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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加快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決定
時間: 2008-08-12 | 文章來源: 南寧外宣辦

中共南寧市委 南寧市人民政府

關於進一步加快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精神,把握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歷史機遇,推進我市個體私營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在貫徹南發[1998]24號文件的基礎上,現就進一步促進我市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作如下決定:

一、放寬市場準入和登記條件

1、凡對外商開放的投資領域,都允許個人、私營企業投資經營。鼓勵個人、私營企業投資能源、水利、交通、舊城改造等基礎設施項目;投資農田改造、生態環保和城鎮公共設施等重點建設領域;投資旅遊、資訊、商貿等服務性産業;經批准可投資經營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及其他社會事業;支援私營企業興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到境外投資辦企業,開展國際科技經貿活動。

2、到工商部門申辦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營業執照,除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必須進行前置審批的以外,其他前置審批一律取消。凡規定要進行前置審批的,審批部門必須提高辦事效率。

3、自然人(含外地人)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其註冊資本在50萬元以內的,可在各工商分局登記,企業名稱前可冠“南寧”。

4、鼓勵個人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創辦科技型生産企業。以高新技術成果向有限責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業出資入股的,高新技術成果的作價金額可達到公司或企業註冊資本的35%(另有約定的除外)。企事業單位在職科技人員經本單位批准,可以以自己的科技成果出資入股創辦高新技術企業。

二、採取多種方式供地

5、企業投資于城市基礎設施、教育及其他公益事業、環保、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符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但企業不得擅自改變或變相改變其用地性質。

6、投資新辦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中鼓勵類項目用地,經市政府批准,實行先繳後返的政策,辦證時市政府的各項收費和本級土地使用權出讓收益由市財政全額返還,上述鼓勵類項目生産企業10年內轉産其他項目的,須補交被減免的辦證時市政府的各項收費和本級土地使用權出讓收益。

7、新辦固定資産投資額1億元(包括1億元)以上的工業生産項目(指非第6條中鼓勵類項目)相應規模用地,實行先繳後返的政策,辦證時市政府的各項收費和本級土地使用權出讓收益由市財政全額返還。

新辦固定資産投資額5000萬元(包括5000萬元)~1億元(不包括1億元)的工業生産項目(指非第6條中鼓勵類項目)相應規模用地,實行先繳後返的政策,辦證時市政府的各項收費和本級土地使用權出讓收益由市財政返還60%。

新辦固定資産投資額2000萬元(包括2000萬元)~5000萬元(不包括5000萬元)的工業生産項目(指非第6條中鼓勵類項目)相應規模用地,實行先繳後返的政策,辦證時市政府的各項收費和本級土地使用權出讓收益由市財政返還40%。

8、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購買、兼併、參股國有或集體企業時,符合法定劃撥用地範圍的,經市政府批准,仍可以劃撥方式繼續使用國有土地。購買、兼併國有或集體企業,經市政府批准,也可以租賃國有土地,或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

9、擬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私營工業企業,在支付了土地使用權取得成本(徵地或回收土地費及有關稅費)後,即可申辦《建設用地批准書》,其餘地價款可在3年內付清。未付清地價款前,該幅土地原則 不得轉讓,但允許按取得土地的實際出資額設定抵押登記。

三、鼓勵各類人才創辦和進入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

10、在我市興辦個體、私營企業的人員申請辦理我市常住戶口,按《南寧市投資興辦企業人員辦理城鎮常住戶口辦法》(南府發[2000]63號)執行。外商投資企業中國籍僱員可參照執行。

凡到我市轄區內小城鎮興辦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及居住滿1年以上,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業主或企業法人代表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請辦理小城鎮戶口。來邕興辦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者或被南寧市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招聘的高校畢業生和急需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的入戶問題,按《中共南寧市委、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人才引進與培養的若干規定》(南發[2000]26號)、《南寧市關於加快人才智力引進與培養的實施辦法》(南人字[2000]6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11、投資50萬元以上興辦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市外投資者的子女,需在本市入托、入幼或中小學就讀的,憑投資證明到居住地段的教育部門辦理有關手續,按當地市民子女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市外投資者在本市開辦的企業符合註冊登記條件的,其在本市購買的車輛允許在本市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其車輛年檢與市內企業車輛同等對待。

12、機關工作人員經批准離職從事個體私營經濟,3年內基本工資和政策性規定的福利補貼仍由原單位發放,工齡連續計算,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關係由原單位代管或委託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代管。3年期滿,由本人選擇辭去公職或由原單位推薦安排工作,原單位不能安排工作的,按辭職處理。對離職從事個體私營經濟的人員,參照企業社會保險制度,由原單位代其按離職前當年本人月平均工資總額和離職前根據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為繳費基數補建個人賬戶。按社會保險制度規定比例補繳的費用,由原單位代其提出申請,經社會保險機構審核,同級財政同意並一次性向社會保險機構支付。建立個人賬戶後,今後需繳的費用,全部由個人自理。

