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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法院為保護特定人免受家庭暴力的裁定已列入《浙江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草案)》,提請(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民事保護裁定成為地方立法的一大亮點,意味著公權力對家庭暴力的介入,改變了傳統“法不入家門”的消極做法,讓施暴者“遠離”受害人。
條例草案第十四條規定:“在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時,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已發生家庭暴力或者存在現實而迫切的家庭暴力危險的,可依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申請,依法作出民事保護裁定。民事保護裁定的具體內容由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
(浙江)省高院提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可包括下列內容: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及其他指定親友;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或者與申請人或可能受到傷害的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不得擅自處理有價值的夫妻共同財産;有必要並且具備條件的,可責令申請人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申請人住處、學校、工作單位或其他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場所200米內活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