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古生物化石違法買賣轉讓最高罰50萬

中國網 china.com.cn  時間: 2012-08-29  內容來源: CCTV-4

國土部:古生物化石違法買賣轉讓最高罰50萬

本報北京8月22日訊 記者郄建榮 國土資源部為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制定的配套規範性文件——《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近日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規定,未經批准發掘古生物化石或未按照批准的發掘方案發掘古生物化石的,最高可罰款50萬元。

按照徵求意見稿規定,未經批准在國家重要古生物化石集中産地、國家(世界)地質公園和國家級地質遺跡保護區內發掘的,可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收藏單位或者個人將其收藏的一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質押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將對收藏單位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22日表示,2011年頒布實施的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對法律責任規定不夠明確,徵求意見稿著重對此進行了完善。

徵求意見稿規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失竊或者遺失的,收藏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接到報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逐級上報國土資源部。由國土資源部立即通報海關總署,防止其走私流失境外。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藏違法獲得或者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買賣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對於違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國土資源部應當在國務院外交、公安、海關等部門的支援和配合下進行追索。

責任編輯: 吳愛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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