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首例組織他人偷越國境案宣判 2名主犯獲刑
發佈時間: 2016-04-01 07:37:13 | 來源: 上海東方高清 | | 責任編輯: 郜玉至
人民網海南視窗海口3月30日電 3月30日上午9點,海口中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伍某拿、張某蘋組織十九人偷越國境一案,並當庭作出判決。據了解,該案為海南省第一例組織他人偷越國境案。
2015年1月間,張某蘋(女,1983年出生,山東省威海市人),對外聲稱可以辦理到南韓打工者的旅遊簽證。於是在山東召集到想要去南韓打工的姜某等三人。張某蘋在收取姜某等三人費用後,將該三人身份證資訊發給伍某拿(男,1983年出生,廣東省廣州市人,碩士研究生,海南省巨恒至遠旅遊公司負責人)辦理旅遊簽證。隨後,伍某拿以海南省某旅行社的名義將姜某等三人轉至海南一國際旅行社1月27日到南韓首爾、濟州6日遊的旅行團。1月25日,張某蘋將姜某等三人帶到海口市與伍某拿匯合,伍某拿交代姜某等三人裝扮成旅遊者,以免導遊懷疑。同年1月27日,張某蘋、伍某拿送姜某等三人到機場登機,其中一人因身體不適放棄登機。事後,伍某拿收取好處費每人人民幣4000元。姜某等2人在南韓後脫離旅遊團去向不明。
2015年2月份,伍某拿、張某蘋二人商量再次組織一個20人團,以旅遊名義辦理出境手續,到南韓後再安排脫團。經商量,張某蘋答應事後給予伍某拿每人人民幣5000元的好處費。隨後,張某蘋召集王某等16人,並收取一定的費用。張某蘋將王某等16人的身份資料傳給伍某拿,並由伍某拿幫該16人報去南韓旅遊團。伍某拿用假名“陳大文”將該16人報至海南一家國際旅行社2015年3月5日南韓首爾濟州6日遊的旅行團。3月3日,張某蘋帶王某等16人到海口市美蘭機場附近住宿。3月5日,伍某拿、張某蘋送王某等15人從海口美蘭機場登機去南韓。其中一人因簽證被拒沒有去南韓,張某蘋將其所交費用全額返還。王某等15人到南韓後當晚全部脫離旅遊團去向不明。案發後,張某蘋向公安機關退回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00元。
龍華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伍某拿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張某蘋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宣判後,被告人伍某拿、張某蘋不服一審判決,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訴。庭審中,海口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意見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伍某拿、張某蘋為謀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有關出入國境管理法規,以辦理旅遊簽證的形式,非法組織多人出境,其行為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上訴人伍某拿、張某蘋二次共組織19人非法出境,其中2人因身體及被拒簽等原因未能出境外,其餘17人全部非法出境,人數眾多,二上訴人分工合作,各負其責,共同完成非法組織多人出境的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係主犯,依法應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鋻於上訴人伍某拿、張某蘋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上訴人張某蘋積極退回違法所得,對上訴人伍某拿、張某蘋予以從輕處罰。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海口中院當庭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説法
本案的焦點:一、在於伍某拿、張某蘋的行為是否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經查,2015年1月和3月,張某蘋、伍某拿為牟取利益,兩次組織19名出國打工人員以旅遊的形式出境打工。由張某蘋召集人員,按照是否需要在南韓接應和安排工作等情況,收取每人2.5萬元至4.5萬元不等的費用,並將出國打工人員名單及身份資料報給伍某拿,伍某拿以假名通過兩家旅行社為19人辦理到南韓首爾、濟州6日遊的旅行團,並支付團費。為避免懷疑,張某蘋將19人帶到海南省海口市時,張某蘋、伍某拿要求19人裝扮成旅遊者身份,並組合假裝成親屬關係,還交代到達南韓脫團的時間和注意事項等。在出國打工人員到達南韓後,張某蘋通過手機微信多次交代出國打工人員及時脫團以及與南韓的接應者聯繫,幫助部分出國打工人員在南韓聯繫工作等。其中一人因身體原因、一人因被拒簽不能出境外,其餘17每人平均非法出境到達南韓,該17人到達南韓後均全部脫離旅遊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的規定,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規定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解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使用以虛假的出入境事由、隱瞞真實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方式騙取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應當認定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本案中,上訴人伍某拿、張某蘋召集19名非法出境打工人員,策劃聯絡安排該19人以虛假的出境旅遊事由騙取旅遊簽證,以合法的形式組織他人出境打工,其主觀目的不是組織旅遊,而是將該19人非法送出國境。伍某拿、張某蘋的行為符合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構成要件。同時,伍某拿、張某蘋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編造出境事由,騙取旅遊簽證等出境證件,其行為同時構成騙取出境證件罪。根據《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實施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同時構成騙取出境證件罪、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出售出入境證件罪、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處罰較騙取出境證件犯罪的處罰重。對此伍某拿、張某蘋的行為應以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定罪處罰。
二、伍某拿、張某蘋均起主要作用。經查,本案中,為組織出國打工者非法出境,伍某拿、張某蘋商定以旅遊為名騙取到南韓的出入境證件,並約定利益分成,由張某蘋召集、組織出國打工人員,收取費用,將出國打工人員名單及身份資料報給伍某拿,伍某拿以假名與旅行社簽訂出境旅遊合同等,辦理到南韓旅遊的手續,張某蘋將出國打工人員帶到海口美蘭機場登機,伍某拿、張某蘋要求出國打工人員裝扮成旅遊者身份,並假裝成親屬關係分組住宿,並交代出國打工人員到達南韓脫團的時間和注意事項等,張某蘋為部分脫團人員聯繫在南韓的工作,伍某拿、張某蘋兩次共組織19人出境,其中17人非法出境並脫團。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均起主要作用。 (毛雷 胡坤坤 符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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