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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創新專項配套基金的暫行規定
時間: 2008-08-12 | 文章來源: 南寧外宣辦

南寧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區內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

關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

專項配套基金的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扶持、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南寧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決定設立用於支援科技型中小企業(以下簡稱“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的高新區專項配套基金(以下簡稱“創新配套基金”)。為了加強創新配套基金管理,提高創新配套基金使用效益,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創新配套基金是一種引導性資金。通過吸引國家、企業、投資機構和個人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投資,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場經濟客觀規律、支援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新型投資機制。

第三條 創新配套基金不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的支援,增強其創新能力。

第四條 創新配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守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援、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五條 創新配套基金的資金來源為高新區財政撥款、上級財政專項撥款及其銀行存款利息。

第二章 支援對象

第六條 創新配套基金支援的項目需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産業、技術政策,技術含量較高,創新性較強,技術處於廣西區內領先水準以上。

2、産品有較大的市場容量和較強的市場競爭力,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有望形成新興産業。

3、項目應具備一定的成熟性。

(1)項目處於研發階段:指項目以生産為目的,研製新技術、新工藝、新産品、新方法、新裝置或對現有工藝、産品、生産過程進行技術上的實質性改進而進行的一系列技術工作;其成果應為一種具有新産品或新技術基本特點的原型(樣品、樣機)。

(2)項目處於中試階段:指項目以生産為目的,利用研發階段得到的原型(樣品、樣機)、工藝、技術等成果進行産品的定型設計、獲取生産所需的技術參數等一系列技術開發工作;

這一階段包括産品試製與設計、工業性實驗以及小批量試生産。

(3) 項目處於批量(規模化)階段。指項目利用中試階段的技術開發成果進行較大規模的生産活動。

第七條 承擔創新配套基金支援項目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稅務納入高新區管理的高新區企業。

2、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産品的研製、開發、生産和服務業務。

3、領導班子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和較高的經營管理水準,並有持續創新的意識。

4、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30%,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佔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5、有良好的經營業績,資産負債率不超過70%。

6、每年用於高新技術産品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於銷售額的3%;註冊不足一年的新辦企業不受此款限制。

7、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

第八條 創新配套基金優先支援的對象

1、鼓勵並優先支援擁有自主智慧財産權,並且市場前景好,市場容量大的項目;科研院所轉制為科技型企業完成的成果轉化及産業化項目;科技人員和海外留學人員攜帶具有良好産業化前景的高新技術項目;國家重點科研、開發計劃待産業化的項目;有利於環境保護和出口創匯的項目。

2、優先支援技術水準高、持續創新能力強、管理科學、産品市場和效益前景好的企業;科技人員和海外留學人員攜帶具有良好産業化前景的高新技術項目創辦的企業。

第九條 創新配套基金不支援的對象

1、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項目、無自主創新的單純技術引進項目、低水準重復項目、智慧財産權不清或有糾紛的項目、單純的基本建設項目、一般加工工業項目、實施週期超過三年的項目、投資規模過大的項目以及對社會和環境有不良影響的項目、保健品、飲料、煙酒等的項目。

2、已經上市的企業以及上市企業佔有50%以上股份的企業、資産和財務狀況不好的企業、中方擁有股權不足51%的企業、非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産業的研製、開發、生産和服務的企業等。

第三章 支援方式

高新區創新配套基金主要用於為獲得國家創新基金的項目作配套。此外,對高新區內具有較好市場前景,技術創新能力強的項目給予貸款貼息、無償資助。

第十條 為國家創新基金配套

主要用於資助申報國家創新基金項目前期論證費用及獲得國家創新基金的項目的地方配套資金,前期論證費用支援金額不超過2萬元,配套資金數額為國家創新基金支援金額的10%。

第十一條 貸款貼息

1、主要用於支援産品具有較高技術水準,需要中試或擴大規模,形成批量生産及産業化,銀行已經給予貸款或有貸款意向的項目。

2、項目總投資一般在3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項目實施週期不超過3年。

3、貸款貼息按申請項目貸款額年利息的10%給予補貼,貼息總額一般不超過1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二條 無償資助

(1)主要用於科研人員攜帶科技成果創辦企業的啟動資金或技術創新産品的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

