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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機關超標建樓堂館所 負責人將受處分追刑責

發佈時間: 2014-06-26 08:41:55  |  來源: 央視國際  |  作者: tianmai  |  責任編輯: 吳愛鳳

黨政機關超標建樓堂館所 負責人將受處分追刑責

新京報訊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不得定位為城市標誌性建築,不得配建大型廣場等設施,如擅自擴建相關負責人將受處分,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責。昨天,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公佈《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這意味著,上述針對黨政機關辦公樓的限制,有望首次上升為行政法規。

與以往限制“樓堂館所”的規定和文件不同,本次公佈的《意見稿》,從對資金、審批、建設、監管等多個環節,對修建樓堂館所的全流程進行約束。

紀念館、展覽館也屬樓堂館所

《意見稿》説明稱,十八大以來,中央對控制和規範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

什麼算是“樓堂館所”?《暫行條例》規定,除了黨政機關辦公樓,遊樂場、紀念館、展覽館等經營性場所也屬於樓堂館所。

實際上,在中央和國務院的一系列文件中,樓堂館所專指“黨政機關辦公用房”。

根據現實情況,《意見稿》重新界定了樓堂館所的範圍,限定為黨政機關新建、擴建、改建、購置、置換和維修改造辦公用房以及培訓中心等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不包括圖書館、科技館、博物館等公益性項目以及黨政機關業務用房項目等。

不得建培訓中心等接待場所

《意見稿》規定,樓堂館所項目建設應當符合土地利用和城鄉規劃要求,嚴格控制用地規模,遵循樸素、實用、安全、節能、環保原則,不得定位為城市標誌性建築,外立面不得搞豪華裝修,內裝修應當簡潔樸素,不得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和大型景觀等設施。

現實中,部分黨政機關修建培訓中心、交流中心等形式給樓堂館所穿上“馬甲”。

《意見稿》稱,不得以任何名義建設包括培訓中心在內的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也不得安排財政性資金進行維修改造。

違規審批責任人將被處分

《意見稿》專設一章,明確了樓堂館所建設中的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如果違規審批樓堂館所項目,將對有關黨政領導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根據《意見稿》,如果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改變建設標準、增加投資概算,或者建設包括培訓中心在內的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視情節輕重處分。

上述行為如果構成犯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明確資訊公開、社會監督制度

中央一直嚴控“樓堂館所”,但近年來各地黨政機關修建的豪華辦公樓層出不窮。這些豪華辦公樓大多體態龐大,造型模倣知名建築,四週配建寬闊的廣場或紀念碑。

《意見稿》説明稱,20多年來,我國經濟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暫行條例》的許多內容已不適應實際需要。

例如監督環節,《暫行條例》僅原則性規定各級審計、監察、銀行、計劃、統計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樓堂館所建設進行監督。

《意見稿》不僅要求項目審批機關和項目單位加強內部監督,而且要求國務院發展改革、監察、財政、國土、建設、審計等部門,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監督檢查項目建設。

濟南“五角大樓”、江蘇漣水“白宮”等政府辦公樓的圖片,曾引來網民“吐槽”。為了使項目建設更好地接受外部監督,《意見稿》還規定了項目的資訊公開和社會監督制度。

責任編輯: 吳愛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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