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適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政策導向的提案

發佈時間:2018-03-05 11:19:58  |  來源:中國網  |  作者:胡衛  |  責任編輯:魯楠

 

關於調適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政策導向的提案(胡衛)

摘要:民辦幼兒園已成為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的主力軍,在實現“幼有所育”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一些地方將營利性民辦園排除在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提供主體之外,且對其幾乎不採取任何扶持措施,這在相當程度減損了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的有效供給。為此,國家層面要引導地方調整政策導向,進一步鼓勵並支援各類民辦園參與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同時,採取切實措施,推動各類普惠性民辦園提供“有品質”的學前教育服務。

 

 

普惠性資源不足是當前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主要矛盾。為實現“幼有所育”和“努力讓每個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品質的教育”,教育部提出,我國普惠性幼兒園佔比要在2016年60%左右的基礎上,提高到2020年的80%以上。這應該是教育行政部門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思想的重要戰略舉措。然而,隨著全面二孩政策效應的持續釋放,未來5-10年,我國每年新生兒將保持在1800萬左右,“入園難”、“入好園難”仍將是各級政府施政所共同面臨的重大挑戰之一。
國家統計數據顯示,近十年來我國民辦園辦學規模維持在年均5%左右的增速,截至2016年全國已有55.23%的幼兒在民辦園就讀。未來一個時期,民辦園可以也應當成為參與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的重要主力軍。然而,近期國家層面及一些地方所出臺的涉及普惠性幼兒園的政策,則出現了一定偏差,限制了民辦園更好地參與提供普惠性服務。體現在:
一是相關部門對不同類型民辦園的政策界定比較模糊。隨著《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所有法律修訂的完成和《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新政文件的出臺,和其他各級各類民辦學校一樣,我國民辦園也將實施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然而,誠如最新發佈的《教育部等四部門關於實施第三期學前教育行動計劃的意見》等政策文件,仍未明確兩類民辦園的政策適用問題,且幾乎沒有涉及營利性民辦園的政策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地方施政時的思想混亂和路徑偏差。
二是一些地方將營利性民辦園排除在普惠性服務提供主體之外。當前,陜西、河南等省域簡單將普惠性民辦園認定為非營利民辦園,而將營利性幼兒園排除在外,這在很大程度上擠壓了營利性民辦園的生存空間。不僅如此,在國家2020年80%以上規劃目標基礎上,各省進一步將普惠性幼兒園發展比例提高到85-90%。這意味著,在普惠性民辦園等同於非營利性民辦園的規定下,營利性民辦園只有10%左右的發展空間,這既違背了“法無禁止皆可為”的基本精神,也某種意義上“剝奪”了營利性民辦園參與提供普惠性服務的主體資格。
三是現有針對普惠性民辦園的扶持政策效果十分有限。不少地方在制定普惠性民辦園的補助標準時,普遍將普惠性幼兒園視作“低價園”,而且多數只是給予 “小部分成本補助”。如,天津等地對普惠性民辦園每年生均扶持標準都在500元上下,有的地方甚至更低。這種以低補助來換取民辦園“低收費”的做法,忽視了普惠性幼兒園自身發展的內在品質要求,導致民辦園參與建設的積極性不高。這樣一種政策措施,不僅對民辦園辦學資源的增長無實質性幫助,還造成民辦園與公辦園生均培養經費差距不斷拉大,最終造成在普惠性民辦園就讀的幼兒面臨新的“品質不公平”。
針對以上種種問題,為更好動員和吸引更多社會資源參與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應當調適現有針對普惠性民辦園的一些政策導向。對此,本人建議:
第一,儘快明確兩類民辦園均有提供普惠性服務的功能。尊重民辦教育新法新政精神,堅持依法治教,大力鼓勵各種社會力量興辦普惠性學前教育。為此,一方面,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要儘快對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的認定、收費、品質、評估、管理等標準體系,提出有針對性的指導性意見,避免地方各自為政,政出多門,造成思想混亂和省域間的政策衝突;另一方面,要通過加強典型宣傳和正面引導,進一步確立“無論是非營利性還是營利性幼兒園,都是社會主義公益性事業”這樣一種基本理念,加快推進非營利和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分類管理,依法落實不同法人類型民辦幼兒園相關扶持政策,併為營利性民辦園留足發展空間。
第二,大力支援營利性民辦園參與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立足基本國情,面對普惠性幼兒園需要大規模發展的艱巨任務,在優先扶持非營利民辦園發展的同時,應當充分發揮營利性民辦園在增加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總量中的重要作用。為此,一要敦促各地要重新調整現有政策,將營利性民辦園納入普惠性服務提供主體範疇;二要根據教育“軟服務”的特點,出臺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的品質標準,儘快研究向營利性幼兒園購買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的具體辦法;三要在公共財政短期內無法充分保障的西部農村及老少邊窮地區,以特殊政策撬動方式,加大力度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民辦園,並支援其集團化發展、規模化經營,以彌補當前我國學前教育發展的“短板”。
第三,正面引導地方適時調整現有普惠性幼兒園的扶持方式。要站在辦好人民滿意教育的高度,切實深化學前教育服務體系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一是要將扶持政策導向由“低收費”向“公平而有品質”轉變,不僅要引導民辦園實施“低收費”,更要引導民辦園提供高品質的學前教育服務。二是要提高對普惠性民辦園的財政補助標準,使其生均培養成本大致達到同類公辦園同等水準,從而保障普惠性民辦園的基本保育品質。三是要按照非義務教育階段實施成本分擔原則,允許普惠性民辦園適當調高收費標準,並結合各地實際推行“教育券”制度,推動民辦園良性競爭和健康發展。四是要儘快細化和落實租金減免、教師培訓、教研指導、稅收優惠等扶持舉措,支援各類民辦園增強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供給能力。

 

責任編輯: 魯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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