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爾卡丹品質門牽出行業潛規則
中國網 china.com.cn 時間: 2013-12-18 內容來源: 法治週末
有消費者近日表示,其以5984元購買的皮爾 卡丹女士皮衣被檢測出輔料皮革撕裂力不達標,檢測單位為中國商業聯合會旗下北京遠東正大商品檢驗有限公司。
此事引發了消費者對皮爾 卡丹服裝品質的質疑。
事發後,皮爾 卡丹方也出示了一份檢測報告,顯示被檢樣品黑色羊皮革的撕裂力合格,檢驗單位是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檢測中心。
同一批次皮衣兩次檢測結果卻截然相反,到底是什麼原因造成的?這背後是否有更深層次的問題存在?
檢測機構否認與企業有利益關聯
北京白領時裝有限公司設計總監付奎告訴法治週末記者,導致該種結果可能存在以下兩種原因:“一是一件皮衣並非所有部分的撕裂力都相同。比如一隻羊身上的皮可能不夠做一件衣服,我們裁剪時根據每張羊皮的大小來進行裁剪,而且每張羊皮的好的部分比如背部,我們一般都用在正前或者正背後的地方即所説的主料位置,而不好的部分比如肚子上的皮我們會用在腋下位置或者別的輔料位置,所以每個地方檢測結果不一樣是很正常的。二是時裝為了時尚一點,也可能使用兩種以上的皮料,主要部位用的叫主料,另外的可能就叫輔料。”
浙江理工大學服裝行銷系主任任力也認為:“現在大家追求的皮料是既輕薄又柔軟,又有彈力。作為時裝,有時為了時尚,為了柔軟、輕薄、飄逸等,可能會做很多處理,這樣肯定會影響皮革的撕裂力。”
任力還表示,有些代理商為了追求高利潤,可能會在生産代理的品牌産品時偷偷地加一點假貨來賺錢,這樣也可能會導致這種結果。但是目前國內絕大多數廠家,特別是一些知名品牌,沒有必要在這些方面來做手腳賺錢,這麼做是得不償失的。
也有人認為,檢測機構作出的檢測報告可能不客觀,因為有些檢測機構和廠家存在利益關係。
對於此種説法,法治週末記者聯繫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檢測中心,該中心否認與皮爾卡丹方存在利益關係。
服裝行業的檢測潛規則
皮爾 卡丹女裝中國總代理、北京東方綺麗服飾有限責任公司銷售部經理孫彩虹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解釋稱,之所以出現上述截然相反的報告結果,主要原因是服裝企業送檢的樣本均為主布料,而消費者此次選擇檢測的對像是輔料,但服裝行業品質標準中並沒有強制要求送檢輔料,並稱“送檢主料是服裝行業的慣例”。
針對“行業慣例是只送檢主料”的説法,法治週末記者試圖聯繫皮爾 卡丹方面予以核實,但截至發稿,仍未得到回應。不過這一説法得到了國家紡織製品品質監督檢驗中心和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檢測中心的認可。
國家紡織製品品質監督檢驗中心一位負責人告訴法治週末記者:“我們對於送檢樣品沒有要求,企業送什麼,我們就檢測什麼,這是企業的自主選擇。至於選擇哪些材料進行檢測及檢測哪些指標,也是企業説了算,因為企業要交納檢測費。”
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檢測中心相關負責人也介紹説:“企業根據信賴度來自主選擇檢測機構。因為牽涉到費用問題,我們一般是讓客戶指定他要求檢測的項目,同時我們也會告訴企業,某些地方是應該要檢測的,你要不要做。至於做不做,也是企業説了算。”
當記者問及“有沒有企業為了省錢,對於強制要求檢測項目不做檢測”時,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檢測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規定要檢測的項目企業一般都會檢測,因為商場管理很嚴格,如果不檢測企業會很麻煩。
北京市大翰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健認為:“如果檢測樣品、檢測機構都由企業自主選擇,檢測結果就不夠權威。一般商家找的單位都是與其有合作的協議單位。要真正做到檢測的公平公正,必須有一個權威機構參與進來,選擇一個與消費者和企業都無利益關係的檢測機構來進行檢測,這樣作出的檢測結果才更有説服力。”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表示,作為服裝的組成部分,不管是主料還是輔料,都應該納入被檢測對象,如果僅憑“行業慣例”,只檢測主料,不檢測輔料,那檢測後的服裝進入市場,其存在的品質隱患可想而知,國家應該制定更為詳細的檢測標準,將輔料也作為強制性檢測對象。
行業法律法規需完善
出現消費者質疑産品品質的情況,皮爾 卡丹方面會如何處理?法治週末記者試圖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多種方式聯繫皮爾 卡丹方面,但至今沒有得到任何回復。
不過據了解,北京西單商場已經下架該款皮衣。
付奎認為,如果皮爾 卡丹把這個事情處理好,比如積極給顧客相應的解釋,及時修改或者更換,對皮爾 卡丹自身的影響不會太大。
楊健也表示,只要有投訴,廠家就應該有個態度和立場,應該把事情查清楚,給顧客作出一個滿意的解釋。他認為未來皮爾 卡丹首先要保障産品品質,加強管理,對於品質達不到要求的加盟者、合作者,要取締、終止合作,其次要提高售後服務。
“服裝行業相關的法律規範具有一定的滯後性,在服裝行業裏,國家只有對廠家的服務行為、消費者保護等方面加強規範,制定相關細化規則,才能提高服裝行業的整體水準,減少服裝品質糾紛。”楊健説。
任力也贊同這種説法:“目前皮裝標準太簡單。不同類型的皮裝應有不同的品質標準。服裝的變化性很強,用以前的規範作為檢測標準是不合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亟需完善。”
責任編輯: 劉穎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