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學者:推動東京大審判資料發掘整理
中國網 china.com.cn 時間: 2012-10-25 內容來源: 央視新聞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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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1月19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日本東京對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日本首要戰犯的國際審判。1946年1月19日,遠東盟軍最高統帥部根據1945年12月16—26的莫斯科會議規定,發表了特別通告,設置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同時頒布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其內容與英、美、蘇、法4國在倫敦簽署的《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基本相同。
中國委派法學家梅汝璈為法官。由11國檢察官組成的委員會于1946年4月29日向法庭提出起訴書。被告28人,除松岡洋右等3人已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外,實際受審25人。起訴書控告被告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犯有破壞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審訊自1946年5月3日開始。1948年11月12日法庭宣佈判處東條英機、廣田弘毅、土肥原賢二、板垣徵四郎、松井石根、武藤章、木村兵太郎絞刑,木戶幸一等16人判處無期徒刑,東鄉茂德判處20年徒刑 ,重光葵判處7年徒刑 。7人絞刑于1948年12月23日在東京巢鴨監獄執行。絞刑于1948年12月22日執行。
自1950年起美國不顧世界輿論的反對,將判刑的首要戰犯陸續釋放出獄。這次審判並不能代表所有被侵略國家人民的意志。但確認侵略戰爭為國際法上的犯罪,策劃、準備、發動或進行侵略戰爭者列為甲級戰犯,是對國際法戰犯概念的重大發展。
責任編輯: 魯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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