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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發佈十大執行典型案例

來源: 中國網文明中華 | 作者: | 時間: 2023-01-13 | 責編: 姜穎

中國網文明中華訊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聚焦“作示範,勇爭先”目標要求,充分發揮執行職能作用,精準服務保障發展和改革雙“一號工程”,江西法院堅持系統思維、目標導向,梳理了近五年來收集的案例,篩選出了一批秉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充分發揮執行職能作用,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有機統一的執行典型案例。

近年來,江西法院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不斷健全解決執行難長效機制,主動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強化綜合治理。持續深化重點領域執行聯動協作機制建設,縱深推進綜合治理執行難大格局,凝聚化解執行難的工作合力。強化執行攻堅。聚焦涉民生、涉中小微企業、涉金融債權和涉黑惡、涉養老詐騙刑事財産執行等重點類型案件,開展集中執行行動,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和滿意度。強化服務保障。積極發揮執行職能作用,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主動延伸司法服務職能,不斷深化信用承諾和信用修復激勵機制,為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案例1:某銀行上饒廣豐支行申請執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運用“府院聯動”+“信用修復”機制助力鉅額負債企業成功擺脫“債務危機”

基本案情:某銀行上饒廣豐支行訴上饒某非礦開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2018年9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由上饒某非礦開發有限公司等償還某銀行上饒廣豐支行欠款本金5543萬元及利息。

調解生效後,上饒某非礦開發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某銀行上饒廣豐支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2018年10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執行。執行中,因被執行企業停工停産無力償債,該院依法評估拍賣涉案財産,但均流拍,案件執行陷入“僵局”。隨著市場經濟不斷發展,上饒某非礦開發有限公司在當地黨委政府幫助下復工復産,産品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但因受到鉅額債務影響,該公司存在破産風險。為避免企業再次停工停産,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主動作為,一方面啟動“府院聯動”機制,積極與當地政府溝通,爭取加大對被執行企業政策支援力度;另一方面啟動“信用修復”機制,及時與申請執行人某銀行上饒廣豐支行協調,爭取同意解除失信和查封措施幫助企業市場融資。經多輪多方協商促使當事人達成一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對被執行企業財産查封,並刪除失信名單資訊。期間,被執行人上饒某非礦開發有限公司通過變賣其他資産和引入第三方資金等方式逐步還清貸款。2022年1月,該案得以執行完畢,被執行企業成功擺脫“債務危機”,在政府幫助下有序正常經營。

案例2:僑胞金某秀申請執行民間借貸糾紛案

——江西三級法院聯動協調推動案件達成“執行擔保”+“分期履行”的和解協議破解執行僵局

基本案情:金某秀訴吳某國、高安市某陶瓷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2016年12月,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由吳某國、高安市某陶瓷有限公司償還800萬元及利息。

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吳某國、高安市某陶瓷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判決義務。2017年9月,金某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中,高安市人民法院調查查明,被執行人在多家法院涉及10件在執案件,其財産被另案首先查封且全部存在抵押貸款情況。該院對被執行人吳某國採取司法拘留措施,因身體原因無法收拘。根據申請執行人金某秀提供的線索,該院深入調查發現被執行人高安市某陶瓷有限公司有租金收入。但該租金被當地鎮政府監管,用於償還其拖欠的工人工資800余萬元,以及稅款、環保費、電費、物業費等1200余萬元等。因租金不足支付全部工人工資和各類欠費,且受疫情影響租金下降,致案件難以執行租金受償,引發金某秀信訪。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予以執行督辦並聯合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赴高安實地督導,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促使吳某國承諾每月支付5至10萬元,並提供一處他人名下的國有出讓工業用地進行擔保,獲得金某秀的同意,案件得以順利化解。2021年9月,該案執行到位280萬元,剩餘款項正在按約履行中。

案例3:殷某娟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

——鷹潭市余江區人民法院引導申請執行人對以“虛假承諾”方式規避執行行為提起拒執罪刑事自訴促執結

基本案情:徐某訴殷某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2019年12月,鷹潭市余江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由被告殷某娟償還原告徐某人民幣83萬元及利息。

調解書生效後,殷某娟未履行還款義務。2020年10月,徐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立案執行後,鷹潭市余江區人民法院採取線上、線下查控,均未發現其有可供執行的財産。執行中,殷某娟多次作出還款承諾,但屆期均未履行。鷹潭市余江區人民法院決定對其司法拘留,但執行法官、法警對其拘傳時卻不見蹤影,於是對其拒不如實報告財産行為作出罰款決定,但案件仍未得到有效執結。申請執行人徐某遂以被執行人殷某娟涉嫌拒執犯罪向鷹潭市余江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該院刑事立案後對被執行人殷某娟作出逮捕決定。2021年4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宣傳處、大江網聯合對該案開展“余江‘獵狐’拘捕進行時”直播活動,對拘捕過程進行直播,網友觀看量突破了60萬人次,營造了強大的輿論氛圍。在被決定逮捕後,被執行人殷某娟委託其家屬與申請執行人徐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該案得以順利執結。2021年4月,申請執行人徐某申請撤回刑事自訴,鷹潭市余江區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許。

