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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將追究刑事責任。昨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解釋》)。
《解釋》具體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擅自募集基金行為、非法集資活動中虛假廣告行為性質的認定標準。《解釋》明確,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國務院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劉張君表示,在政府處置非法集資案件時,政府不會為這些公司造成參與者巨大損失而埋單,但是會最大限度的收繳非法集資公司的資金,在變現後返還給參與者。
2005年至2010年6月,我國的非法集資類案件超過1萬起,涉案金額1000多億元,每年約以2000起、集資額200億的規模快速增加。
■ 解讀
非法集資超30人可追刑責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將追究刑責。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將追究刑責。
【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實際上,《解釋》降低了非法集資的入罪門檻,入罪標準更嚴厲了。在人數上,以前個人是30戶,現在變成了30人,以前“戶”的標準很模糊,一家三口也是一戶,祖孫三代也是一戶,這次制定後明確了這個問題。
《解釋》增加了一個條款,“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這個條款體現了刑事司法寬嚴相濟的原則。
擅自發行股票債券追刑責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辦公廳主任王少南:目前存在大量以轉讓股權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的情形,比如編造公司即將在境內外上市或者股票發行獲得批准等虛假資訊,銷售所謂的“原始股”等。
根據《證券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解釋》首次明確認定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對這類行為予以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