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建議

發佈時間:2018-03-05 11:32:16  |  來源:中國網  |  作者:胡衛  |  責任編輯:魯楠

 

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建議(胡衛)
摘要:隨著《民辦教育促進法》的修改,修訂《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成為當務之急。特提出如下建議:以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為宗旨,以增強《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可操作性、可行性、實效性為方向,堅持管扶並舉、營非結合、上下銜接、內外並重、新老兼顧。《實施條例》要對上位法進一步細化,對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固化,對現實中疑難問題消化,對地方改革探索成果深化。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支援和規範社會力量興辦教育”這為新時期我國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指明瞭前進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我國現行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施行于2004年4月1日,為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施行10多年來,我國法律體系、社會結構、民辦學校都發生了重大變化,在民辦教育研究與實踐探索方面積累了不少經驗。隨著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民辦教育的法律體系發生重大調整,因而修訂《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很快被提上了議事日程,成為當務之急。
教育部在2017年工作要點中明確提出,“修訂《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目前,國家相關部門正在加快推進條例修訂工作。該項工作直接關係到新法新政的進一步落地,其意義重大,無需贅言。修訂工作要以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為宗旨,以增強《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可操作性、可行性、實效性為方向,簡言之,體現在“五個堅持”。
一是管扶並舉。民辦教育的扶持和監管是一面硬幣的兩面,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沒有規範就沒有扶持,因此,一方面要在資金、土地、稅收、師生待遇上予以支援,另一方面要在法人治理結構、年檢、財務、資訊公開、法人變更上加強監管。
二是營非結合。要進一步完善兩套制度體系,就像修建國道、省道、高速公路一樣,讓行駛者自主選擇,既要支援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發展,落實與公辦學校同等地位,也要健全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相關政策,讓其按章納稅,依法辦學。
三是上下銜接。要理順民辦教育的管理體制,分級管理,分工負責,明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省級(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中央政府各自職責。
四是內外並重。不僅明確教育行政系統內部的職責,還要明晰發改、財政、民政、人社、稅務、工商、國土等部門和行業組織的職責。
五是新老兼顧。新設立的民辦學校和存量的老學校統籌考慮,對於修法前設立的老學校的補償和獎勵給予一些宏觀層面的方向性規定。
古語説,“求其上,得其中;求其中,得其下;求其下,必敗”。修訂《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應當融合我國在教育綜合改革、分類管理試點等方面所取得的最新理論成果與實踐經驗,具體而言,應把握好以下“四化”。
1.《實施條例》要對上位法進一步細化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是《民辦教育促進法》的下位法,目的是將民促法的內容進行細化,對民促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和制度作出具體規定,以增強可操作性,便於理解和執行。因此,《實施條例》必須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其中的具體概念應與民促法相一致,可以參考《民辦教育促進法釋義》。條例應該是對民促法的細化、解釋、補充,比民促法更細,更具可操作性。例如,關於加強黨的領導,建立監督機構,對民辦學校實行督導,扶持舉措,等等。特別是稅收問題,按照規定,稅收的開徵、停徵以及減徵、免征、退徵、補徵都是按國家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地方的許可權和空間很小,應進一步明確稅收優惠的範圍、種類、對象、程度等。
2.《實施條例》要對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固化
《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意見》是根據新修訂的民促法出臺的一份重要行政法規,其中有許多新提法、新舉措、新設計,應該在《實施條例》中得到體現。譬如,建立強制資訊公開和黑名單制度、財務審計制度,政府財政扶持納入預算,諸如此類重要成果可適當考慮在條例中進一步強化。與此同時,《實施條例》宜對國務院相關部門頒發的最新規章進一步固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教育部關於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條例》《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公示辦法(試行)》等文件都對民辦教育産生影響,對廣大民辦學校提出了要求。《實施條例》應該與之相對應、相銜接。
3.《實施條例》要對現實中疑難問題消化
現實中,民辦教育在發展中遇到許多突出問題,條例要作出回應:一是對民辦教育的經費扶持落實不到位,不少地方尚未落實民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生均公用經費補助,對此,可以在實施條例中考慮建立中央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二是舉辦者變更頻繁失序,民辦學校轉讓控制權、管理權現象層出不窮,缺乏審批,對此,要加強相關監管;三是教師權益和待遇得不到保障,可以考慮將教師培訓納入統一系統,完善教師社會保障共同分擔體系;四是存在辦學不夠規範現象,人民群眾反響較大,要加強外部和內部監督;五是法人財産權未落實,過戶遲緩,沒有履行出資責任,能否從國家層面考量資産過戶稅費減免優惠政策;六是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問題,全國266所獨立學院正在觀望之中,《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事業單位依法舉辦的營利性經營組織,必須實行獨立核算,依照國家有關公司、企業等經營組織的法律、法規登記管理。”獨立學院如何分類管理尚存在政策空白。
4.《實施條例》要對地方改革探索成果深化
改革開放30多年來,特別是《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頒布10多年來,全國各地因地制宜,進行了大膽嘗試,有益探索,民辦教育事業獲得快速發展,有些經驗具有普適性和推廣價值。例如,上海的學費專戶和財務管理制度,重慶的生均補助和財務審計制度,浙江的擴大辦學自主權制度,江西的督導專員制度,陜西的扶持民辦高等教育發展制度,等等。諸多寶貴經驗和成熟做法,應該積極吸收借鑒,將地方經驗上升到國家層面,予以深化推廣。

 

責任編輯: 魯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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