案例4:遲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案

——會昌縣人民法院運用“追究拒執罪公訴模式”嚴厲打擊被執行人非法轉移財産“逃廢債”違法行為

基本案情:會昌縣某林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訴遲某、青島某房地産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2020年6月,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遲某歸還會昌縣某林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萬元及利息,青島某房地産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20年12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後,遲某和青島某房地産公司均未履行還款義務。會昌縣某林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經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2021年1月,會昌縣人民法院對該案立案執行。執行中,該院調查發現被執行人遲某隱瞞房産查封的事實,以私下簽訂房産買賣合同方式對外出售,導致大量購房者向法院主張權利造成難以執行處置的嚴重後果。會昌縣人民法院依法傳喚遲某,但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該院執行幹警遠赴山東省青島市將被執行人遲某拘傳到庭並予以司法拘留。拘留後,被執行人遲某仍未積極主動履行還款義務。因被執行人遲某存在非法處置法院查封財産和非法轉讓財産規避執行的違法行為,2021年6月,會昌縣人民法院依法將被執行人遲某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21年9月,該院作出刑事判決書,認定遲某行為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産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數罪並罰,合併判處遲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案例5:樂平市某煤矸石銷售部申請執行買賣合同糾紛案

——樂平市人民法院巧用信用承諾和修復機制幫助被執行企業有序復工復産

基本案情:樂平市某煤矸石銷售部訴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2021年11月,樂平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應向樂平市某煤矸石銷售部償還貨款177萬餘元。

調解生效後,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償還了部分貨款,剩餘143余萬元未償還。2022年2月,樂平市某煤矸石銷售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中,該院發現被執行人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是樂平市涌山鎮的重點企業,受疫情等因素影響,該公司經營出現困難。經深入調查,被執行人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將公司資産整體出租,以提前支取租金的方式改造生産設備,目前承租人已提前支付租金至2022年7月。由於被執行人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已將全部資産出租,且租賃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樂平市人民法院經綜合分析研判認為,如強制提取租金,必然導致承租方因被執行人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有在執案件未結,影響其合作效果,且可能對被執行人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後續經營帶來巨大阻力。樂平市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未立即採取強制提取租金措施,而是積極組織當事人進行協商。2022年3月24日,在樂平市人民法院組織下,雙方當事人、承租人達成三方協議約定,自2022年7月起,每月由承租人從租金轉机付10萬元給申請執行人,直至被執行人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剩餘款項全部付清。被執行人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法院作出信用承諾,承諾積極配合履行協議,並請求解除凍結賬戶用於繳納工人社保。樂平市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出具了信用修復決定書,決定暫不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該決定書的出具增強了當事人、承租人的之間的互信,達到了三方深化合作的效果。

案例6:某村民小組申請執行退耕還林補助款糾紛案

——武寧縣人民法院靈活運用強制措施執行到位林地補助款,助力國家退耕還林政策發揮惠民實效

基本案情:武寧縣船灘鎮遼田村某村民小組訴付某華不當得利糾紛案,2020年12月,武寧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付某華返還退耕還林款及利息合計34618元。

判決生效後,被告付某華未按期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付款義務。2021年3月,武寧縣船灘鎮遼田村某村民小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中,該院將被執行人付某華傳喚到庭,並向其釋明自2002年以來其與李某平等九人共同承包武寧縣船灘鎮遼田村某村民小組所有的“細港崽”荒沙洲種植桂竹,進行退耕還林。根據國家相關政策,退耕還林農戶的補助款必須直接支付給武寧縣船灘鎮遼田村某村民小組,但付某華從2010年12月起連續8年領取補助款,拒不退還。被執行人付某華聽後態度強硬、拒不執行。在做好疫情防護的情況下,執行法官主動邀請李某平到庭,並警告付某華拒不執行的嚴重後果。期間,李某平協助法院對付某華進行勸解,教育引導其主動履行判決確認的法律義務。經努力做思想工作,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被執行人付某華當天退還補助款20,000元,剩餘款項由案外人李某平擔保于2021年9月18日前還清,剩餘款項現已全部付清。2021年9月24日,該案得以圓滿解決。

案例7:婺源縣某房地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轉破産”案

——婺源縣人民法院運用“執行轉破産”+“府院聯動”機制推動企業破産重整恢復經營

基本案情:婺源縣某房地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和資金鏈斷裂造成項目“爛尾”。2017年2月至2021年8月,婺源縣人民法院陸續受理企業投資人、業主、建築商、材料商、銀行等起訴的各類糾紛案27件,依法判決被告婺源縣某房地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償還各類債務合計2851萬餘元。

判決生效後,婺源縣某房地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2017年8月至2021年8月,相關債權人陸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中,婺源縣人民法院調查發現,除判決的2851萬餘元債務外,被執行人仍有4000萬元未進入法律程式的其他債務。如強制評估拍賣“爛尾樓”根本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被執行人婺源縣某房地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已符合“執行轉破産”條件。為盤活“爛尾樓”,維護各方債權人合法權益,婺源縣人民法院報請縣委、縣政府啟動“府院聯動”機制,推動被執行人婺源縣某房地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轉破産”工作。2021年年9月,婺源縣法院按照“府院聯動”會議要求依法啟動婺源縣某房地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轉破産”程式和進行破産重整,並全面清理債權債務、重新引入第三方恢復工程建設,聯合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解決項目規劃、驗收、稅務、證照、融資等問題。2021年12月,該院組織召開債權人會議,順利通過《破産重整計劃(草案)》。截至目前,被執行人婺源縣某房地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破産重整工作正穩步、高效推進,該公司恢復生産經營。

