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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於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産品開發若干意見的通知

發佈時間: 2019-11-04 12:38:13 | 來源: 中國政府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 吳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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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於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産品開發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6〕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文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文物局《關於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産品開發的若干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5月11日



  (此件公開發佈)

關於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産品開發的若干意見


文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文物局

為深入發掘文化文物單位館藏文化資源,發展文化創意産業,開發文化創意産品,弘揚中華優秀文化,傳承中華文明,推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提升國家軟實力,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17號)有關要求,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文化文物單位主要包括各級各類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文化館、群眾藝術館、紀念館、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中心及其他文博單位等掌握各種形式文化資源的單位。文化文物單位館藏的各類文化資源,是中華民族五千多年文明發展進程中創造的博大精深燦爛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依託文化文物單位館藏文化資源,開發各類文化創意産品,是推動中華文化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使中國夢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更加深入人心的重要途徑,是推動中華文化走向世界、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的重要渠道,是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滿足多樣化消費需求的重要手段,是增強文化文物單位服務能力、提升服務水準、豐富服務內容的必然要求,對推動優秀傳統文化與當代文化相適應、與現代社會相協調,推陳出新、以文化人,具有重要意義。

  推動文化創意産品開發,要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要在履行好公益服務職能、確保文化資源保護傳承的前提下,調動文化文物單位積極性,加強文化資源系統梳理和合理開發利用;要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促進優秀文化資源實現傳承、傳播和共用;要充分運用創意和科技手段,注意與産業發展相結合,推動文化資源與現代生産生活相融合,既傳播文化,又發展産業、增加效益,實現文化價值和實用價值的有機統一。力爭到2020年,逐步形成形式多樣、特色鮮明、富有創意、競爭力強的文化創意産品體系,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不斷升級和個性化的物質和精神文化需求。  

二、主要任務

(一)充分調動文化文物單位積極性。

具備條件的文化文物單位應結合自身情況,依託館藏資源、形象品牌、陳列展覽、主題活動和人才隊伍等要素,積極穩妥推進文化創意産品開發,促進優秀文化資源的傳承傳播與合理利用。鼓勵文化文物單位與社會力量深度合作,建立優勢互補、互利共贏的合作機制,拓寬文化創意産品開發投資、設計製作和行銷渠道,加強文化資源開放,促進資源、創意、市場共用。  


(二)發揮各類市場主體作用。

鼓勵眾創、眾包、眾扶、眾籌,以創新創意為動力,以文化創意設計企業為主體,開發文化創意産品,打造文化創意品牌,為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研發、生産、經營等活動提供便利條件。鼓勵企業通過限量複製、加盟製造、委託代理等形式參與文化創意産品開發。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入文化創意産品開發,努力形成多渠道投入機制。  


(三)加強文化資源梳理與共用。

推進文化文物單位各類文化資源的系統梳理、分類整理和數字化進程,明確可供開發資源。用好用活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和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數據。鼓勵依託高新技術創新文化資源展示方式,提升體驗性和互動性。支援數字文化、文化資訊資源庫建設,用好各類已有文化資源共建共用平臺,面向社會提供智慧財産權許可服務,促進文化資源社會共用和深度發掘利用。  


(四)提升文化創意産品開發水準。

深入挖掘文化資源的價值內涵和文化元素,廣泛應用多種載體和表現形式,開發藝術性和實用性有機統一、適應現代生活需求的文化創意産品,滿足多樣化消費需求。結合構建中小學生利用博物館學習的長效機制,開發符合青少年群體特點和教育需求的文化創意産品。鼓勵開發兼具文化內涵、科技含量、實用價值的數字創意産品。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設計機構、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等開展合作,提升文化創意産品設計開發水準。  


(五)完善文化創意産品行銷體系。

創新文化創意産品行銷推廣理念、方式和渠道,促進線上線下融合。支援有條件的文化文物單位在保證公益服務的前提下,將自有空間用於文化創意産品展示、銷售,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在國內外旅遊景點、重點商圈、交通樞紐等開設專賣店或代售點。綜合運用各類電子商務平臺,積極發展社交電商等網路行銷新模式,提升文化創意産品網路行銷水準,鼓勵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配合優秀文化遺産進鄉村、進社區、進校園、進軍營、進企業,加強文化創意産品開發和推廣。鼓勵結合陳列展覽、主題活動、館際交流等開展相關産品推廣行銷。積極探索文化創意産品的體驗式行銷。  


(六)加強文化創意品牌建設和保護。

促進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設計企業提升品牌培育意識以及智慧財産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積極培育擁有較高知名度和美譽度的文化創意品牌。依託重點文化文物單位,培育一批文化創意領軍單位和産品品牌。建立健全品牌授權機制,擴大優秀品牌産品生産銷售。  


(七)促進文化創意産品開發的跨界融合。

支援文化資源與創意設計、旅遊等相關産業跨界融合,提升文化旅遊産品和服務的設計水準,開發具有地域特色、民族風情、文化品位的旅遊商品和紀念品。推動優秀文化資源與新型城鎮化緊密結合,更多融入公共空間、公共設施、公共藝術的規劃設計,豐富城鄉文化內涵,優化社區人文環境,使城市、村鎮成為歷史底蘊厚重、時代特色鮮明、文化氣息濃郁的人文空間。將文化創意産品開發作為推動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文化遺産保護和文化發展、擴大就業、促進社會進步的重要措施。鼓勵依託優秀演藝、影視等資源開發文化創意産品,延伸相關産業鏈條。  

