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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離世,入贅女婿能繼承岳父母的財産嗎?

發佈時間:2023-01-05 14:39:07 | 來源:中華遺囑庫 | 作者: | 責任編輯:李汀

了解到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産,屬於夫妻共同財産,除非有遺囑明確規定遺産歸一方所有,則屬於個人財産。

那如果妻子早已離世,入贅的丈夫能繼承岳父母的財産嗎?

別著急回答,先看完這個案例。

01

入贅女婿比女兒孝順

瀏陽市的周先生有3個女兒,大女兒和小女兒結婚後都搬出去了,而二女兒則選擇了招婿入門。

二女兒跟李先生結婚後,由於身體原因無法生育,便收養了女兒星星並辦理了收養登記手續,從此一家三口與岳父岳母一起生活。

可惜,後來二女兒突發疾病去世,在隨後的幾年時間內,由女婿李先生照顧岳父母。

大女兒和小女兒遠嫁外地,各自也要照顧家庭,所以岳父母生前身後事都是由李先生一手操辦。

岳母和岳父相繼離世後,留下了7萬元的存款以及房屋。

李先生聲稱遺産應由自己和養女星星繼承,因為岳父臥病期間立有口頭遺囑,明確遺産都交給他跟星星,鄰居可以作證。

對於李先生的説法,周先生的兩個女兒並不同意,還把李先生跟星星告上法庭,要求分割遺産。

02

入贅女婿和養女能否繼承遺産?

根據李先生的説法,岳父去世前在鄰居的見證下留有口頭遺囑,表示要把財産留給他和星星。

那遺産是否就按口頭遺囑執行呢?

《民法典》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但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影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周先生立口頭遺囑時邀請了兩位鄰居前來見證,但是距離其去世還有一段時間,期間周先生仍能與人正常交流,不處於危急情況,所以法院判定口頭遺囑無效。

法律雖然承認口頭遺囑的形式,但是對口頭遺囑有著十分嚴格的限制。

人們常説“空口無憑”。口頭遺囑沒有實際載體,難以證明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同時見證人受主觀影響,對於遺囑的內容可能會出現理解偏差,因此口頭遺囑十分容易引發爭議。

“立字為據”才是可靠的。遺囑作為一份專業的法律文件,稍有不慎就會被認定為無效,建議還是找中華遺囑庫這種專業機構訂立遺囑,確保遺囑真實合法有效。

妻子去世後,女婿還能繼承岳父母的遺産嗎?

根據《民法典》第1129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李先生在妻子離世後,負責照顧岳父母的日常起居,承擔了贍養義務,所以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分割岳父母的遺産。

養女星星能否繼承財産呢?

根據《民法典》第1128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因此星星有權代表養母繼承一定的財産份額。

最終,法院判決周先生的遺産由兩個女兒、李先生及星星四人平均繼承。

其實,岳父周先生意識到自己要及早打算,也知道利用遺囑這個工具,卻沒有選擇適合的遺囑形式,最終無法實現他的傳承意願。

由此可見。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遺囑形式十分重要,如果不知道哪種形式最適合自己,建議尋求遺囑訂立專業機構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