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報廢標準公佈 私家轎車不再規定報廢年限

中國網 china.com.cn  時間: 2013-01-15  內容來源: 上海東方衛視

 

從今年5月1日起,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開始執行新規,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新標準規定,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年限8年,小、微型非營運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及行駛里程參考值匯總表

A

使用年限:小型計程車使用8年 校車使用15年

商務部網站14日發佈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明確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該規定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由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環境保護部聯合製定。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方面,規定明確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專用校車使用15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等。

規定稱,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B

報廢里程:小型計程車行駛60萬千米引導報廢

根據規定,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如: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等。

該規定同時要求,已註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出:

(一)達到規定使用年限;(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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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車超15年每半年檢1次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責任編輯: 魯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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