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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回應清華“真維斯”樓命名質疑
本報訊(記者王南)針對目前備受關注的清華大學“真維斯樓”一事,教育部新聞發言人續梅今天首次回應稱,對於大學教育建築物冠名一事,教育部確實已經沒有審批權,但建議學校為捐贈方冠名時,應徵求廣大師生意見。
續梅表示,1997年,當時的國家教委曾有相關規定,原則上不允許企業或個人冠名,特殊情況要上級批准。
到2004年,國務院取消了教育部的這項審批權,目前對於高校建築物的命名,教育部確實沒有審批權。
續梅表示,依據《捐贈法》規定,捐贈方可以享受一些捐贈工程、項目的命名權利。
對於企業和個人的捐資助學,續梅表示,教育部對此表達感謝,同時也希望捐贈方和受贈方可以協商好如何冠名,並建議學校在處理此事時最好能夠廣泛徵求師生意見,達到理想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