怨種前夫又上線!專家建議離婚協議加個條款!

發佈時間:2023-05-19 14:38:43 | 來源: | 作者: | 責任編輯:李汀

“離婚時的財産紛爭,在身邊並不少見,而遺産分割,便是其中飽受爭議的一項。財産紛爭,讓本身處於離婚期間的夫妻更加容易引發爭吵、失控、讓婚姻關係更一落千丈。”

今天一早,“離婚冷靜期內婆婆去世,該不該分遺産?”該話題衝上熱搜第一!

3月21日,

廣西高院發佈了一則案件。

2021年,丈夫老張與妻子小余協議離婚,女兒隨小余生活,二人約定老張自願向小余支付100萬撫育補償款。

離婚後,老張未向小余支付該款項,小余遂向法院提起離婚後財産糾紛訴訟。

庭審中,小余意外得知老張母親在兩人離婚冷靜期內去世,並遺留一套房産,老張將上述房屋出賣,小余要求分割老張出賣房屋取得的售房款。

老張認為二人已分居十餘年,小余從未看望過婆婆,沒有盡到贍養義務。

小余明知老張需要繼承張母遺産後才有能力支付撫育補償款,不應當再要求分割售房款。

對老張所述小余未盡到對婆婆的贍養義務而無權分得售房款的主張,

法院認為因小余要求分割售房款並非基於小余直接繼承張母的遺産所得,故該項抗辯意見,法院不予採信。

最終法院判決老張支付小余所繼承取得的房屋售房款218萬餘元。

妻子憑什麼能繼承財産?

在很多人看來,這一判決結果有些莫名其妙,丈夫的母親去世了,法定繼承人是丈夫,繼承這一房産跟妻子有什麼關係?

站在老張的立場來看,他覺得分居十多年小余沒有盡到贍養義務無權分得他母親的遺産,但其實小余能否得到這筆遺産與兒媳有沒有贍養婆婆並無關係。

老張繼承到他母親的遺産的確是基於母子血緣撫養贍養關係,但小余分得這筆財産是基於她與老張的夫妻關係。

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産,為夫妻的共同財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産,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産。

因此從法律上講,作為兒媳,小余不能“繼承”丈夫母親的遺産;但作為丈夫妻子,從夫妻共同財産的角度,她應當享有分割共同財産的權利。

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老張依法繼承了母親遺留的房産,這筆財産已經打上了共同財産的烙印。

本案中張母並沒有額外立下房産只歸兒子的遺囑,離婚冷靜期仍屬於婚姻存續關係期間,房産屬於小余和老張共同所有,因此小余有權分的這筆財産。

遵從意願分配才是重中之重

小編認為無論是前妻還是婆婆,都是自己生命中的重要人物,應該在她們離開時,尊重她們的意願併合理分配遺産。

如果丈夫堅持不肯分遺産,那麼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糾紛,讓法律來裁決分配方案。

但是,作為親人,我們應該儘量避免這種糾紛的發生,盡可能地維護家庭和睦,避免對家庭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

因此,我們應該儘量在婆婆還在世時,就合理分配遺産,避免後續的糾紛,讓家庭更加和睦。

怎麼做預防措施?

一、在婚後想要規避遺産被配偶分割的情況,夫妻一方最好提前做出預防措施。

書面約定可以分為兩種情形,

①夫妻在婚前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歸各自所有;

②在繼承發生時或繼承發生後,對該遺産進行單獨的書面約定。

二、訂立遺囑通過被繼承人訂立遺囑的方式處理,即建議父母應當訂立遺囑,並在遺囑中寫明僅有子女一人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産。

社會離婚率畸高,父母對子女愛深計遠,想要留住財産變成守護婚姻的籌碼無可厚非,而當家庭關係中萌發了一絲猜忌和懷疑,或許,早做打算並不是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