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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歲女孩列入執行黑名單啟示錄:沒有智慧的愛心,是一種傷害 ...

發佈時間:2023-01-05 14:21:20 | 來源:中華遺囑庫 | 作者: | 責任編輯:李汀

日前,一則讓大量市民大惑不解的新聞映入了人們眼簾:9歲女孩怎麼會成為“老賴”?

“老賴”,是國內對欠人錢財卻賴著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債務人的俗稱,官方稱呼叫“失信被執行人”。

法院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禁止其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限制行為,以達到讓其執行判決的目的。

問題來了,9歲女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什麼能負債並成為國內年齡最小的老賴呢?

01家庭不幸,3歲被收養

話題中的女孩叫陳蔓(化名)。陳蔓的父親陳東原是鄭州某報社文體部副主任,妻子王冉是另一家報社的骨幹記者。

當年,陳東先後輸掉數十萬元,只好通過透支信用卡、借高利貸還債。

在債務的高壓下,無法填補的高利貸、妻子和岳母的拒絕、岳父的忽視,讓陳東起了殺心。

2012年2月23日,陳東終於付出實際行動。把準備好的安眠藥放入酸奶中,妻子和岳母飲用後陷入昏睡。

下了夜班回家後,陳東將妻子和岳母殺死。之後案情曝光,陳東被判決死刑,可憐年僅1歲的陳蔓瞬間成了一名孤兒。

陳蔓的外公因為無力負擔孩子的照顧和成長,只得在多番挑選下,在2014年幫孩子找了一個靠譜的收養家庭,將孩子送了出去。

所幸,陳蔓被收養後,養母待其如親生,為她精心編織了一個謊言,對外宣稱這是她以前生的孩子,一直寄養在外在這個善意的謊言裏,年長五歲的哥哥也以為陳蔓是他的親妹妹。

02被限制消費,養母、外公發聲

本以為,陳蔓可以在外公和養母的照顧下遠離原生家庭的是是非非,健康長大。

但沒想到,因為陳蔓父親留下的一起房屋買賣合同起了糾紛,從去年到今年,陳蔓先後兩次被法院發佈限制消費令。

養母表示,她是在去年發現孩子被列入限制高消費的名單。

第一次知道這個事是在2019年國慶前,當時訂機票孩子的身份資訊審核未通過,航空方面説可能是在黑名單。

12月15日,陳蔓的養母網上發文,稱不想賴賬,但孩子爸爸沒給孩子留55萬元。

他除了將20萬交給湖南老家親人外,另外35萬不知去向,希望查清資金真正去向在解決買房人債權問題。她聲稱,該房子現在還在王某手上,常年出租。

03官司由來

當年,陳東在殺害妻子和岳母之後,心知自己可能隨時被逮捕,決定儘快賣房。

在案發後的兩天,陳東與王某簽署了房屋轉讓合同:面積89.29平方米的房子,成交價為686300元。

接下去兩天,王某陸續向陳東支付55萬元後拿到了鑰匙。

雙方約定,餘款等房子過戶後再付。但王某一直沒有等到過戶的那一天。

2013年6月17日,鄭州中院一審判處陳東死刑,並賠償妻子、岳母喪葬費共3萬餘元。

法院在2015年底開始執行民事部分。但陳東死前已身無分文,只剩下那套“兇房”。

由於存在和買主王某的交易糾紛,法院預查封了房産,期限3年。

王某則認為,房子從陳東手上買過來後就屬於他了,物業管理費也一直是他在交。

況且,他當時已將房屋出租。他隨即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遭到駁回後,王某決定起訴。

04法院三次判決

2017年3月,王某把6歲的陳蔓告上法庭,要求解除預查封,判令購房合同合法有效。

第一次王某的訴求,以“房屋係夫妻共同財産,王某存在過失,不屬於善意取得”為由被鄭州市中院駁回。

2018年下半年,王某再次起訴,這次不再要求確認購房合同有效,而是要求判令解除轉讓合同,歸還購房款55萬元。

2019年6月28日,鄭州金水區法院就王某起訴陳蔓一案作出判決。認定房屋轉讓合同無效,王某應該返還房屋,同時判令陳蔓歸還陳東的賣房所得55萬元。

2019年12月5日,鄭州中院以“事實不清”為由,將王某訴陳蔓案發回重審。

2020年8月31日,金水區法院作出重審一審判決,認為原、被告雙方各自訴求依據不足,判決結果與上次一樣,陳蔓需返還55萬元。

判決結果出來後,陳蔓外公仍在四處奔走求援,希望改判。直到2020年10月29日,鄭州中院宣佈維持原判。

059歲女孩應該“替父還債”嗎?

按照法律規定:遺産繼承人應在繼承遺産的範圍內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也就是通常所説的“父債子償”並不是理所當然的。而是,如果對方有給繼承人留下遺産,就應當在遺産的範圍內去償還還未還清的債務。

但如果去世者沒有留下遺産,或者負債數額遠遠高於遺産數額,那麼超出遺産的部分,繼承人並沒有法定償還的義務。

回到陳蔓的案件中——法院判決陳蔓返還55萬元是否合理呢?

此問題也是在網上大家評論最多的話題,大部分的觀點都認為法院判決荒謬:

只有少數網友評論認為法院判決合理:

在此處,筆者個人的觀點傾向於認為——“法院判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