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規定消費者買到假貨 賣家必須先賠償

中國網 china.com.cn  時間: 2012-10-25  內容來源: 央視國際

 

東方網9月27日消息:廣東擬推出新規“嚴打”假冒偽劣商品的生産與銷售,消費者買了假冒偽劣商品後向銷售者索賠,銷售者不得拒絕,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後再向生産者追討賠償。《廣東省查處生産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修訂草案)》的修改稿昨日在省十一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上審議。

以往消費者買到了假冒偽劣商品後,消費者經常索賠無門,但這情況有望改變。修訂草案修改稿更加強化了銷售者的義務和責任。草案的修改稿明確銷售者對商品有品質把關的義務,同時明確其有先行賠償的責任,擬將修訂草案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向銷售者要求賠償的,銷售者應當首先承擔賠償責任,不得拒絕。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産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其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産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在《廣東省查處生産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修訂草案)》的修改稿中,更加明確網路商品交易中消費者的投訴、舉報渠道。擬在修訂草案第十四條中增加一款“運用網路交易方式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發生違法行為的網站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或者銷售者所在地的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受理了“打假”舉報,受理人員應當負起相關的法律責任。擬在修訂草案第六十五條中增加國家工作人員“對應當受理的投訴、舉報案件不受理或者拖延”、“洩露舉報人資訊”的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 魯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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