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保障國家統一和民族進步

來源: 人民日報 | 作者: 楊聖敏 | 時間: 2017-07-27 | 責編: 雷衛騰

當今世界,有多個國家實行不同類型的民族區域自治、半自治或聯邦制度。比較而言,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最成功的。實行這項制度半個多世紀以來,我國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都取得了較快發展,與其他地區之間的發展差距大大縮小;各少數民族不僅能夠在自治地方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而且能夠平等參與國家事務並行使相關權力;全國各民族更加團結。實踐充分證明,作為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正確道路的重要內容和制度保障。

歷史傳統與現實條件的有機結合

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繼承了數千年來幾十個民族統一在一個國家之內的多元一體傳統,汲取了治國安邦的歷史經驗,延續了近代以來各民族對中華民族身份的認同,符合少數民族人口眾多、分佈廣泛的現實條件,是尊重歷史、合乎國情、順應民心的正確選擇。

多元一體是我國的歷史傳統,它是指統一的國家能夠包容多元,多元與統一相互依存。從政治制度看,我國古代實行中央集權制度,同時在中央集權之下,允許一些地方不同管理制度的存在。這是我國幾千年來能夠保持“大一統”,文明綿延不絕、疆域基本穩定、眾多民族未曾分散且日益團聚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央集權制度成熟于秦朝,它有助於國家統一。但對於少數民族地區,歷代中央政府實行羈縻制度,允許其在地方社會制度、生産方式和文化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權利。這是因為我國歷史上各民族在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千差萬別,只有承認差異並制定相應的尊重差異的制度,才能維持國家統一。自西漢至清代,羈縻制度經歷了邊郡制、羈縻州府和冊封制、土司制三個階段。儘管形式有所不同,但出發點都是為了適應和保持少數民族獨特的文化傳統與生活習慣。與此相適應,歷代中央政府的法律中均制定了與少數民族有關的條文。羈縻制度與中央集權制度相結合,既給各民族因地制宜自主發展自身的經濟、文化等創造了條件,又促進了各民族互相交流學習並逐漸走向團聚與統一。新中國成立後,我們繼承了多元一體的政治傳統,並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進行制度創新,創立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進一步維護和促進了國家統一,加快了少數民族地區和整個國家的現代化建設步伐。

習近平同志指出:在歷史演進中,我國各民族在分佈上交錯雜居、文化上兼收並蓄、經濟上相互依存、情感上相互親近,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誰也離不開誰的多元一體格局。在幾千年的密切交往中,各族人民共同開拓了祖國遼闊的疆域,共同創造了燦爛的中華文化,共同推動了社會的發展和歷史的進步。特別是近代以來,各族人民在共同抵抗西方列強侵略的鬥爭中、在救亡圖存的奮鬥中,形成了休戚與共的民族實體,促進了中華民族的覺醒和各民族的團結。新中國成立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開創了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促進了各民族人民和睦相處、和衷共濟。在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推動下,少數民族的面貌、民族地區的面貌、民族關係的面貌都發生了歷史性變化,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得到不斷鞏固和發展。

從現實條件看,在我國發展歷程中,各民族頻繁遷徙,逐漸形成了大雜居、小聚居的分佈格局。漢族人口最多,遍佈全國;少數民族人口相對較少,主要居住在廣大邊疆地區,但在內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域也都有分佈。這種大雜居、小聚居的分佈格局,決定了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為基礎建立不同類型和不同行政級別的民族自治地方,有利於民族關係和諧穩定和各民族共同發展。同時,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面積大、資源豐富,但與其他地區特別是發達地區相比,經濟社會發展水準還存在一定差距。這些現實條件決定了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有利於在充分發揮少數民族地區優勢的同時,促進少數民族地區與其他地區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實現各地區的共同發展和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由此可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不是“飛來峰”,而是根據我國的歷史發展、文化特點、民族關係和民族分佈等具體情況作出的制度安排,體現了多元一體的歷史傳統,是歷史傳統與現實條件的有機結合。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維護了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促進了各民族的共同繁榮發展。

統一與自治的有機結合

世界上的國家結構形式一般分為單一制和複合制兩種。我國是採用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的大國,實行的是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下的民族區域自治。這一制度是統一與自治的有機結合,根本目的在於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進步。

統一是第一位的,是自治的前提和基礎。2014年召開的中央民族工作會議強調,“全黨要牢記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這一基本國情,堅持把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作為各民族最高利益”。國家統一是各民族人民生存的基礎和發展的保障,沒有國家統一,就談不上民族區域自治。自秦朝以來,爭取和維護國家統一已成為我國各民族人民的核心觀念和共同行為準則。統一被公認為是有益於各民族的、順應歷史潮流的,分裂被公認為是逆潮流而動的。兩千年來,我國經歷了四次民族大融合,統一時間長達1300多年,政權割據、民族紛爭時期僅有600多年。即使在政權割據、民族紛爭時期,各個地方政權和民族政權也都主張和爭取國家統一。這表明,統一是歷史發展的趨勢和必然結果,分裂從來不得人心。當前,我國正處於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關鍵時期。習近平同志指出,“實現中國夢必須凝聚中國力量。這就是中國各族人民大團結的力量。”只有把全國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來,才能戰勝前進道路上的一切困難和風險。只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才能充分凝聚中國力量。