(2)項目總投資一般在1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項目實施週期一般不超過兩年。

(3)在項目新增投資中,企業需有與申請創新配套基金數額等額以上的自有資金匹配;一般情況下,企業申請資助數額不大於企業的凈資産數額。

(4) 創新配套基金資助數額一般不超過2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不超過50萬元。

第四章 申請

在同一年度內,創新配套基金對同一個企業只支援一個項目。企業應根據申請支援的項目所處的階段和企業的具體情況,明確選擇一種相應的支援方式。

第十三條 申請時間

一般項目的申請時間為每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條 申請程式

符合創新配套基金申請條件的項目,企業可按下列程式提出申請:

1、到高新區經濟發展局索取創新基金申請材料。

2、按統一要求準備申請材料(申請書、可行性報告以及附件等)。

第十五條 申請材料

申請創新配套基金支援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1、《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申請書》

2、《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前期論證費用的項目不需提供此項材料)

3、申請材料附件

申請材料主要附件包括:

①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② 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上兩年度的會計報表(複印件)和相應的審計報告(複印件),以及本年度最近一個月的企業會計報表(複印件);會計報表包括資産

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報表附注等。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應加蓋審計單位印章。當年註冊的新辦企業,須報送企業註冊時的驗資報告(複印件)和本年度最近一個月的企業會計報表(複印件)。

③ 可以説明項目情況的證明文件(如技術報告、查新報告、鑒定證書、檢測報告、用戶使用報告等的複印件)。

④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複印件)。

⑤ 國家專賣、專控及特殊行業的産品,須附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批准證明(複印件)。

⑥ 能説明項目智慧財産權歸屬及授權使用的證明文件(如:專利證書,産權使用授權書,産權使用認可書、技術合同等的複印件)。

⑦ 與項目和企業有關的其他參考材料(如列入國家科技計劃的有關批准文件、環保證明、獎勵證明、用戶定單等的複印件及産品照片)。

⑧ 申請貸款貼息的需銀行出具貸款及付息證明。

上述書面材料加裝申請材料目錄後,一式五份裝訂成冊。企業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可靠,如發現弄虛作假,管委會不再受理該企業的申請。

第五章 審批程式

第十六條 獲得國家創新基金支援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申請,直接列入高新區創新配套基金支援計劃。

第十七條 未獲得國家創新基金支援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申請,管委會産業處受理後,會同高新區財政局組織有關專家評審或評估機構評估後,提出創新配套基金支援的項目建議,報管委會審批。申請前期論證費用的項目由産業處會同財政局審核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的材料後,提出項目建議,報管委會審批。

第六章 管理

第十八條 高新區經濟發展局具體負責制定創新配套基金的年度工作計劃,受理創新配套基金項目的申請,會同高新區財政局審核創新配套基金支援項目,向管委會提交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等。

第十九條 申請無償資助的項目,採用評估方式進行立項審查,申請貸款貼息支援的項目,採用專家評審方式進行立項審查。

第二十條 管委會選擇有資格的評估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評估、諮詢。評估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企業或事業法人資格,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

(二)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評估機構應從事過評估或科技諮詢等工作,並具有一定經驗;

(四)有良好的業績和信譽。

第二十一條 參加創新基金項目立項審查工作的專家(以下簡稱“專家”)由管委會聘任或認可。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對企業負責的態度,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原則,獨立、客觀、公正地對項目進行審查;

(二)對審查項目所屬的技術領域有較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對該技術領域的發展和所涉及的經濟領域、市場狀況有較深的了解,具有權威性;

(三)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特殊情況下,可聘任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年齡一般在60歲以下;專家的構成應包括技術專家、經濟專家、管理專家、企業家。

第二十二條 專家應依據工作規範和審查標準,對申請項目進行全面的審查,並提出具體書面審查意見。

第二十三條 在立項審查過程中,專家可通過管委會要求申請企業補充有關材料或進一步説明情況,但不得與申請企業及有關人員發生直接關係。必要時管委會可委託專家組到申請企業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 經管委會批准的項目,要在收到項目批准文件後一個月內與管委會簽訂項目合同書。

第二十五條 高新區財政局是創新基金的監督部門,參與制定創新基金年度工作計劃,對基金運作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南寧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從公佈之日起實施

                                                          南寧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

                                                                  管 理 委 員 會

                                                               二〇〇〇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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