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投毒案二審維持死刑判決
發佈時間: 2015-01-09 08:26:22 | 來源: 央視國際 | | 責任編輯: 晴天
昨天上午,備受關注的“林森浩投毒案”在上海高院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去年2月18日,原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此次二審維持死刑判決後,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這一判決將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宣判前一小時,林森浩家屬、黃洋家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陸續進入法庭。法院還開闢了視頻法庭,讓旁聽人員同步觀看宣判的整個過程。上午10時,林森浩在法警的押送下走進第五法庭,略顯疲憊的他穿著一身黑色上衣,臉色有些蒼白。在核對了身份、戶籍等情況後,審判長開始宣讀刑事裁定書。過程持續約半小時。
林森浩聽到結果後,幾乎沒有表情,也沒有回望旁聽席。林森浩的叔叔捶胸頓足地走出法庭,林父似乎不願相信親耳聽到的結果一般,呆坐在原地;黃洋的父母則抱在一起痛哭。宣判結束後,林森浩的父親表示難以接受法庭的判決,寄希望於最高院復核。
上海高院二審判決回應三大爭議點
焦點一:致死黃洋的毒物到底是什麼?
檢方認為,現有證據證明林森浩投放于飲水機中的二甲基亞硝胺毒死了黃洋。
辯方認為,證據不足,要求提供毒物檢測的質譜圖。
高院意見:第一,林森浩在實驗中用過這種毒物。第二,出售記錄、郵件往來、使用記錄均能證明毒藥的來源、屬性。第三,林森浩案發前從實驗室獲取了二甲基亞硝胺,監控錄影也拍到其丟棄黃色廢棄物袋的過程。第四,林森浩長期穩定供述均證明他將毒物投放進了飲水機,而黃洋喝下了毒水。現有證據足以證明,致死藥物是二甲基亞硝胺,辯方的要求不予支援。
焦點二:黃洋的死亡原因是中毒,還是B型肝炎?
檢方認為,黃洋係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壞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繼發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辯方認為,黃洋係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壞死。
高院意見:第一,黃洋2013年2月體檢時身體健康;多名證人證言證實黃洋于2013年4月1日飲用了飲水機裏的水後發病,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況。第二,黃洋的血液、尿液和體內檢出二甲基亞硝胺。第三,《法醫病理司法鑒定》均證實,黃洋係二甲基亞硝胺中毒死亡。兩份鑒定意見的鑒定程式規範合法,鑒定依據的材料客觀,檢驗防範、檢驗過程、分析説明和鑒定結論不存在矛盾之處,且能相互印證,法院予以採信。
焦點三:林是否有主觀故意?本案如何定性?
檢方認為,林森浩構成故意殺人罪。
被告及辯方認為,林森浩主觀上沒有殺人故意,構成故意傷害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斯偉江律師認為,林森浩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應構成故意傷害罪。另一名辯護人唐志堅認為,林森浩基於玩笑而實施了投毒行為,輕信不會發生致黃洋死亡的後果,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高院意見:充分證據表明,林森浩明白二甲基亞硝胺是肝毒性物質,會造成大鼠急性肝功能衰竭死亡。林森浩到案後直至二審庭審均穩定供述,其向飲水機投入的二甲基亞硝胺已超過致死量。因此,依法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專家視角
本案宣判後,記者採訪了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劉憲權。他認為,辯護人提出的“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説都難以成立。
首先,林森浩在實施明顯加害行為時,對結果的發生其實心裏非常清楚,這就排除了其對危害結果持否定態度的可能性。
其次,黃洋從中毒到死亡經歷了較長一段時間。期間,林森浩如果對危害結果持否定態度,只要早些講出真相,黃洋的死亡後果可能就不會發生。但林森浩並沒有採取任何措施,“最後冷靜地等待黃洋死亡,其主觀惡性程度確實很高。”
劉憲權強調,故意傷害致死中的“傷害故意”通常是在直接故意的情況下發生,比如用刀在受害人非要害部位劃割等。而在本案中,林森浩採用致命性毒物侵害對方,所以其主觀上不可能只是具有“明確的傷害故意”。
至於“過失致人死亡”,劉憲權也不予認同,因為本案中林森浩有明顯的加害行為,並最終導致黃洋死亡。(記者 陳瓊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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