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鼓勵留學人員創業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鼓勵和支援留學人員到南寧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以下簡稱南寧高新區)工作,加快南寧高新技術産業的發展,促進南寧市的經濟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留學人員是指我國公派或自費到國外學成歸來或在國外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留學人員到南寧高新區工作,可以採取多種方式,並且不受戶籍、國籍的限制,可長期居留,也可短期居住,來去自由。
第四條 留學人員(含配偶及子女)已加入外國籍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辦兩年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證和一年多次出入境簽證;短期來南寧高新區工作,不能按期離境的,可以申請簽證延期。確因時間緊急或者其他原因未在國外辦妥入境簽證的,可以依據有關規定申辦口岸簽證。
第五條 在境外取得永久居留權的留學人員,在高新區工作期間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納稅後,可以全部購買外匯,並按照規定攜帶出境或者匯出境外。
第六條 到南寧高新區工作的留學人員的子女可以在就近的幼兒園或學校就讀,不收取政府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享受本市同等人員的待遇。
第七條 留學人員到南寧高新區工作,因科研工作需要,需從境外進口少量試劑、原料、配件的,由所在單位向海關提出申請,經批准予以免稅放行,所需外匯按規定報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到指定銀行購買。
第八條 留學人員出國前和在國外期間以及回國後的工齡,按國家有關規定可連續計算的應連續計算。留學人員可按本市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條 留學人員在國外取得的專業執業資格,其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互認協議的,可以在本市辦理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
第十條 留學人員開發的科技項目可申請列入政府的科技計劃和技術創新計劃,被列入政府計劃的項目按規定給予經費資助。
第十一條 留學人員可以專利、發明、專有技術、管理、資金等要素參與分配或技術轉讓,分配比例或轉讓費由受益單位與留學人員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留學人員到南寧高新區創辦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高新區和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留學人員進入南寧高新區創辦企業,由南寧新技術創業者中心優先提供工商註冊、稅務登記、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等服務。創辦科技型企業可享受南寧高新區鼓勵發展高新技術産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南寧留學人員創業園(以下簡稱創業園)為留學人員進園創辦企業提供幫助。
1、場租優惠。進入創業園的企業前三年免收場租費,第四年按40%,第五年按70%,第六年及以後按100%收取場租費。
2、住房優惠。創業園為留學人員提供生活設施配套的住房。在項目開發的前兩年,經批准可免收住房租金。
3、管理服務。創業園為進園的企業提供商務後勤、資訊服務、企業診斷、行銷策劃、人員培訓,以及相關的工商、稅務、會計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諮詢服務。
4、資金支援。進入創業園的企業可按《留學人員創業基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獲得15萬元的項目啟動資金和創業基金的資助;
第十五條 留學人員到南寧高新區創辦的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企業所得,年凈收入50萬元以下的,經稅務部門核定,免繳企業所得稅。
第十六條 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協調各有關部門為留學人員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努力為留學人員到南寧高新區工作營造良好的環境。
第十七條 留學人員創辦企業,根據需要聘用工作人員,管委會人事部門按照有關政策,積極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務。
第十八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南寧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南寧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
管 理 委 員 會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