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十幾年後,夫妻共有房産卻,多出了十幾名繼承權人,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01未留遺囑,十幾年後竟惹出大麻煩
最近,深圳的張女士遇到了一個大麻煩。
2005年,張女士的丈夫李先生離世,並沒有留下遺囑。
這套原本屬於夫妻雙方的商品房,房産證上寫的是李先生的名字。
丈夫去世後,張女士因怕麻煩,沒有到公證處辦理相關手續,更沒有到房産部門過戶,沒想到竟然會在十幾年後惹出了更大的麻煩。
前段時間,因小學入學報名的需要,張女士想將孫子的戶口遷入這套商品房中,但由於房産證上還是李先生的名字,導致房産過戶手續未能順利辦理。
為了儘快過戶,張女士去了公證處尋求幫助。
經諮詢,公證員告訴張女士一件令其震驚的事情——這套商品房目前有十幾名繼承權人。
這究竟是為什麼?
02為何房子突然多了十幾名繼承人
由於李先生沒有留下遺囑,他留下的遺産原本需要按照法定繼承程式操作。
也就是説,李先生遺留的房産除了配偶張女士以外,李先生的母親、子女都擁有繼承權。
李先生去世後,房子沒有分割前,李先生的母親又于2013年離世,這也就導致了李先生的三位兄弟也擁有了繼承權,這是法律規定的“轉繼承”。
但是,李先生的三位兄弟都年歲已高,都居住在外地,根本不可能前來配合辦證。
更令張女士崩潰的是,李先生的大哥也在不久前去世,這就導致李先生大哥的妻子及其子女也有相應的轉繼承權。
好在李先生的兩位兄弟與李先生大哥的妻兒願意簽署放棄繼承遺産的聲明公證書。
並在他們當地的公證處辦理了一份放棄繼承遺産的聲明公證書,隨後寄到深圳。
最終,張女士拿到了寶貴的繼承房産的公證書,憑著公證書很快就辦好了房産過戶,也順利為孫子報名上了學。
03《民法典》解釋:立遺囑為最佳方式
《民法典》:繼承人于遺産分割前死亡,其遺産將轉給其他繼承人。
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規定: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于遺産分割前死亡,並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産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本案中,原本屬於張女士夫妻二人的商品房,之所以繼承人範圍擴大,正是源於《民法典》對於轉繼承的規定。
張女士最終能夠順利辦理過戶,最大的一個原因還是得益於涉及繼承的親戚願意放棄繼承,還不怕麻煩願意配合辦理繼承手續。
但現實生活中,並不是所有的家庭都會這麼幸運,真正能做到如此通情達理的親屬可不多。
如果親屬們不願意放棄繼承,那麼張女士可能為了此事要和親屬撕破臉皮、對簿公堂,導致親情破裂。
就算親屬願意放棄,説好不要財産,讓他們配合辦理繼承手續也是一件麻煩事,不一定都願意抽出時間陪同辦理,更何況不一定一次就能辦理成功。
這時,張女士真的是左右為難了。既要付出時間和金錢的雙重代價,還耽誤孫子上學問題。
有沒有辦法避免這些問題呢?
其實,李先生生前立好遺囑的話,張女士就不用遭遇這一系列的麻煩事,還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把財産給到想給的人。
通過張女士的事件提醒廣大市民,房産繼承權公證要及時辦理,而訂立遺囑更是避免身後繼承糾紛、解決繼承難題、促進家庭和諧的最佳方式。
當然,訂立遺囑還有一個坑要避的就是注意遺囑真實合法有效,否則立了遺囑=無遺囑,建議找專業機構訂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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