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了,我會積極賠償你們的損失,以後我們還是好鄰居!”3月15日,在攸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的見證下,村民明某向劉某一家誠心道歉,雙方自願簽下了刑事和解協議書,一場因瑣事引發的鄰里糾紛經檢察官長達7個小時的調解,最終得以化解。
明某和劉某兩家係鄰居,兩人因明某家門口的樟樹樹枝被砍而引發矛盾,雙方在爭執過程中,劉某摔倒在地,經鑒定,劉某胸12椎體壓縮性骨折,構成輕傷二級。
該案在移送至攸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前,經過多次調解化解矛盾均無效果。了解到這一情況,攸縣人民檢察院黨組高度重視,認為若該案以一紙冰冷的起訴書“一訴了之”,劉某、明某雙方矛盾就可能永遠得不到有效化解,鄰里關係依舊緊張,未來鄰里間有再次發生衝突的可能性。因此,為徹底化解雙方當事人的矛盾,承辦檢察官深入當地村組了解當事人雙方的情況,與值班律師溝通了解賠償相關事宜,並多次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進行大量的釋法説理工作,積極化解雙方的矛盾。經過長達一個月的溝通調解,雙方當事人終於被檢察官的誠意感動,同意坐下來心平氣和地談一談。
為了做好此次調解工作,承辦檢察官主動到府調解,並邀請了當地鎮政府、村委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代表成員,從人情、事理、鄉鄰多重角度,耐心、細緻、反覆説服雙方,悉心説法釋法,用心用情勸導。最終,在長達7個小時不間歇的調解下,明某意識到自己的錯誤,願意承擔的刑事責任及賠償義務。雙方在承辦檢察官的主持下簽訂了調解協議書,明某賠償了劉某的各項損失,取得劉某的諒解,雙方消除了怨氣,矛盾得到徹底化解。
司法辦案不能“一訴了之”,堅持司法為民,更需要在辦案中以健全的機制促進有效化解矛盾、修復社會關係。該案的成功和解,真正體現了檢察機關主動作為,在履職過程中堅持以人為本、司法為民的理念。下一步,攸縣人民檢察院將堅持“用心用情辦好小案”,在充分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促進刑事和解,化解社會矛盾,修復社會關係,實現辦案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圍繞人民群眾的所急、所需、所盼、所煩履職盡責、監督辦案,努力做人民群眾美好生活的法律守護者。(劉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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