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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擴大案件資訊公開範圍

中國網 china.com.cn  時間: 2012-10-31  內容來源: 央視綜合

 
 
 
 

  確保公開的關鍵,並不在公開原則的確立,也不在公開範圍的細化,而在於責任追究制度的不可或缺,且執行到位。

  公安部近期制定下發了《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這是第一部全面規範公安機關執法公開的規範性文件。

  長期以來,公安資訊公開工作受“秘密偵查”原則的影響,能不公開就不公開。似乎偵查過程越神秘、偵查結論就越能得到公眾的尊重,公安機關的權威就越能得到強化。但事實上,在權利意識勃興、公民參與日漸滲入公權力的今天,神秘不但不能産生公信和權威,反而容易産生質疑、批評與不信任。因為權力暗箱運作,腐敗現象就可能應運而生;也因為權力暗箱運作,公民的知情權受到侵害,也給了謠言走到真相之前的機會,反過來又影響執法的效率。

  可見,“秘密偵查”與“偵查神秘主義”並不能畫等號。確屬偵查秘密的,理當保密,但不屬於偵查秘密的,就應分門別類,在合適的時機向特定對象或是向全社會公開。絕對公開和絕對不公開都不符合公安執法工作的特點和規律。鋻於公安執法資訊不但量大,而且覆蓋面廣,有必要對這些資訊進行細緻分類,以壓縮基層公安機關的解釋權和自由裁量權,確保該公開的能夠及時、有效公開。

  此次公安部的新規就詳細列舉了公安機關應向社會公開的12類執法資訊,最引人關注的是,規定要求公安機關應向社會公開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案件事件調查進展和處理結果,以及公安機關開展打擊整治違法犯罪活動的重大決策。在資訊公開範圍上的擴大,成為新規的最大亮點。

  而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實施以來的經驗,並非規定了“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職能部門就都能積極響應中央的資訊公開要求,主動向社會依法公開。確保公開的關鍵,並不在公開原則的確立,也不在公開範圍的細化,而在於責任追究制度的不可或缺,且執行到位。

  公安部此新規就明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安機關未按照本規定履行執法公開義務的,可以向該公安機關提出公開申請。經申請,該公安機關仍拒絕履行執法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舉報。而對於那些公開資訊錯誤、不準確或者弄虛作假的,公開不應當公開的資訊等情形,將先由上一級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公安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責任制度有了,接下來公眾關注的就是,真有公開不作為、虛假公開或亂公開的個案發生,嚴肅“處理”能否如期到來?

 

責任編輯: 魯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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