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爾·卡丹皮衣不達標遭索賠 廠商否認存問題
中國網 china.com.cn 時間: 2013-12-09 內容來源: 新華網
就在皮爾·卡丹時隔20年後再度以一場時裝秀宣佈自己的回歸時,以其名字命名的品牌卻在中國遭遇一場品質危機。近日有消費者向記者投訴,其購買的皮爾·卡丹女士皮衣存在品質問題,並出具了相關檢測報告顯示皮革撕裂力不達標。對此,皮爾·卡丹女裝中國總代理回應承認,上述涉事皮衣已全部下架,但否認存在品質問題,僅表示消費者送檢的樣本是並非硬性要求檢測的“輔料”,公司方面給出的主料撕裂力二次檢驗是合格的,同時對消費者提出的90萬元索賠表示質疑,指責其涉嫌欺詐。
5984元皮衣“撕裂力”不合格
消費者楊先生(化名)介紹説,他于10月12日在西單商場以5984元買了一件紫色印花的皮爾·卡丹女士皮衣,出於對原料撕裂力的疑問,經朋友提醒,楊先生決定測一測這件高檔貨。“這麼貴的衣服,花些錢檢驗一下還是值的。”
在花費500元檢測費後,10月21日出來的結果顯示,這件皮衣黑色皮革的撕裂力指標確實不合格。擔心是偶然現象,楊先生於10月24日,又分別在王府井百貨大樓和復興門百盛百貨買了兩件相同的皮衣,並將其送檢,“得到的檢驗結果也同樣都是不合格的”。
無奈之下,楊先生多次找到商場和皮爾·卡丹,希望能夠獲得賠償。
對此,皮爾·卡丹方面昨日承認,涉事服裝已經全部下架,記者在西單商場發現,該款皮衣確實已經沒有銷售,問及售貨員,得到的答覆是由於屬高端産品,上貨的時候數量不多,現在已經全面售罄,並沒有提到因品質問題下架。
兩份相反的報告:樣本的選擇學問
“皮革撕裂力的標準值點9,但此件衣服的檢驗結果卻只有4,差的也太多了。”在一份楊先生提供給記者的質檢報告中,清楚地顯示該皮衣輔料皮革撕裂力測試不合格,檢測單位為中國商業聯合會旗下北京遠東正大商品檢驗有限公司;隨後,皮爾·卡丹方面向記者提供了一份于11月6日簽發的檢驗報告卻顯示,被檢樣品黑色羊皮革的撕裂力為13,符合標準點11。檢驗單位是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檢測中心。
對於兩次同一批次皮衣完全不同的結果,皮爾·卡丹方面給出的解釋為,消費者送檢撕裂力為輔料,而公司送檢的是主料,並稱目前服裝行業的慣例就是送檢主料而非輔料。“服裝行業品質標準中並沒有強制要求送檢輔料,因此我們的檢測是符合管理的。”
據了解,撕裂力是服裝用皮革的關鍵指標,基本反映了皮革耐用性能。其中羊皮革的撕裂力應大於11,牛皮革、豬皮革應大於13;其他類型的皮革應大於9。在消費者看來,“耐用性能”顯然是一個非常看重的指標。
“作為服裝組成部分,無論輔料、主料,都應該成為被檢驗的對象,畢竟其關乎整個産品的品質。任何一部分對消費者的隱瞞都是在侵犯知情權。”一位業內人士表示,皮爾·卡丹方面也表示,將來確實有必要將輔料也納入檢驗範圍。
除了兩份結果完全相反的檢測報告外,對於産品的下架,雙方也各執一詞。消費者楊先生堅稱皮爾·卡丹全面下架涉事産品,正是由於側面承認了存在品質問題;但皮爾·卡丹女裝中國總代理銷售部經理孫彩虹表示,下架並非因為品質問題,是想將産品收回後進行重新檢驗。而至於下一步是否會繼續將其銷售,目前還沒有最終決定。
在産品指標是否合格方面,雙方各執一詞,但也均表示,希望可以有第三方介入,探個究竟。
責任追究:90萬的天價索賠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1倍。
按照這一標準,三件總價近2萬元的衣服,楊先生獲得的賠償應該為:原貨款總價+同等價格賠償,即35904元。相比之下,皮爾·卡丹所提到的被索賠90萬元,已遠遠超出。
皮爾·卡丹負責人表示,他們曾多次接觸舉報人,後者曾以檢查出服裝問題為由,向公司索要150萬元,後談到90萬元,態度比較強硬,公司方面一直沒有答應。楊先生向北京商報記者介紹説,他確實不同意退一賠一。“一直在和皮爾·卡丹協商解決辦法,直到現在也沒有達成滿意的結果,公司方面的態度一直拖延。”楊先生説。
另外一個討論的焦點,便是楊先生在獲得皮爾·卡丹皮衣存在皮革撕裂力不達標的情況下,又再度購買兩件同款産品,是否存在知假買假行為?
著名維權律師郝俊波就明確表示,知假買假並不屬於違法行為,且還值得鼓勵。
“這些消費者發現假貨,並進行維權是需要一定成本和勇氣的,向商家索要賠償,具有合法性,至於索要的額度,雙方可以協商,商家對於消費者的天價賠償,可以不接受。”郝俊波説。另外其強調稱,“對於這些維權者給予一定的利潤是恰當的,可以促進這種行為的展開,讓更多之前愛吃啞巴虧的消費者們都站起來維權”。
但也有律師指出,明知存品質問題還購買的行為遠遠超出消費者的範疇,是否合法的爭論一直沒有停止,其行為確實可能是為了盈利;但行為發生的前提是産品存在的品質漏洞讓購買者有機可乘,從這一角度講,購銷雙方均違背了商業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均有過錯,雙方應各自承擔自己的過錯責任。
責任編輯: 劉穎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