13、凡獲得國外大學以上(含大學)學歷的公派、自費出國留學人員,或在國內已經取得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到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後回國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在本市興辦私營企業,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貢獻突出者可申報政府特殊津貼和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

四、鼓勵個體私營經濟參與國有、集體企業改革

14、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收購國有、集體企業,被收購企業通過資産評估,資大於債的,以凈資産作價收購,債隨資走。一次付清收藏購款的,給予總收購價20%的優惠。付款確有困難,且首期付款額不低於收購價的30%,可在3年內分期付清。被收購企業資不抵債的,收購企業可實行承擔債務零價收購,在制訂收購方案時,應請當地主要債權金融機構參與,充分尊重債權金融機構的意見,收購方承擔被收購企業的全部貸款本息,重新簽訂還本付息協議書並落實相應擔保措施。

15、凡參與國有企業資産重組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參照國有企業資産重組享受的優惠政策執行。

16、原國有、集體企業土地為行政劃撥的,被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收購、兼併後,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保留劃撥方式使用。出售企業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材料完備情況下,土地管理部門要在3個月內依法辦理用地過戶有關手續。

17、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租賃、承包國有或集體企業,可採取還本租賃、還本承包的辦法,但對原企業的債務要與原債權單位簽訂償還債務協議。當上繳租金或承包費等於開始租賃、承包當年該企業凈資産評估值時,根據合同的約定,可以取得被租賃、承包企業産權,被租賃、承包企業用地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18、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收購有凈資産的國有、集體企業,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與原企業職工簽訂不少於5年勞動合同的,每簽訂1人的合同,可按1.5萬元的標準折抵收購價格,最低到零。此筆折價額作為職工的權益,可折股也可由收購方分期付給職工。若收購方要終止原企業職工的勞動合同,此筆折價額應以現金方式付給被終止勞動合同的原企業職工。

19、對虧損嚴重的國有、集體企業,可以確立企業資産保值、增值目標,交由個體工商戶或私營企業託管,託管期3—5年,達到資産保值、增值目標,託管經營期內超目標的稅後利潤按一定比例歸經營方所有。

20、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收購、租賃、承包停産半停産、嚴重虧損的國有和集體企業,按協議接收原有企業職工的,經勞動保障、財政、稅務部門核準,符合接收安置城鎮待業人員的,可享受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優惠政策。原企業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可從企業資産中扣除。

21、私營企業收購、兼併國有、集體企業可繼續使用原企業名稱登記註冊,原企業已申辦的各種專項審批手續和許可證、産品商標等按國家規定辦理確認手續。

22、“挂靠集體”的企業辦理恢復或改辦私營企業性質,應簡化手續,減少收費,其土地使用權、房産、設備等權屬作變更或析産處理,同時確定清楚債權債務關係,並可享受第21條的規定。

23、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購買、兼併、參股國有企業涉及國有産權變動時,需向國有資産管理部門辦理産權變更手續;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佔有使用國有資産的,應當向國有資産管理部門辦理産權登記手續。

五、收費優惠政策

24、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各項相關證照的年檢收費,國家、自治區有規定的,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下限收取。凡未經國家或自治區物價、財政部門審批的年檢收費項目一律取消。

25、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投資新辦工業廠房建築面積達2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中對屬於生産性建設部份報建時收取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外可減收30%。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投資新辦的工業企業投産後,除屬於中央和自治區委託代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予以保留外,屬市、縣留成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除有專項使用規定不能減免外,實行第一年免收,第二年減半徵收,第三年可按標準徵收。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投資收購、兼併我市現有國營、集體企業股份超過50%的,享受新辦企業優惠政策,並免收土地管理費。

26、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在本市新辦的工業投資項目,減半徵收城市市政建設配套費和7000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建設費;對産品出口、先進技術(經市科委認證)、基礎設施建設、原材料生産的外來投資企業免征城市市政建設配套費。

投資新辦專業和綜合市場,符合建設規劃要求,經批准,在市場開業啟動期12個月內,免收一切費用。投資企業一次性購買本市商品房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減半徵收房地産交易手續費。

六、財政扶持政策

27、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管理規範、技術先進、有發展前景的企業,各級財政將通過貸款貼息或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補助及獎勵的方式扶持高新技術、創名牌以及重點私營企業。

28、對固定資産實際投資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新辦私營工業企業、旅遊、資訊、新型流通業態項目,用於固定資産投資的銀行貸款由同級財政按銀行同期基準利率給予貼息1~2年,每戶企業年貼息額一般不超過15萬元。

