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置土地滿1年按地價20%徵閒置費

中國網 china.com.cn  時間: 2012-06-08  內容來源: 東方衛視

閒置土地滿1年按地價20%徵閒置費

  國土部昨日正式發佈經修訂通過的《閒置土地處置辦法》,《辦法》規定:未動工開發滿1年的閒置土地,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徵繳土地閒置費。該《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未動工滿1年即為閒置土地

  《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對閒置土地進行了明確認定。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閒置土地。

  對閒置土地“政府原因”作出界定

  《閒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屬於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的土地閒置包括:因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依法修改,造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因國家出臺相關政策,需要對約定、規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的;因處置土地上相關群眾信訪事項等無法動工開發的;因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無法動工開發的;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其他行為。此外,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土地閒置的,也將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6種方式處置閒置土地

  《辦法》規定,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有閒置土地的,應當在30日內開展調查核實,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出《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

  此外,《辦法》明確了6種閒置土地最後處置利用方式。延長動工開發期限、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置換土地以及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其他處置方式。

  《辦法》指出,不依法履行閒置土地監督檢查職責,在閒置土地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土地閒置兩年未動工無償收回

  除因“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閒置外,閒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未動工開發滿1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徵繳土地閒置費。土地閒置費不得列入生産成本;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作出征繳土地閒置費、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要求舉行聽證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依法組織聽證。

 

責任編輯: 佟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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