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財經日報:批評上市公司的尺度

中國網 china.com.cn  時間: 2013-10-24  內容來源: 上海第一財經

第一財經日報:批評上市公司的尺度

 

    最近,發生的一件事情讓人不可理解,那就是質疑上市公司,竟然成為一件充滿危險的事情。先是10月12日,多次質疑廣匯能源財務問題的汪煒華(網名“天地俠影”),被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涉嫌罪名是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其後,10月18日,發表多篇批評中聯重科報道的廣東《新快報》記者陳永洲,在廣州被長沙市公安局帶走,涉嫌罪名是“損害商業信譽罪”。

  兩起案件還在偵查過程中,對外公佈的資訊也還有限,但是它們引發的社會爭議卻也已經鋪天蓋地。無論是公眾還是媒體,非常糾結的一點是:批評上市公司的尺度如何把握?尤其是陳永洲的案件,他作為記者參與報道,這是一項職務行為,那麼其所屬的媒體,究竟如何才能確保批評不觸犯“損害商業信譽罪”?

  在中國資本市場,長期以來都存在良莠不齊的現象,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等問題屢見不鮮,甚至個別企業在上市過程中就已經充斥各種違規違法問題。也正是因為如此,專業人士和媒體對上市公司的監督就顯得尤為重要,上市公司也應該做好被質疑的準備。此前出現過不少良性的監督案例,比如劉姝威揭露藍田股份造假、《財經》雜誌曝光銀廣夏陷阱、知名市場人士夏草質疑數十家上市公司等。

  這些事件,媒體或主動報道,或追蹤報道,都為真相浮出水面做出了重要貢獻,既維護了資本市場的秩序,也得到了千萬股民的讚賞。監管部門也多次表態歡迎各界輿論監督,為此還一再延長待上市公司的預披露期,就是給各界實施輿論監督提供方便。上市公司在健全的監督下,也能更好地實現公司營業目標和履行社會責任。

  我們既體諒一些上市公司在遭遇媒體有偏頗的報道時,股價下跌、商譽受損的糟糕狀態,同時,也理解公眾期待媒體對上市公司作出更加嚴格和全面的報道,通過輿論監督維護資本市場的良善秩序。那麼,輿論監督與損害商譽的界限在哪?如何化解上市公司與媒體的緊張關係?或許下面這三個方面可以成為共識。

  首先,如實報道,寬容瑕疵。對媒體而言,真實是新聞的生命。能否如實報道是判斷一家媒體對與錯的核心標準,也是評判一家上市公司冤還是不冤的關鍵因素。我國刑法規定損害商業信譽罪是指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也就是説,只有“假新聞”才可能構成該罪。所以,當一家媒體作出的是真實、客觀的報道,無論企業的商業信譽怎樣受損,媒體都是在履行輿論監督的責任。當然,媒體畢竟不是擁有偵查權的公安、檢察機關,記者也有個人能力的限制,可能會在報道中出現部分錯誤,只要不是故意弄虛作假,又在指出錯誤後積極更正,那麼這種瑕疵也應該得到寬容。

  其次,充分表達,善意理解。對於媒體而言,無論是質疑還是批評,應該積極尊重對方的回應,確保提供足夠的版面空間讓對方充分表達意見,並且做出善意的理解。同樣,上市公司面對媒體或者公眾的追問,也應該積極回應,避而不答或語焉不詳就難免産生一定的不利後果。因為,上市公司作為公眾公司,理應讓投資者有充分的知情權,或者承認自身的錯誤,或者澄清市場的誤解,盡力消弭資訊不對稱造成的不公平現象。

  其三,慎用公權,平等訴訟。媒體與上市公司有關係和諧的時候,也可能存在矛盾緊張的狀況,當糾紛無法協調時,訴諸法律並非不可。但是,無論是哪方,在涉及名譽、商譽的問題上,採取主體平等的民事訴訟還是上上之選。在法庭上,雙方可以平等爭辯,用證據説話,靜待法院的最後判決。而動用公權,請求警察介入名譽糾紛,尤其是針對負有監督責任的媒體,主體身份發生重大差異,這恐怕不是各國上市公司通行的做法。

  此前,我國也發生過記者因報道上市公司而被公安部門網路通緝的事件,最後事件以公安局道歉撤案結束。我們也期待上述案件能得到妥善的處理,因為它們不再是一件普通商譽案件,已經成為公共事件,涉及輿論監督的界限,也牽連成千上萬投資者的利益,公眾需要得到一個公正合理的交代。

責任編輯: 劉穎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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