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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點》:騎共用單車被撞,誰該負責?

發佈時間: 2017-07-26 14:53:37  |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中國網  |  責任編輯: 孫磊

騎共用單車被撞,誰該負責?

今年3月26日,上海一個11歲男孩在使用共用單車過程中與客車相撞,被捲入車底身亡。7月19日,死者父母將ofo連同肇事方訴至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索賠878萬元,並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並更換為更安全的鎖具。據悉,這是發生在上海的首例不滿12歲未成年人使用共用單車致死案例。

事發後ofo曾發佈官方聲明,表示將研究出一套有效的防範機制,從源頭上杜絕12歲以下未成年人使用單車,從而避免悲劇再次發生。

對於這起悲劇,坊間對於主要責任的認定並無異議。男童之所以需對事故負主要責任,主要原因在於“雙重違法”:其一,事發時男童不足12歲,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規定,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其二,事發時男童逆向行駛,同樣違反了交通規則。而肇事司機左轉彎時,疏于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次要責任。

對於爭議的焦點,男童騎行單車的提供者ofo公司是否要負責任?

一種觀點認為,共用單車企業沒有任何責任可言,畢竟小孩有錯在先,“盜騎”與逆行才是事故的關鍵原因。ofo在這一事件中並不存在主觀故意,但未必就沒有無心過失,這主要體現在單車配備的機械鎖具上,既缺少定位裝置,又密碼唯一。一次使用之後,完全可以憑密碼將其變為“私享單車”。由於不像智慧鎖那樣,每次需憑手機掃描解鎖,這也間接讓其“如果您還不滿12歲,等一等再騎哦”的倡導成了一紙空文。

古話説,君子不立於危墻之下。對於一個服務面向大眾的企業來説,必須確保其服務或者産品不是“危墻”。作為提供出行服務的特殊企業,ofo等企業必須確保産品的安全性,確保其是一個友善的、不存明顯紕漏的産品,因為這事關公共安全和大眾利益。所以要修建圍墻。人如此,企業亦然。而機械鎖具明顯就是一道有缺口的圍墻。

責任編輯: 孫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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