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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羅宣言》70週年:《開羅宣言》明示釣魚島歸屬中國

發佈時間: 2013-12-01 12:11:19  |  來源: 央視新聞頻道  |  作者: tianmai  |  責任編輯: 孫婉露

《開羅宣言》70週年:《開羅宣言》明示釣魚島歸屬中國

 

    國際線上消息(記者 黎萌):在《開羅宣言》簽署和發表70週年之際,中國社會科學院日本研究所研究員高洪在接受媒體聯合採訪時指出,中日圍繞釣魚島主權的爭端,在法理層面上可以追溯到《開羅宣言》。而該宣言明確規定,日本必須將竊取的包括澎湖列島在內的中國領土歸還中國。

    《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繼受關係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首腦聚會開羅後簽署的《開羅宣言》發表。《開羅宣言》確認了日本發動的對華戰爭和太平洋戰爭的侵略性質,同時明確規定日本用武力從中國竊取佔領的東北各省、台灣和澎湖列島等必須歸還中國,成為戰後中國從日本手中收復台灣的國際法依據。

    高洪説,全世界的島嶼或者領土爭端都包括三個方面:歷史、國際法和現實的實際控制。歷史方面又可分四個要點:誰先發現、誰先命名、誰先有效管轄和誰先開發利用。在歷史證據鏈和歷史辯論上儘管日方有日方的説法,但中國佔明顯優勢。

    他説,在國際法方面,中國用的是《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日本用的是所謂的《舊金山和約》,但《舊金山和約》是排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片面媾和的和約,中國當然不承認,但是日本也在拼命質疑《開羅宣言》的法律效力。

    從性質上講,《開羅宣言》是解決二戰以後日本領土範圍的國際法依據,當然它也是中國人民經過全面抗日戰爭贏得的國際法意義上的實際成果。中國為此付出了3000多萬條人命,歷經14年的鬥爭,最終贏得了一定的國際地位。

    高洪認為,中國的這種國際地位,是中國人民抗戰成果的早期法律表現。“對於今天的釣魚島主權爭端來説,它也是我們保證從國際法角度維護領土主權的法律保障。”

    高洪還表示,從學術角度來看和從法源意義上講,《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一個繼受關係。因為《開羅宣言》裏明確講,“日本竊取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他説,這句話到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發表的時候,其中第八條非常明確地規定了“《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以及吾人所決定的其他小島。”因此,《波茨坦公告》是繼承了或者説是繼受了《開羅宣言》。

    “日本于1945年9月2日在美國的密蘇裏艦上簽了投降書。投降書寫得很清楚,明確接受《波茨坦公告》,並承諾忠誠履行公告的各項規定,當然包括第八條。所以從法律關係上可以看出,日本按照《波茨坦公告》簽了投降書,《波茨坦公告》中關於日本的戰後領土來源自《開羅宣言》,這就是法律繼承關係。”

    美國1942年即有處治日本領土意見

    高洪介紹,《開羅宣言》的參與方是中、美、英三國,中國當然是主張日本竊取的領土都要歸還,美國總統羅斯福在這個問題上的表述實際上是來自於1942年。當年2月,美國政府在國務院裏設立了一個戰後外交政策諮詢委員會。該委員會就戰後處置日本形成過一個意見,即“應該使日本的領土回復至中日甲午戰爭之前”。

    日本方面宣稱,1884年有日本的古賀辰四郎家族發現了一個島嶼,而且是無人島,於是古賀辰四郎向當地政府提出要佔這個島。日本內務卿就此事寫信給外務卿。外務卿給內務卿回信説,這個島和大清國有關係,日本要是貿然去佔領的話一定會引起國際摩擦。

    “那時候,清朝的北洋水師至少在氣勢上能壓倒日本,所以日本沒囂張到馬上動武的程度。”高洪説。“日本對此的解釋是,它觀察了10年,多次到那裏進行過調查,發現確是無主島。我們中國認為,無人島並非無主島,所謂日本多次調查,實際上就只有一次。”

    1895年1月,日本政府內閣決定把整個釣魚島收歸日本。中國説日本是竊佔的,因為甲午戰爭是從1894年7月25日開始的,到了那年年底,大清國已經戰敗,北洋水師也覆滅了,清朝已經開始求和,所以日本是利用打敗清朝後竊佔的。

    高洪總結説,如果要追究法源過程,《波茨坦公告》是源自《開羅宣言》,《開羅宣言》至少在美國那裏是源自美國政府1942年2月的政策主張,即“應該使日本的領土回復至中日甲午戰爭之前”。而日本是在甲午戰爭之後竊佔的釣魚島,這一點沒有什麼可狡辯的。

    開羅宣言的國際法地位不容否定

    關於釣魚島的歸屬問題,日本方面還有其他一些説法,比如宣稱釣魚島不屬於澎湖列島,而屬於琉球群島。中國認為,不論歷史記載或從中國歷史上的防禦邊界來看,釣魚島都不屬於古琉球群島,不是古琉球國的一部分,而是中國海防和古琉球的邊界。就是説,釣魚島是中國的,過了釣魚島就是琉球的。

    “日本説領土問題當然要依據國際法,説自己是遵守《波茨坦公告》的,但它又説《開羅宣言》無非就是三個國家的領導人的一個宣言,這宣言不等同於國際法。”

    高洪認為,這是完全講不通的。因為在國際法當中,宣言或者以公報形式公佈出來的宣言都被視為國際條約。因為公約、條約、宣言、公報、議定書都是廣義的條約,如公認的《維也納條約公約》第二條規定:“稱‘條約’者,謂國家間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于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

    因為《開羅宣言》已經經過日本投降書的確認,所以它確實有國際效力,而且對日本也是有法律效力的。事實上,國際上有很多峰會之後都有新聞公報,與會國都表示承諾,這就有國際法律效力。

 

責任編輯: 孫婉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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