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資本若能滿足門檻 也應允許其設立民營銀行
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新聞中心於3月12日14時45分在梅地亞中心多功能廳舉行記者會,邀請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易綱,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絲路基金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金琦就金融改革與發展回答中外記者提問。
[法制日報、法制網記者]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推動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成熟一家,批准一家,不設限額”,不設限額意味著民營銀行有著較大的發展空間,在推進過程中,如何建立相關法律、完善監管措施、保證試點銀行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
[周小川] 您所提到的這個問題確實是大家都關注的,人民銀行在這方面也做了不少的觀察和研究。具體負責商業銀行設立的工作是由銀監會負責的。當然我們有時候開記者招待會是與一行三會一局一起開的,這次是沒有銀監會的領導來參加這次會議,否則他們會回答得更好,但是我也試圖回答你這個問題。
首先,我認為在觀念上還是要認清楚銀行的金融服務也是一種競爭性服務業,雖然它的門檻高一點,門檻高主要是為了考慮安全,因為銀行為客戶管理著資金,但是它提供的也是競爭性服務,就像剛才一位記者提到的關於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我們也提到這還是需要競爭的。如果民營資本能夠滿足這樣的門檻的話,也應該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允許它們設立新型的、中小的、服務於社區的民營銀行。過去在觀念上可能稍微有一些不同的理解,認為銀行很敏感,風險很大,一般人不要經營,曾經有這樣的觀念。但時間長了以後,觀念上會慢慢地就會逐步地理清。
其次,它的標準和條件還是要明確的。其中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它有能夠識別風險、消化風險的能力。它的業務是否做得合規,也需要有比其他行業更嚴格一些的監管,所以監管的成熟、監管力量的足夠,也是一個必要的條件。
再次,金融基礎設施要保證這些銀行的正常運作。金融基礎設施包括支付、清算、交易方面,如果基礎設施不健全或薄弱的話,也會導致機構在經營過程中突然出現了問題。
此外,在規則和制度方面,要能夠更好地支援中小型銀行的運作。目前我們現存的法律並沒有對民營銀行有特別不利的規定,但是我們説有些規章制度還是要不斷細化,包括對民營的金融機構、對於公司治理方面,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的薄弱方面,應該逐步發展出更加細化的規章制度,有些是法律,有些是條例,這樣能更加促進民營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
視頻來源: 中國網 | 責任編輯: 吳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