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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遭“公證死”丟房産 繼承人稱是拆遷辦安排

發佈時間:2023-01-05 14:05:48 | 來源:中華遺囑庫 | 作者: | 責任編輯:李汀

定居台灣的74歲駱老太在長沙有一套房子。一次偶然,她發現自己在長沙的房産被一個陌生人以“兒子”的名義繼承並過戶了。更令人驚訝的是,駱老太本人早在2003年就已被長沙市蓉園公證處公證死亡。

2010年,駱老太一紙訴狀,將房主陳某、長沙市蓉園公證處告到芙蓉區法院。法院一審判決駱老太勝訴,長沙市蓉園公證處隨後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法院二審維持原判。公證處隨後提出申訴,目前案件進入再審程式。

對於惹上官司,陳某説:“我又沒犯法,所以法院讓我去應訴,我是不可能去的。”

遠在台灣的駱老太同樣也很煩心,為了這個官司,她已經5次來長沙,可3年過去了,官司還沒有打完。“他們都不願承擔責任,房子也沒騰出來,官司不知道要打到什麼時候。”駱老太説,希望案件儘快有個結果,自己年紀大了,折騰不起。

驚訝:健在老人“被死亡”

10月10日,瀟湘晨報記者電話連線住在台灣的駱老太,她向記者講述了關於房子的這段離奇經歷。駱老太的老家在長沙,1997年,她在芙蓉區豐仁西裏買了一套32.8平米的房子。

2010年,老房子的鄰居打電話告訴她,説房子有可能會拆遷。聽到消息的駱老太卻發現,房産證不見了。駱老太從台灣趕到長沙,到房産局補辦房産證。可是,她被房産局查到的資訊嚇了一跳。房子早已不在駱老太名下,房主變成了素不相識的陳某。

房産變更資料顯示,房産局是根據長沙市蓉園公證處(原湖南省公證處)的一份公證書,將房子過戶給陳某的。

公證書稱,陳某係駱老太的兒子,駱已于2000年6月28日在長沙市死亡,死後遺有房改購買私房一套。死者生前無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駱的房産應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繼承。因駱父母已故,亦無配偶,故駱的上述房産由其子陳某繼承。落款時間為2003年12月29日。

疑點:假證明騙走真房産

“平白無故地冒出這樣一個兒子,還説我已經死了!”駱老太説自己當時氣得腿都軟了。

駱老太的兒子叫魏力宏,現居長沙。他向記者提供了兩份資料。

這兩份蓋有湖南泰山機械廠印章的證明稱:茲有我單位職工陳某同志,……該同志母親駱某,卒于2000年6月28日,死後遺有一套位於芙蓉區的房子,該房係駱離婚後參加房改所購,其父母去世多年,陳某係獨生子。

魏力宏告訴記者,公證處就是根據這份證明,出具了其母駱老太的死亡公證書。魏力宏還在公證處查到了一份陳某的身份證複印件。

駱老太告訴記者,多方諮詢後,她將陳某和長沙市蓉園公證處告到芙蓉區法院。

駱老太認為,陳某、公證處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她的財産權,還聲稱她已死亡,給她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和嚴重的精神困擾,請求法院判決陳某返還房産,並將房屋過戶到她的名下;陳某、蓉園公證處按每月租金1000元,承擔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同時,兩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停止侵害並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陳某:被拆遷辦安置在這

10月10日中午,記者來到芙蓉區豐仁西裏的涉案房屋,陳某仍居住在此。

得知記者來意後,他説:“是拆遷辦安排我住到這裡的,手續也是他們辦理的。”陳某表示,安置的房子小了,“當時應該要個大點的!”

陳某告訴記者,當年他住在天心區樊西巷50號的公房裏,當時的房子是磚木結構,後來房子拆遷,拆遷辦便安排他住到現在的房屋裏。

陳某稱自己只提供了一個身份證,其他所有手續怎麼辦理下來的,他均不知情。

“當時拆遷辦在樊西巷設了個臨時辦公點,他們一個胖胖的、戴眼鏡的工作人員負責我這個事。”陳某説,對方的姓名自己已經完全不記得,也找不到人了。

陳某一再強調,自己住進該房是相關部門的行為,並不是私自辦理的。

一審二審判決:兩被告連帶擔責任

在一審、二審的庭審中,陳某並未出庭,也未答辯。

長沙市蓉園公證處則辯稱,此案的侵權行為是陳某實施,與公證處無關,公證處並不知道陳某出具的是虛假證明。在得知事實真相後,蓉園公證處依據駱的申請,作出了撤銷原公證書的決定。公證處稱,被侵害的標的物現仍在陳某的名下,財産實質上並沒有受到損失。由於駱的原因,産權證遺失多年,致使他人持産權證原件順利地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陳某在侵權標的物居住長達7年,駱也不知道,證明駱從未對房屋進行管理,也沒有委託他人管理,其房産屬閒置房。因此,駱無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一審芙蓉區法院認為,陳某、蓉園公證處兩被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公民的戶籍、婚姻狀況和死亡情況應由相關的公安機關和部門證明。蓉園公證處在沒有相關公安、民政部門出具證明材料的情況下,未對駱的生存狀況、婚姻狀況及駱與陳的關係進行審查,僅憑陳提供的單位證明,就出具了一份“駱已死亡,陳為其唯一繼承人”的公證書。而後,陳憑藉蓉園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在房管局將駱名下的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並佔有使用。陳和蓉園公證處的行為,共同侵害了駱的財産權和人身權,給駱造成了財産和精神損害,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駱的相應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

法院一審判處陳某返還房産,按每月1000元的標準賠償房屋使用費。此外,陳某和蓉園公證處賠償駱老太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一審判決後,公證處上訴至長沙中院,長沙中院二審維持原判。公證處不服提出申訴。今年8月8日,長沙中院認為原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有待進一步查清,應予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