自治是為了促進各少數民族繁榮發展。受歷史、地理等多方面因素影響,我國各民族各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水準並不相同,每個民族也都有自己獨特的文化。因此,新中國確定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為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權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給予自治地方特殊支援,有利於自治地方解決好自身的特殊問題。這充分體現了我國照顧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快經濟社會發展的精神。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對發揮各族人民當家作主的積極性,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發展,發揮了巨大作用。

統一與自治有機結合,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實現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正確處理了國家同少數民族之間的關係,有利於各民族把熱愛祖國的情感與熱愛本民族的情感有機結合起來,使各民族人民在單一制國家裏空前團結起來,是統一與自治的有機結合。實踐證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既維護了中華民族的共同利益又維護了少數民族的切身利益,既維護了國家的整體利益又維護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實際利益,對於促進各民族和睦相處、實現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有著巨大作用,贏得了各族人民的衷心擁護。

需要強調的是,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與其他國家有自決權的“地方自治”有著顯著不同。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這表明,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不是絕對自治,而是在憲法範圍內,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維護祖國統一的區域自治。

民族因素與區域因素的有機結合

我國56個民族在全國各地交錯居住,一個自治地方內往往共同生活著數個甚至數十個民族,民族特點和區域特點相互交融。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立在民族因素和區域因素有機結合的基礎上,它既不是單純的民族自治,也不是單純的區域自治,而是二者的有機統一。

民族區域自治能夠更好地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我國各民族在長期發展中創造出多元多樣、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民族的歷史傳統、心理情感、道德準則和宗教觀念。只有尊重差異、包容多樣,才能更好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讓少數民族依法自主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真正實現當家作主,是我國尊重差異、包容多樣的集中體現,也是民族區域自治最重要的特徵。我國不僅從法律和制度等方面對少數民族的各項權利作出專門規定,而且通過設立自治地方,把黨和國家總的方針政策與民族地區的具體實際相結合,充分體現各民族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充分保障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各項權利。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自治機關在行使地方國家機關職權的同時,在語言文字與風俗習慣、宗教信仰、民族幹部和專業人才、民族教育、民族文化、民族醫藥等領域制定單行條例。這充分保障了各少數民族平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和自主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

民族區域自治能夠更好地因地制宜推動民族地區發展。我國幅員遼闊,自然條件和資源分佈不平衡,不同區域之間的自然條件、經濟、社會和文化差異較大。少數民族大多居住在山區、高原、牧區和森林地區,同一區域的各民族在長期交往中形成了共有的、比較明顯的區域特點,而不同區域的同一民族在經濟、社會和文化風俗等方面往往會有所區別。習近平同志指出:“要發揮好中央、發達地區、民族地區三個積極性,對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生態保護區實行差別化的區域政策,優化轉移支付和對口支援體制機制,把政策動力和內生潛力有機結合起來。”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可以實現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精準施策,解決民族地區在改革發展中面臨的區域性問題,制定適應各區域特點的經濟社會發展政策,促進民族地區發展。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和區域自治相結合的創舉,有利於促進各民族交流互助、形成“地區合力”。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們黨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我國民族問題的具體實際相結合的創舉,是對民族問題特點和規律的正確認識和科學把握,是對多民族國家民族政策模式的發展創新。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既維護了國家的集中統一,又照顧了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特點與差異,實現了民族自治和區域自治的正確結合,為各民族人民共同當家作主提供了堅實保障。它有利於把各民族人民凝聚起來,共同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共用改革發展成果;有利於從民族地區的實際出發,因地制宜推進民族地區改革發展,促進區域協調發展。

必須強調的是,民族區域自治不是某個民族獨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個民族獨有的地方。民族區域自治法強調,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我國各自治地方內都有多個民族共同生活在一起。比如,根據2016年統計數據,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漢族人口比重為37%,少數民族人口比重為63%,其中除了維吾爾族,還有哈薩克、蒙古、回、柯爾克孜等其他10多個世居民族。這些民族分別建有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和一些民族自治縣、民族鄉等。在各個自治州、自治縣甚至民族鄉中,也都是多民族生活在一起。除了新疆,其他民族自治區也都存在類似情況。因此,民族區域自治應當正確處理聚居民族與散居民族之間的關係,充分關照區域內各民族的生存和發展需求,使每個民族都能平等享受發展機會。那種想在自治地方內實行某個單一民族獨享自治的主張,反映出狹隘的民族中心主義,是有害的、不利於民族團結的,也是我們一貫堅決反對的。同時,民族區域自治也不能超出域界之外,某個區域內的民族自治條例並不能在區域外實行。因為這既違背現實,也不符合憲法,更有害民族團結。特別是那種要建立所謂的跨區域的“大藏區”主張,完全違反中國憲法和法律,損害西藏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這種分裂國家、破壞民族團結的主張,是我們所堅決反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