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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與死的證明

發佈時間: 2017-05-03 16:30:39  |  來源: 央廣網  |  作者: 吳婧  |  責任編輯: 吳婧

生與死的證明

生與死的證明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以來,備受社會關注。今天繼續跟隨代表每一個普通民眾的大民一起進入第二季的《民法總則必修課》,詳細了解關於民事權利和義務。

  出生、死亡時間以什麼為準?

  我代表每一個普通民眾的大民。最近我發現單位的保潔員王大姐總是愁眉苦臉,一問才知道是為孩子上學的事著急。她兒子是2010年底在外打工期間生的,2012年人口普查時才補辦的戶口,今年要上學了,王大姐拿著戶口本去學校問入學的事,學校説孩子2012年出生,不到入學年齡。她才發現戶口上的出生日期比孩子實際出生日期晚一年多。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所研究員柳華文介紹,年齡是一項具有重要意義的法律事實,與個人權利、特別是兒童權利有密切關係。民法總則第十五條規定,自然人的出生時間以出生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這裡強調的是能夠證明的客觀事實。

  出生證明誰來開?

  保潔員大姐的煩惱解決了,老家遠房表妹又來電話,説生小孩時跟醫院發生糾紛,部分醫療費用沒交,醫院不給開孩子的出生證明,她想到法院打官司。2015年6月,南京一位女子有過類似經歷,把官司打到法院後,法院認定開據醫學證明是法律規定的法定行政管理義務,與女子是否拖欠醫療費不是一個法律關係,判決醫院在判決生效10日內開據出生證明。

  柳華文分析,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出生登記是兒童的一項基本權利,獲得及時有效的登記,使兒童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個人,從而獲得法律的保護,意義重大。《民法總則》照顧到社會生活的種種情形,承認以出生證明、戶籍登記或者任何提供有效證據的方式,確定出生時間和年齡,比如利用現代技術、進行骨齡鑒定等來確定這一法律事實,是比較全面,非常到位的。

  開不出死亡證明怎麼辦?

  最近老同學小吳跟母親商量,想把已故父親名下的房産過戶到自己名下,公證處要求證明這處房産的其他合法繼承人放棄繼承。小吳是獨生子,爺爺奶奶都已經去世多年,這事應該不難辦,但卻因小吳拿不出奶奶的死亡證明而卡住。小吳奶奶上世紀50年代去世,當時不可能有電子檔案,這個證明誰能開?

  公證處的公證員介紹,正常情況下,死亡證明只有三個地方能開,醫院、火葬場、派出所。

  這情況比較特殊,公證處説其他能確認小吳奶奶已去世的證明也可以。我們又到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説,他們不能為自己不知道的事情開證明。“社區2001年成立,他爺爺2002年去世,他奶奶哪年去世的我們不知道,在哪去世的也不知道。”

  小吳這事提醒了我們,死亡證明在辦理繼承、房産過戶等事情時無可替代,開證明這事不能拖。柴青海律師根據民法總則的相關法條,建議小吳繼續找能證明奶奶死亡事實的“間接證據”,也可以到法院申請“宣告死亡”。

  柴青海介紹,可以做為間接證據使用的比如火化證明、殯葬證明、骨灰存放證明、單位發放的一次性撫恤金記錄證明、街坊四鄰以及其他沒有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墓碑和墓碑上使用的照片等都可以起到間接證據的使用效果,為保證證明的完整性,使用時注意最好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間接證據進行證明,當事人也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祖母死亡,也可以起訴要求確認繼承父親名下的房産,法院的判決裁定,可以作為依據,提供給公證機構和房屋産權辦理單位進行繼承登記。

責任編輯: 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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