案例8:曾某基申請執行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

——廣昌縣人民法院運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幫助“執行不能”案件生活困難的申請執行人紓困解難

基本案情:曾某基訴張某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2018年6月,廣昌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由張某富賠償5.6萬元。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張某富未履行判決義務。同年9月,曾某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中,廣昌縣人民法院認真開展調查,被執行人張某富已離婚和外出務工,僅有一未成年兒子和60歲母親在家,家庭生活十分困難,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産。但根據舉報線索在車站蹲守成功將被執行人張某富拘傳到法院廣昌縣人民法院擬進一步採取司法拘留措施,但體檢時發現被執行人張某富患嚴重強直性脊椎炎,且因無力支付高額醫療費至今未就醫,不宜收拘,案件執行陷入困境。為此,廣昌縣人民法院一方面協調村幹部和被執行人親屬做其履行賠償義務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將被執行人家庭和身體狀況反饋給申請人,得到其理解。考慮雙方當事人家庭均十分困難,廣昌縣人民法院主動向當地黨委政法委報告案件情況爭取支援,幫助申請人申報國家司法救助資金,已解燃眉之急。2021年7月,該案通過司法救助方式成功化解。

案例9:吳某申請執行民間借貸糾紛案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人民法院靈活運用“網路拍賣”等措施把大量參拍網友變成企業“回頭客”促恢復經營

基本案情:吳某訴吉安市吉州區某珠寶加工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2019年2月,吉安市吉州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被告吉州區某珠寶加工公司應于2019年4月11日和6月11日分別向原告吳某歸還100萬元和20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調解生效後,吉州區某珠寶加工公司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吳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2019年4月,吉安市吉州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調查發現,如果強制拍賣被執行人吉州區某珠寶加工公司名下加工設備及庫存玉器産品,根本不足以償還全部欠款,還將導致企業破産。同時,該院走訪調查了解到,被執行人吉州區某珠寶加工公司購買玉石原料深加工的經營模式利潤可觀,給予一定幫扶能夠迅速恢復正常生産經營。基於此,吉安市吉州區人民法院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由被執行人吉州區某珠寶加工公司繼續生産經營,並由法院將所生産的珠寶玉器成品分批次在網上集中展示拍賣,且返還40%拍賣款用於企業再生産。2019年4月至2021年12月,吉安市吉州區人民法院分36批次成功拍出2084件珠寶玉器,拍賣溢價率達50%-350%。至此,被執行人吉州區某珠寶加工公司不僅能夠償還欠款,還通過法院網路拍賣在網上打開銷路、贏得口碑,讓全國大量參拍網友變成了企業“回頭客”,有效幫助該公司走出困境並擴大生産經營。

案例10:南昌縣“老慶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執行案

——南昌縣人民法院多措並舉防風險,聯動執行解民憂,平穩推進重大養老詐騙刑事涉財産執行案件

基本案情:“老慶祥”案件係發生在江西省南昌縣境內的一起以養老名義、針對老年群體的特大養老非吸案,造成集資參與人實際損失5.2億余元。2019年12月28日,南昌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江西老慶祥實業開發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判處被告人章志雄、趙磊、李雷生、米建波、章志宇八年至三年二個月有期徒刑不等,均並處罰金,相關涉案資産、違法所得按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集資參與人。2020年4月16日,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判決生效後,2020年7月2日,南昌縣人民法院立案執行,涉案金額總計5.2億余元。執行調查發現,該案集資參與人眾多、涉案財物複雜、訴求差異較大,涉老年人4012人,涉案財産包括公司及個人財産340余項,覆蓋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房産、醫療器械、車輛等類別,部分財産存在租賃、無産權證明等情況,且存在資訊核實難、財産處置難、款物清退難等問題,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南昌縣人民法院緊緊依靠黨委領導,主動向黨委彙報,在黨委堅強領導和政府大力支援下,協調由縣城投公司按評估價2.45億元接盤“老慶祥”公司資産,穩步推進園區合作運營等工作。優化財産處置方案,引入公證機構對處置過程進行全程監督。同時及時回應群眾關切,聯合銀行設置諮詢專櫃,開通電話諮詢專線,針對未登記的集資參與人主動到府服務,每月定期約訪集資參與人代表,及時通報財産處置進展情況。探索推出線上線下雙軌登記模式,積極穩妥推進資訊核實登記,為後續資金清退打下堅實基礎。目前,本案涉案財産均已處置完畢,執行到位金額共計2.71億余元,依法扣評估費、優先受償權和唯一住房租金等,實際總清退金額2.69億余元。已向4944人發放清退資金2.6億余元,依法提存900余萬元,清退比例為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