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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08年高管薪酬不得高於07年的90%

中國網 china.com.cn  時間: 2009-04-10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9號下發通知,明確規定,國有金融機構2008年度高管人員的薪酬原則上不得高於07年度薪酬的90%。

規定明確指出,國有金融機構在清算2008年度高管人員薪酬包括(稅前薪酬)基本薪酬、績效薪酬、社會保險、各項福利等時,按不高於2007年度薪酬的90%的原則確定。

在此基礎上,2008年度業績下降的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薪酬再下調10%。對於2008年經營業績降幅較大的,高管人員薪酬降幅還應增加。

對於2007年度高管人員薪酬明顯高於同業平均水準的,應主動加大調整力度,逐步縮小與同業平均水準的差距。

同時,各國有金融機構要以上限確定其他員工薪酬,合理體現崗位差異和業績差異。財政部認為,目前部分金融機構在08年度實現業績增長的情況下,主動降低高管人員的薪酬,這符合當前國際國內形勢。

財政部表示,這次出臺有關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降薪的通知,一方面有利於公平社會收入分配,有利於維護國家和股東的權益,另一方面也有利於推動金融機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改進薪酬決策機制,促進激勵和約束並舉。




責任編輯: 蘇娜視頻來源: CC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