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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並非醉駕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

中國網 china.com.cn  時間: 2011-05-11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昨日在重慶召開的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刑法修正案(八)的時間效力、罪名確定、部分死緩犯限制減刑、對管制犯、緩刑犯適用禁止令等問題出臺了四個司法解釋,刑法修正案(八)剛剛開始施行,正確貫徹執行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張軍在談到醉酒駕駛時要求,各地應正確把握危險駕駛罪構成條件。他指出,5月1日後,各地公安機關已陸續查獲了一批醉酒駕駛犯罪嫌疑人,很快將起訴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體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慎重穩妥,不應僅從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要與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銜接。也就是説,雖然刑法修正案(八)規定追究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刑事責任,沒有明確規定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前提條件,但根據刑法總則第13條規定的原則,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對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要注意與行政處罰的銜接,防止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罰的行為,直接訴至法院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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