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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法院網報道,2月11日,上海閔行區人民法院對“蓮花河畔景苑”倒樓案被告人做出一審判決,分別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秦永林有期徒刑5年、張耀傑有期徒刑5年、夏建剛有期徒刑4年、陸衛英有期徒刑3年、張耀雄有期徒刑4年、喬磊有期徒刑3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在“蓮花河畔景苑”項目工程作業中,被告人秦永林作為建設方上海梅都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的現場負責人,秉承張志琴(另案處理)的指令將屬於施工方總包範圍的地下車庫開挖工程,直接交予沒有公司機構且不具備資質的被告人張耀雄組織施工、並違規指令施工人員開挖堆土,對本案倒樓事故的發生負有現場管理責任。被告人張耀傑身為施工方上海眾欣建築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違規使用他人專業資質證書投標承接工程,致使工程項目的專業管理缺位,且放任建設單位違規分包土方工程給其沒有專業資質的親屬,對本案倒樓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和管理責任。被告人夏建剛作為施工方的現場負責人,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是其應負的職責,但其任由工程施工在沒有項目經理實施專業管理的狀態下進行,且放任建設方違規分包土方工程、違規堆土,致使工程管理脫節,對倒樓事故的發生亦負有現場管理責任。被告人陸衛英雖然挂名擔任工程項目經理,實際未從事相應管理工作,但其任由施工方在工程招投標及施工管理中以其名義充任項目經理,默許甚至配合施工方以此應付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致使工程施工脫離專業管理,由此造成施工隱患難以通過監管被發現、制止,因而對本案倒樓事故的發生仍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被告人張耀雄沒有專業施工單位違規承接工程項目,並盲從建設方指令違反工程安全管理規範進行土方開挖和堆土施工,最終導致倒樓事故發生,係本案事故發生的直接責任人員。被告人喬磊作為監理方上海光啟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的總監理,對工程項目經理名實不符的違規情況審查不嚴,對建設方違規發包土方工程疏于審查,在對違規開挖、堆土提出異議未果後,未能有效制止,對本案倒樓事故發生負有未盡監理職責的責任。
法院認為,作為工程建設方、施工單位、監理方的工作人員以及土方施工的具體實施者,6名被告人在“蓮花河畔景苑”工程項目的不同崗位和環節中,本應上下銜接、互相制約,卻違反安全管理規定,不履行、不能正確履行或者消極履行各自的職責、義務,最終導致“蓮花河畔景苑”7號樓整體傾倒、1人被壓死亡和經濟損失1900余萬元的重大事故的發生。據此,認為6名被告每人平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且屬情節特別惡劣。鋻於6名被告每人平均具有自首情節,故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