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無城鎮戶籍限制 新醫保下月實施

中國網 china.com.cn  時間: 2013-11-13  內容來源: 上海東方高清

解放日報訊 (記者 談燕)記者昨天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新的《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自12月1日起正式實行。依據辦法,在職職工個人應按繳費基數2%繳納基本醫保費,單位則應繳納9%基本醫保費、2%的地方附加醫保費。在職職工繳納的基本醫保費全部計入本人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保費30%左右計入個人賬戶。

據介紹,此次發佈的新《辦法》,對原辦法與《社會保險法》和市政府已出臺文件所存在的不同之處進行了修改。依據辦法,在職職工的繳費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超過上一年度本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於上一年度本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自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次月起,職工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年限 (含視作繳費年限)累計超過15年的,職工退休後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依據辦法,職工家庭病床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80%,其餘部分由個人醫療賬戶歷年結余資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職工自負。在職職工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為1500元。在職職工一年內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85%。在職職工發生的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以及由統籌基金支付後其餘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個人醫療賬戶歷年結余資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在職職工自負。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為34萬元。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餘部分由職工自負。

 

責任編輯: 劉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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