三、支援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推動體制機制創新。

鼓勵具備條件的文化文物單位在確保公益目標、保護好國家文物、做強主業的前提下,依託館藏資源,結合自身情況,採取合作、授權、獨立開發等方式開展文化創意産品開發。逐步將文化創意産品開發納入文化文物單位評估定級標準和績效考核範圍。文化文物事業單位要嚴格按照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政策規定,堅持事企分開的原則,將文化創意産品開發與公益服務分開,原則上以企業為主體參與市場競爭;其文化創意産品開發取得的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規定納入本單位預算統一管理,可用於加強公益文化服務、藏品徵集、繼續投入文化創意産品開發、對符合規定的人員予以績效獎勵等。國有文化文物單位應積極探索文化創意産品開發收益在相關權利人間的合理分配機制。促進國有和非國有文化文物單位之間在館藏資源展覽展示、文化創意産品開發等方面的交流合作。鼓勵具備條件的非國有文化文物單位充分發掘文化資源開發文化創意産品,同等享受相關政策支援。  


(二)穩步推進試點工作。

按照試點先行、逐步推進的原則,在國家級、部分省級和副省級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中開展開辦符合發展宗旨、以滿足民眾文化消費需求為目的的經營性企業試點,在開發模式、收入分配和激勵機制等方面進行探索。試點名單由文化部、國家文物局確定,或者由省級人民政府文化文物部門確定並報文化部、國家文物局備案。允許試點單位通過智慧財産權作價入股等方式投資設立企業,從事文化創意産品開發經營。試點單位具備相關知識和技能的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單位批准,可以兼職到本單位附屬企業或合作設立的企業從事文化創意産品開發經營活動;涉及的幹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問題,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參照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的有關政策完善引導扶持激勵機制。探索將試點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核定與文化創意産品開發業績掛鉤,文化創意産品開發取得明顯成效的單位可適當增加績效工資總量,並可在績效工資總量中對在開發設計、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按規定予以獎勵。  


(三)落實完善支援政策。

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通過現有資金渠道,進一步完善資金投入方式,加大對文化創意産品開發工作的支援力度。研究論證將符合條件的文化創意産品開發項目納入專項建設基金支援範圍。認真落實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産業融合發展、發展對外文化貿易等扶持文化産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支援文化創意産品開發。將文化創意産品開發納入文化産業投融資服務體系支援和服務範圍。面向從事文化創意産品開發的企事業單位,培育若干骨幹文化創意産品開發示範單位,加強引領示範,形成可向全行業推廣的經驗。將文化創意産品開發經營企業納入各級文化産業示範基地評選範圍。強化文化市場監管和執法,加大侵權懲處力度,創造良好市場環境。鼓勵各級地方政府創新文化創意産品開發機制,用機制創新幹事。  


(四)加強支撐平臺建設。

發揮國家級文化文物單位和骨幹企業作用,支援實施一批具有示範引領作用的項目,搭建面向全行業的産品開發、行銷推廣、版權交易等平臺。支援有條件的地方和企事業單位建設文化創意産品開發生産園區基地。實施“網際網路+中華文明”行動計劃,遴選和培育一批“雙創”空間,實施精品文物數字産品和精品展覽數字産品推廣項目。充分發揮重點文化産業、文物展會作用,促進優秀文化創意産品的展示推廣和交易。規範和鼓勵舉辦産品遴選推介、創意設計競賽等活動,促進文化創意産品展示交易。借助海外中國文化中心、國際展覽展示交易活動、文物進出境展覽和交流等平臺,促進優秀文化創意産品走出去。  


(五)強化人才培養和扶持。

以高端創意研發、經營管理、行銷推廣人才為重點,同旅遊、教育結合起來,加強對文化創意産品開發經營人才的培養和扶持。將文化創意産品設計開發納入各類文化文物人才扶持計劃支援範圍。文化文物單位和文化創意産品開發經營企業要積極參與各級各類學校相關專業人才培養,探索現代學徒制、産學研結合等人才培養模式,併為學生實習提供崗位,提高人才培養的針對性和適用性。通過館校結合、館企合作等方式大力培養文化文物單位的文化創意産品開發、經營人才。支援文化文物單位建設兼具文化文物素養和經營管理、設計開發能力的人才團隊,並通過多種形式引進優秀專業人才,進一步暢通國有和民營、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人才流動渠道。鼓勵開展中外文化創意産品設計開發、經營管理人才交流與合作,定期開展海外研習活動。  

(六)加強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文化、發展改革、財政、文物等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的要求,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加強對推動文化創意産品開發工作的組織實施,做好宣傳解讀和相關統計監測工作。部門間、地區間要協同聯動,確保各項任務措施落到實處。注意加強規範引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科學論證,確保品質,防止一哄而上、盲目發展。強化開發過程中的文物保護和資産管理,制定嚴格規程,健全財務制度,防止破壞文物,杜絕文物和其他國有資産流失。充分發揮各級各類行業協會、仲介組織、研究機構等在行業研究、標準制定、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