29、對年銷售收入在500萬元以上的規模工業企業、旅遊、資訊、新型流通業態項目,由同級財政根據企業上繳所得稅的增長情況予以支援;對規模工業企業新增技改貸款部分,其貸款利息由同級財政給予貼息1~2年,每戶企業年貼息額一般不超過15萬元。

對實行産業化經營的農副産品加工企業新增貸款部分由同級財政貼息1~3年,每戶企業年貼息額一般不超過20萬元。

30、鼓勵私營企業技術創新。對被確認為科技型企業,且市級以上技術創新項目已進入規模化生産的,按項目貸款總額和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由同級財政給予貼息2年,每戶企業貼息總額一般不超過30萬元;凡建立企業技術中心並符合條件的,經市經貿委報自治區經貿委或國家經貿委確認後,從技術創新資金中給予大力扶持。

31、私營企業中項目貸款50萬元以上的技改項目,竣工後按項目實際投資中的國內各類金融機構貸款部分,由同級財政根據企業的實際貸款額度按銀行一年期利率的60%給予貼息一年。

七、獎勵和稅收優惠政策

32、對一次性投入在1000萬元以上的私營工業企業、農業開發項目、能源、交通、環保、城市基礎設施、旅遊項目,一次性固定資産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商貿企業,獲國家級名牌或馳名商標的私營工業企業,各由同級財政給予適當獎勵。

33、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來我市興辦國家鼓勵類産業的企業(獨資、合夥性質的私營企業除外),從2001年開始,在10年內,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新辦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等企業,其所得稅實行兩年免征、三年減半徵收;對為保護生態環境,退耕還生態林、退耕還生態草所産出的農業特産品收入,在10年內免征農業特産稅。對來我市投資于內資鼓勵類産業和外商投資鼓勵類産業及優勢産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的先進技術設備,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八、採取多種融資方式,改善融資環境

34、少數公益性重點項目,由政府出面組織,採取吸納個人、個體工商戶及私營企業法人參股方式籌集資金建設,通過項目受益或經營收益給予投資者以合理的回報。

35、對符合條件的私營企業投資項目,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幫助其申請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支援。

36、鼓勵建立多元投資主體的風險投資機制,鼓勵縣、城區及各開發區設立風險投資公司或風險投資基金,吸收各類投資者的創業資本,為私營科技企業補充資本金。

37、各級政府要鼓勵和支援私營企業利用國外資金,積極組織對私營企業投資項目進行招商引資。

38、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建立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貸款信用擔保機構,盡力解決個體私營經濟貸款難的問題,擔保機構按照《公司法》、《擔保法》有關規定進行運作,負責擔保基金的經營管理,確保基金保值增值。

九、提供優良的服務

39、實行登記註冊、審批辦證回執制度。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申辦各種許可證、工商企業登記註冊等手續,受理部門應實行首問負責制。對材料齊備的申請,須給回執,回執應註明申請的日期、材料和受理人姓名。

對材料齊備、符合條件的申請,一般情況下受理部門要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有特殊期限規定的除外)。

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書面答覆申請人並説明法定理由,收回回執。

40、凡具備條件的私營企業,在申報自營進出口經營權方面,與國有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在材料齊備情況下,市外經貿局要在5個工作日內行文上報自治區外經貿廳。

41、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應認真執行各項優惠政策並實行行政審批、收費制度,並在服務場所明示,向社會公佈:

(1)審批事項明白錄,載明審批條件、內容、程式、期限等具體規定;

(2)依法增設、取消、調整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42、嚴禁行政管理部門和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有下列行為:

(1)強制購買音像製品、書籍、報刊雜誌等宣傳品;

(2)指定購買産品(國家規定購置的除外);

(3)違法收費、罰款、集資、攤派或要求贊助;

(4)行使登記註冊、審批等管理職責時,附加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條件;

(5)越權扣繳、吊銷營業執照;

(6)違法實施檢查;

(7)未經法定程式批准或備案的統計;

(8)要求企業參加未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培訓、評比、達標、升級和考核;

(9)其他侵犯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43、行政管理部門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接到涉及本部門工作人員侵犯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的投訴,一般情況下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並答覆投訴人。

44、行政管理部門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樹立為個體私營經濟服務的思想,對辦事推諉,吃拿卡要、敲詐勒索、打擊報復、徇私舞弊者,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行政機關效能監察暫行辦法〉、〈南寧市行政效能監察告誡談話暫行辦法〉、〈南寧市企業效能監察暫行辦法〉的通知》(南府發[2000]125號)有關條款處理。

45、市委、市政府定期召開個體私營經濟工作辦公會,協調解決個體私營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46、本決定的適用範圍,包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以及自然人控股的各種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業。

47、市委、市政府以前出臺的相關政策與本決定不符的,均以本決定為準。本決定的解釋權在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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