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早報:廢除勞教是中國法治前進的一大步
中國網 china.com.cn 時間: 2013-12-30 內容來源: 上海東方高清
東方早報:廢除勞教是中國法治前進的一大步
12月28日,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正式審議國務院關於提請廢止《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的議案,並正式通過廢止勞教制度的決定。根據這個決定,對正在被依法執行勞教的人員解除勞教,剩餘期限不再執行。相關規範性文件隨後將依照法定程式進行清理,國務院也將組織有關部門妥善做好被勞教人員依法解教、勞教管理機關人民警察的職能轉變和勞教場所的合理利用等工作。
至此,1957年開始實行並延續56年的勞教制度終被廢除。
勞教制度是中國特有的通過剝奪人身自由以對被剝奪人施行強制勞動和教育的行政處罰制度。它發端于1950年代的“肅反”運動。1955年,中共中央下發《關於徹底肅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首次明確提出“勞動教養”的辦法。1957年8月通過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正式確立了勞動教養制度。隨後,近百處勞教場所相繼建立,至1960年,短短幾年時間裏有近133萬人被勞教。其後,勞教對象的範圍不斷擴大,勞教時間在實踐中不受任何限制,不少1957年被勞教的“右派”分子直至20多年後才恢復自由,而很多人再也沒能走出勞教所。
儘管勞教制度在“文革”期間陷入暫停狀態,但1979年11月公佈施行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延續了1957年《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的效力。1980年,國務院發佈《關於將強制勞動和收容審查兩項措施統一于勞動教養的通知》。1982年,國務院批准並轉發了公安部《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由此確立了由行政權力主導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制度。
上述法規和規章奠定了新時期勞動教養制度的框架。此後,勞動教養的對象又開始擴散,逐步演變為針對小偷、賣淫嫖娼、吸毒、破壞治安等行為。1990 年代末以來,勞教制度還成為一些地方“截訪”和打壓陳情者的手段。多年來,為推倒勞教制度的“堅墻”,社會各界不斷呼籲,民眾努力爭取。
勞教制度未經法律的正當程式,可以剝奪公民人身自由長達四年,且可重復勞教,這明顯違反我國《憲法》、《立法法》、《行政處罰法》等上位法的規定,並與中國政府簽署的國際人權公約相背離。在實踐中,勞教制度更是被頻繁濫用。勞教委員會形同虛設,勞教的審批決定權完全掌握在公安機關手中,缺乏制約導致權力肆無忌憚地濫用。
鋻於勞教制度存在上述嚴重問題,十八屆三中全會做出的廢止勞教決定得到各界肯定,成為近年來中國一項重大的法治進步。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廢止勞教後,上海等地宣佈收教人員已全部解教,而早在9月,廣東的勞教人員就已全部解教。但早在2013年初中央政法委宣告勞教暫停適用後,替代性處罰的問題就開始出現。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等“口袋罪”的適用率上升,行政拘留甚至刑事拘留的數量增加,收容教育、收容教養等制度依然存在。
由此可見,廢除勞教後,不斷完善後續制度,把權力徹底關進制度籠子裏才是關鍵。因此,必須密切關注違法行為矯治、社區矯正等後續制度安排。
違法行為矯治是對行為人的一種教育矯治措施,主要針對有嚴重違法惡習、屢教不改而又不構成犯罪的人員,還包括目前適用強制戒毒、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強制措施的人員。該制度的程式設計應以法律的正當程式為基準,適當簡化,至少應當包含司法決定、程式公開、當事人參與、申辯、質證、上訴、委託律師幫助等關鍵要素。2005年、2010年,“違法行為矯治法”已兩度列入全國人大立法規劃,相信不久將會出臺。
社區矯正制度已有一定實踐基礎,但仍需發展完善。該制度自2003年開始局部試點,2009年《關於在全國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出臺後全面試行。但由於制度缺位、重刑主義傳統根深蒂固、社區發展極不成熟、司法行政部門推進力度不足、基層司法所工作不到位、民眾對社區矯正的認可度和積極性不高等原因,社區矯正總體發展水準較低。未來應立足中國實際,借鑒國外經驗,如美國成熟社區中的自治模式等,構建由司法行政機關主導、社會團體積極參與的一體化社區矯正工作體系,並儘快制定《社區矯正法》。
責任編輯: 劉穎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