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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東被指虛假宣傳誤導消費 拒付十倍獎勵遭訴

中國網 china.com.cn  時間: 2013-03-13  內容來源: 中國網

資料圖。轉自法治週末

資料圖。

    劉強東在微網志訪談中鄭重承諾,在京東買到假貨獲10倍賠付。他這一承諾能否兌現?這一承諾是否構成要約,具有法律效力?

  京東還確實碰上了維權者楊佔青。他説,我就是想窮盡維權的各種辦法,驗證一下,看京東對消費者是否言而有信

  “劉強東作為京東商城董事局主席兼首席執行官,代表京東商城承諾獎勵給買到假貨的購物者至少10倍的賠付卻不兌現,明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更無商業道德。”近日,在京東購物的消費者楊佔青質疑道。

  楊佔青已經向北京工商局的12315投訴舉報中心郵寄出一封《關於京東商城銷售不合格蠶絲被的舉報及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申訴信》,信中詳述了自己在京東購物的遭遇。

  “不合格”蠶絲被仍未下架

  去年12月時,天氣逐漸變冷,住在廣州的楊佔青想給在深圳的家人買床被子。他在瀏覽京東商城時發現一款標名為“恒源祥家紡全棉布料十孔蠶絲秋冬被芯”的蠶絲被,産品説明中講述了恒源祥桑蠶被的5大功能,其中3項功能和蠶絲相關,又通過桑蠶吐絲結繭提絲拉網等過程講述了恒源祥蠶絲被的生産過程。産品説明中還用圖片對比形式,講述恒源祥蠶絲被因採用了100%的一級桑蠶絲原料而與眾不同。

  “在産品參數裏介紹該款被子的市場價4000多元,網路價3000多元。而他們京東商城只賣499元,還有很多圖片佐證。我馬上就動心買了!“楊佔青説。

  楊佔青在2012年12月27日收到貨後,發現該蠶絲被的包裝袋還不錯,但被子很沉,和想像中的蠶絲被相差較遠。

  後來他了解到《蠶絲被國家標準》(GB/T24252-2009)規定,蠶絲被是指填充物含桑蠶絲(或)柞蠶絲50%及以上的被類産品。而自己買的那款只含20%的柞蠶絲,遠低於國家標準。

  “含量那麼低,根本就不能稱作蠶絲被,卻以蠶絲被名義銷售。”楊佔青説。

  “這是個誤會,我們的商品品質沒有問題。”恒源祥蠶絲被上海經銷商代理人在接受法治週末記者採訪時説,銷售過程中存在一定的“消費誤導”。

  而至於具體“誤會”是什麼、“消費誤導”又是針對哪個問題而言的,該代理人並未詳述。

  截至記者發稿,該産品尚未下架,還在銷售。被子在京東網上的介紹內容詳盡、商品圖片精美,僅客戶評論就有229條之多,可見銷量不算少。也有給差評的消費者抱怨道:“根本就不是蠶絲被,只比普通的十孔被好一點點,價格可貴多了!”

  記者發現,該宣傳網頁把産品名稱中的“十孔蠶絲”修改成“20%蠶絲十孔纖維混合被芯”,價格也降為399元,並且在産品介紹中去掉了一些蠶絲、蠶繭説明,但仍有不少蠶絲被方面的宣傳,並且在實物圖中仍能看見“蠶絲被”字樣。

  “這樣改頭換面的銷售雖然不像之前那樣誤導性強,但仍然是在以柞蠶絲冒充桑蠶絲,京東商城仍在銷售不合格的被子。”楊佔青説。

  “十倍獎勵”承諾誰來買單

  “從當初向京東客服投訴要求兌現10倍獎勵承諾,到現在已經過去兩個多月了,對方一直不作正面回復。”楊佔青告訴法治週末記者。

  “十倍獎勵”源於此前一條微網志。劉強東曾在2012年8月15日的新浪微網志訪談中稱:“如果您能在京東商城買到假貨、水貨,那恭喜您,您中獎了,你至少得到10倍的獎勵。”該承諾曾被微網志網友轉發、評論近千次,也被媒體報道。

  於是,楊佔青在鑒定完自己買的蠶絲被後,就通過京東商城網上客服進行投訴申訴,要求對方退貨、賠償,並給予價值10倍貨款的現金獎勵。

  而京東商城的做法是,讓該蠶絲被的服務商——上海甄相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給了楊佔青499元的賠償金,對楊佔青10倍的獎勵的要求一直不答覆。

  楊佔青介紹説,他中間在京東網上投訴了兩三次,最近一次投訴後,京東商城網上客服專門聯繫了高級客服電話聯繫他。但在自己説出訴求後,高級客服也只是簡單、直接否認有這樣的承諾而結束投訴。

  “當我提到劉強東的公開承諾後,她們要麼否認,要麼説京東商城沒有承諾,根本不解釋那樣的公開承諾為什麼不算數。”楊佔青對記者説。

  記者撥打劉強東的辦公室座機,一直無人接聽。

  “事實上,京東把這個問題轉嫁給了經銷商。”楊佔青告訴記者,恒源祥的上海經銷商正在與自己協商處理此事,他們是看到網上投訴的消息之後與自己聯繫的。同時京東也把協商處理此事的“皮球”踢給了經銷商。

  經過初步協商,楊佔青覺得自己有望拿到10倍獎勵,也在準備撤訴。

  “十倍獎勵”的效力如何

  “京東的壓力應該是最大的。”楊佔青對法治週末記者説,“因為此前京東被檢出還有化粧品等項目産品為不合格産品,如果都申請‘十倍獎勵’賠償,京東恐怕是吃不消的。”

  而針對劉強東微網志訪談那個至少10倍承諾的評論,不少網友都認為那個承諾就是京東商城的噱頭,可以一笑而過。

  “我就是想窮盡維權的各種辦法,驗證一下,看他們對消費者是否言而有信。”楊佔青説。

  廣東德納律師事務所律師龐琨代理了此案。他説,依據民法通則,法定代表人對外以公司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其與公司之間是代表關係,且其代表職權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故不另需公司授權委託書。所以,法定代表人對外的職務行為後果由公司承擔。而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認可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專門約定,故可視為京東商城與消費者對違約金的特別約定。

  “劉強東當時是代表京東商城做客新浪微訪談時作的承諾。所以,我認為楊先生要求京東商城兌現10倍貨款的獎勵請求是有法律和事實依據的。”龐琨説,“同時,劉強東在微網志訪談中的關於至少10倍獎勵的説法,可以看作是一種要約。在劉強東沒有明確發出變更或撤銷要約內容時,此要約有法律效力。”

責任編輯: 孫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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