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相關涉稅規定,推進民辦學校分類管理

發佈時間:2018-03-05 11:43:08  |  來源:中國網  |  作者:胡衛  |  責任編輯:魯楠

 

調整相關涉稅規定,推進民辦學校分類管理(胡衛)
摘要:為貫徹中央有關對民辦學校實施分類管理的戰略部署,按照民辦教育新法新政的要求,各地已經或正在研製相關配套制度。但現有部分涉稅規定,影響了地方配套政策的出臺及實施。其中,有關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免稅資格認定、營利性學校稅收優惠以及現有學校轉設中的稅費問題,均未在相關規章及文件中得以明確,成為推進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一大瓶頸。對此,亟需通過國家層面作出法律適用解釋、調整相關涉稅規定等途徑,加以穩妥解決。

 


2016年11月以來,根據中央有關對民辦學校實施分類管理的戰略部署,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了《民辦教育促進法》(簡稱“新法”),國務院以及教育部等部門相繼頒布了《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和《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等重要文件(簡稱“新政”)。根據上述新法新政的授權及要求,各省級人民政府都應出臺相應的配套制度,以推進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落實相關支援與規範措施。但是,現有部分國家層面的涉稅規定,則影響了地方配套制度的出臺及實施,成為各地推進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的一大瓶頸。
其一,財政部、國稅總局有關非營利性法人免稅資格認定的相關條件規定,將導致按新法規定選擇維持非營利性辦學,但出資人在學校終止時要求從剩餘資産中獲得補償或獎勵的民辦學校,被排除在免稅資格之外。因為,按照新政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只有按照稅法規定進行免稅資格認定後,才能免征非營利性收入的企業所得稅。而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的有關規定,要想獲得免稅資格認定,則必須滿足“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産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産權利”。 顯然,這一規定如果不加調整,就勢必會導致新法有關“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有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很難得到落實。 
其二,新法新政沒有就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稅費問題,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而一旦完全按照企業標準納稅,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辦學成本將顯著增加,這一定程度影響了現有民辦學校舉辦者的分類選擇。新法新政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稅收優惠問題,作了比較具體細緻的規定,這有利於促進這一類型的學校健康發展。而對於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稅收問題則語焉不詳,只是籠統地提及適用“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是,現有涉稅方面的法規及文件,並無針對營利性學校的任何稅收優惠規定。據有關研究機構的測算,如完全按照企業標準繳稅,選擇轉設為營利性學校(公司制企業),其辦學成本將在現有基礎上增加30%以上。
其三,新法新政對於民辦學校分類轉設過程中所涉及到的諸多稅費問題,沒有作出具有操作性的相應規定,如按不調整相關涉稅規定,將導致存量學校分類改革制度交易成本極其高昂。由於現有民辦非企業性質的學校法人和營利性學校法人分屬於不同審批及登記機關管理,因此,對於存量學校而言,如果要轉設為營利性學校,則須先在民政部門終止原有的民辦非企業法人資格,然後再去工商部門登記為營利性法人。據有關機構分析,在轉設過程中,涉及到財務清算、産權確認以及資産過戶等問題,而由此所産生的交易稅、契稅、印花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個人所得稅等稅費不下十來種,如果不予減免的話,各種稅費大約要佔到學校凈資産的三分之一以上。
十九大報告強調指出,要“支援和規範社會力量興辦教育”。鋻於國家層面涉及民辦學校稅收方面的相關規定,還存在一些不夠完善和不盡合理的地方,從有利於分類管理、分類扶持和分類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角度,本人提出以下三點建議。
建議之一: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牽頭,協調財政部、國稅總局,就財稅[2014]13號文所涉及的免稅認定條件進行補充説明,作出暫行規定,掃除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免稅資格認定的障礙。出於順利實施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的需要,從現階段基本國情出發,對於現有存量學校維持非營利辦學的,在對其進行免稅資格認定時,應當實施特殊免稅政策,不以出資人放棄所投入資産的最終産權為前提。
建議之二:由國務院法制辦牽頭,教育部會同財政部、稅總等部門,儘快研究並明確兩類不同法人類型民辦學校尤其是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稅費政策。對於分類後新設的民辦學校,建議比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15〕45號)的相關規定,對於社會力量興辦的教育機構所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征營業稅(增值稅);對於經過免稅資格認定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其合法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對於非營利學校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學校減半增收行政性事業費。此外,對於從事學歷教育和學前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應參照高新技術企業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建議之三:在國家層面上,儘快明確現有民辦學校轉設為營利性學校過程中所涉及的稅費問題,並最大程度予以減免,以降低分類轉設成本,破除分類改革中的“天花板”和“玻璃門”現象。對於依法從現有民辦非企業單位轉設為公司制企業的營利性學校,在不改變教育用地性質的前提下,按賬面原值過戶的校園用地及校舍,免除交易稅,暫緩徵收土地增值稅和契稅。借鑒上海、遼寧和黑龍江等地的做法,對於新設的民辦學校,其舉辦者以不動産作為出資,因履行出資義務需要將有關不動産登記到民辦學校名下的,只繳納證照工本費和登記費。

 

責任編輯: 魯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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