合下列條件的,市政府追加2—10萬元的獎勵。引進屬於世界500強和中國500強企業及其控股子公司投資的項目;引進基礎設施、房地産業的項目,單個項目實際到位外資總額達500萬美元(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引進其他項目,單個項目實際到位外資總額達200萬美元(16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六、人才引進政策
(一)人才引進打破身份、地域、年齡限制,到東盟經濟園區投資創業以及引進的各類高層次緊缺和高技能人才,可以把戶口、人事關係遷入南寧市區,也可以實行戶口不遷、關係不轉、來去自由,其子女可在市區入托和就讀(中、小學),免收借讀費和政府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
(二)對東盟經濟園區引進的各類人才在職稱評聘、工資收入、選拔培養、社會保障、申報科研項目資助、科技創業等方面政策和服務給予優惠和傾斜。可試行向高層次人才傾斜的崗位津貼制度、住房補貼制度、科研經費保障制度和學術休假制度。
(三)留學人員、海外人員到東盟經濟園區投資創業,在南發[2001]55號文件規定的基礎上,給予適當的安家補助,其子女、配偶、父母可按規定申請入戶南寧市區。留學人員、海外人才可憑知識、專利、技術、管理等生産要素參與分配,以專有技術為無形資産入股合作辦企業的,其技術所佔企業總股份的比例最高可達35%。
七、其他政策
(一)東盟經濟園區內企業人員辦公出入國(境)的審批享受與南寧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同等待遇。企業負責人(法人、董事長、總經理)辦理因公出國(境)的,只需東盟經濟園區管委會副主任(含副主任)以上領導簽字即可;企業普通人員因公出國(境)由東盟經濟園區管委會人事局同意並蓋章即可;市外事辦公室認可東盟經濟園區管委會人事局出具的因公出國(境)人員政審批件或備案件。東盟經濟園區企業可向市外事辦公室申請邀請境外人員的來訪批件和簽證通知函,申請時只需東盟經濟園區管委會蓋章同意,市外事辦公室即可為該企業出具邀請境外人員來訪批件或簽發證通知函。
(二)東盟經濟園區內企業區內從業人員的勞動人事關係及其檔案,可由東盟經濟園區勞動部門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