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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組部: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事項工作

中國網 china.com.cn  時間: 2013-12-30  內容來源: 央視新聞頻道

中組部: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事項工作

 

    京華時報訊  今後,領導幹部如不如實填報收入、房産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外等情況,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後備幹部名單。昨天,中組部印發通知,要求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有關部門每年還將按比例隨機抽查。

    隱瞞不報不得提拔任用

    據了解,201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曾印發《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要求領導幹部應報告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個人收入、房産、投資等事項。

    此次中組部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不斷強化對領導幹部的監督,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嚴格按照《規定》,積極主動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保證填報內容真實準確。

    《通知》明確,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或隱瞞不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在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看來,此次通知對《規定》還有了一個重要補充,提出“凡不如實填報或隱瞞不報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後備幹部名單。”

    報告材料將按比例隨機抽查

    按照該《通知》,今年起還將開展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工作。據了解,抽查核實工作主要是對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核實,每年按一定比例開展隨機抽查。同時,根據工作需要對擬提拔的部分考察對象、擬列入後備幹部人選對象和其他需要核查的對象進行重點核查。

    中紀委副書記張軍此前透露,中央巡視組在首輪巡視中,已經第一次運用了一種巡視手段,就是抽查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看看報告得實不實,查出來的問題和報告的情況能否反映問題線索。我們主要是通過這些方式方法,努力地把老虎和蒼蠅找出來。”

    □問題

    報告打折扣甚至有假資訊

    中央黨校教授辛鳴指出,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這幾年一直在做,但效果並不明顯,沒有達到制度安排的預期目的。“現在領導幹部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時,願意報就報,不願意報就不報,不僅內容打了折扣,還出現了虛假資訊或缺斤短兩的資訊。”

    “全國縣處級以上幹部有幾十萬,這還不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幹部,廳局級幹部也有幾萬人,個人有關事項的報告無疑是龐大的數據,真偽的甄別不容易,也難免會有水分。”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説。

    利用職務便利為其親屬經營活動謀利,向海外轉移財産,“裸官”貪腐……近年來發生的一些貪污腐敗案件表明,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監督與威懾作用並沒有真正體現出來,亟待完善。

    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明確提出,認真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並開展抽查核實工作。目前,廣東、上海等地已啟動或實施了這項工作。

    在浙江省武義縣,當地紀委對14項報告內容進行核實。從抽查核實結果看,37名抽查對象中有11人重新申報,補報內容全部為房産遺漏,其中有10人漏報房産共14處。同時,一些黨政正職領導幹部在自行申報有關房産問題上存在報告不實的情況。

    “從發現的問題看,要精確掌握領導幹部個人情況,必須要有核查機制。對於不實申報者要承擔法律責任,還應被問責。”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政與公共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説。

    □對策

    申報核查迫幹部無僥倖心理

    《通知》明確,每年按比例隨機抽查個人事項報告材料。中央編譯局研究員何增科表示,這是完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實質性舉措,抽查核實有利於對虛假申報進行處理,提高懲治腐敗效率,利於在早期發現問題。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提出,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應當有申報、核查、公示三個環節,“如果只申報而不核查的話,申報就沒有多大意義,很多瞞報假報通過核查才能發現。”

    抽查核實作為一種手段,將對領導幹部形成威懾,使其放棄僥倖心理。“可以説,單純申報只能使這項制度發揮兩三成作用,如果申報加核查,則可以發揮50%至60%的作用,再加上公示,就能發揮更大作用。”姜明安説。

    對於抽查核實的範圍、方法、結果運用等,尚未出臺具體規定,但有專家表示,抽查應在各級領導幹部中全面展開。竹立家提出,“抽檢應以省市縣三級為主幹核心,梯級選擇抽樣對象,重點是黨政一把手,其次是各級黨委的常委成員。”

    事項公開或從新任幹部開始

    中組部此次通知所提到的領導幹部個人事項申報,正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所列入的15大領域和60個改革事項其中的一項。

    中紀委研究室主任李雪勤此前解讀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時提到推行新提任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從業、財産、出國境等有關事項公開制度的試點,抓緊制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辦法等觀點。

    竹立家表示,公務員最重要的職業預期就是升到更高的職位,這也是人性的表現,但現在有了硬“杠杠”,“如果不如實申報,職業預期就基本無望。這對一些幹部權力行為約束方面將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申報和抽查結果都應該公開

    竹立家説,領導幹部個人事項不公開不透明造成腐敗蔓延。不公開,群眾就無法監督。他認為,公開透明應首先表現在崗位權力的公開透明,因為官員犯錯誤主要是在崗位權力上,而崗位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是對該官員具體情況的了解,包括住房、子女出國等情況,“至少應在一定範圍內公開透明,起碼要在本單位內公開。以後,一些重要單位還應逐步向社會公開。”

    對於隨機抽查核實,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認為,抽查結果也要向社會公開,“讓老百姓知道一些細節,到底是真實還是虛假,如果不真實誤差有多大,主要反映在哪些方面”。

    應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領導幹部

    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的幹部

    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

    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對違規行為處理

    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併處理。

    應用範圍

    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監督工作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經批准可查閱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在履行職責時,經批准,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經批准,可以查閱案件涉及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接到有關舉報,或者在幹部考核考察、巡視等工作中群眾對領導幹部涉及個人有關事項的問題反映突出的,經批准可以對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責任編輯: 孫婉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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